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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高新区华苑产业区内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6-13 生效日期: 2002-06-13
发布部门: 天津市
发布文号: 津政发[2002]39号

 
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有关区人民政府、有关委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的华苑产业区,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机关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行政执法局”,其接受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主管部门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和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的管理和监督,行政执法人员应是国家公务员。 
  二、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机关的职责 
  (一)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行使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二)行使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三)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规划管理部门行使的对道路、广场、街巷、绿地和居民小区等场所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四)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使的对集贸市场范围以外的无照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五)行使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市政管理部门行使的对违法占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六)行使法律法规、规章或市人民政府及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原则上在原有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中择优录用,也可从社会在职人员中招录少量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人员。 
  四、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不再行使已经统一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五、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机关实行收支两条线、罚缴分离制度,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财政。 
  六、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活动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或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七、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和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要加强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领导。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机关要抓紧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增强服务意识,坚持文明执法、严格执法,努力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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