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青岛高科技工业园、石老人国家旅游度假区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1-14 生效日期: 1994-01-14
发布部门: 青岛市政府
发布文号:
(1994年1月14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 
 
  改革开放以来,我市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取得了较大进展,全民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待业保险实行了社会统筹,职工养老、医疗分别实行了个人缴费和医疗费适量与个人挂钩的办法,保险费逐步由国家、集体统包转为国家、集体、个人共同负担。但是从整体看,我市社会保险制度改革还缺乏长远规划,现行办法存在政策不统一、覆盖范围小、社会化程度低、保障功能和效率机制弱、管理体制分散等问题。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深化企业改革,保持社会稳定,根据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和国家有关深化改革、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要求,结合青岛高科技工业园、石老人国家旅游度假区(以下统称高科园)的实际情况,提出本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一、改革的目标及原则 
  高科园的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包括职工养老、医疗、工伤、失业保险制度的改革。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统一社会保险政策,扩大社会保险范围,实行社会统筹共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形成社会保险基金筹集、运营的良性循环机制,提高保障功能,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管理方式社会化,待条件成熟时,建立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医疗单位。 
  改革的原则是:按照社会保障的不同类型确定保险基金的来源,并与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以支定筹、合理积累,并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积累和保障水平;公平与效率兼顾,权利与义务统一;社会管理与单位管理相结合;政事分开,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与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分设。 
  根据上述目标和原则,高科园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在起步阶段从五个方面进行: 
  一是对职工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社会保险制度,统盘制定,同步实施。 
  二是实施范围扩大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镇办企业、股份制企业和私营企业,实行同一办法、同一费率、同一给付标准。 
  三是职工养老、医疗保险实行个人按比例缴费,国家、集体、个人共同承担保险责任。 
  四是分别建立职工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社会保险基金,提高社会调剂能力和保障能力。职工养老、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帐户管理,分设个人帐户和共济金帐户。 
  五是建立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统一管理社会保险事业。农民和征地未安置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一并纳入、统一管理。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实施范围高科园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镇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的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工以及私营企业的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包括离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包括退休人员;失业保险只限于属城镇户口的上述人员)。 
  (一)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分职工养老保险、农民及征地未安置就业人员养老保险两部分。 
  1.职工养老保险 
  (1)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 
  个人缴费比例:改革起步时职工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的3%缴费。高科园专项安排增加3%的工资。 
  单位缴费比例:用人单位以职工实际人数和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基数,按21%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 
  职工退休后,单位和个人均不再缴纳养老保险费。 
  (2)建立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和共济金帐户。 
  个人帐户包括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和用人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记入职工个人帐户的部分。用人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分两部分记入职工个人帐户:一是按职工本人工资收入的8%,二是按高科园社会平均工资的5%。 
  共济金帐户记入额为用人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记入职工个人帐户后的余额。 
  (3)计发办法。 
  职工退休后,其养老金按规定标准先从个人帐户中支取;个人帐户储存额支取完后,从共济金帐户支付。 
  实行“新人新办法、中人中办法、老人老办法”平滑过渡的养老金计发办法。 
  方案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累计满15年及以上的,按退休时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按月领取养老金;缴费时间累计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高科园社会平均工资的40%,按月从其个人帐户中支取养老生活费,直至个人帐户储存额支取完毕;缴费时间累计不满10年的,其个人帐户存额一次性发给本人。 
  方案实施前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缴费时间不满3年的,仍按原办法计发养老金,另按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按月增发养老金;个人缴费时间满3年的,其方案实施前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月养老金按个人帐户储存额乘以系数除以120计发(系数按照职工在本方案实施前的工作年限、全部工作年限及个人缴费年限等因素确定)。 
  方案实施前已离退休的职工,仍按原办法计发养老金。 
  (4)退休职工的养老金随职工生活费价格指数上升情况作相应调整。 
  (5)规定养老金的最低给付标准。 
  凡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退休职工,养老金达不到最低标准的,可补足到规定的最低标准。养老金的最低标准由社会保险机构确定。 
  (6)职工养老保险金的转移。 
  职工在园区内调动工作时,其个人帐户不转移; 
  方案实施后调入高科园的合同制职工,方案实施前参加工作的,原社会保险机构转来的保险金并入共济金帐户;方案实施后参加工作的,原社会保险机构转来的保险金,按规定的比例记入个人帐户,余额并入共济金帐户; 
  职工调出高科园,其个人帐户储存额及建立个人帐户前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部分,随之划转调入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机构;无法转移的,予以保留。 
  (7)个人帐户储存额所有权属于职工个人。职工 退休前死亡(其个人帐户储存额退给用人单位)和退休职工在其个人帐户储存额支取完毕前死亡,分别由用人单位和社会保险机构从个人帐户中按规定支付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或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和定期生活补助费,所余部分,发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8)征地安置就业的人员,由村集体按规定从征地安置费中为其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 
  2.农民及征地未安置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 
  根据农民自愿,实行个人储蓄积累养老保险。 
  (1)保险对象为园区内的农民及征地后未安置就业的人员。 
  (2)缴纳保险费的年龄,以参加劳动获得收入为投保起点(最早为16周岁)至男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止。 
  (3)保险费的筹集。 
  保险费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个人月缴费标准起点为6元,鼓励多缴,村集体经济应尽量给予补助。个人缴纳的保险费和集体补助部分分别记入被保险人名下。 
  征地未安置就业人员继续实行农民养老保险办法。但其中属男40周岁至54周岁、女35周岁至44周岁的人员(包括以后达到上述年龄人员)必须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按达到养老年龄时获得基本生活费标准确定;所需费用,从征地安置费中缴纳。考虑物价上涨因素,个人另需缴纳适量的养老保险费。 
  (4)养老金的给付 
  被保险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养老金的给付标准按投保人养老金储存额和老年人社会平均余命确定。 
  养老金领取保证期为10年。在保证期内死亡的,保证期内的养老金余额可以继承;领取养老金超过10年的,由社会保险机构给付养老金直至死亡。 
  已参加农民养老保险,后被征地安置就业的人员,分别按有关规定计发养老金。 
  征地时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及以上人员的养老保险,按高科园有关征地的规定执行。 
  (二)医疗保险 
  1.医疗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 
  个人缴费比例:职工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的1%;因工伤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和退休职工,个人不缴纳医疗保险费。 
  单位缴费比例:在职职工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的12%;因工伤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为上年度高科园社会平均工资的13%;退休职工为上年度高科园社会平均工资的18%。 
  2.建立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和共济金帐户。 
  个人帐户包括:个人缴费部分;用人单位缴费记入个人帐户的部分。用人单位缴纳的保险费,对在职职工,依职工不同年龄段按上年度本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的下列比例记入个人收户:29周岁以下为5%;30-39周岁为6%;40-49周岁为7%;50周岁以上为9%。对因工伤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和退休职工,其个人帐户记入额分别为上年度高科园社会平均工资的10%和14%。 
  共济金帐户的记入额为用人单位缴费记入个人帐户后的余额。 
  3.个人帐户当年的余额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当储存额超过一定数额时,其超过部分个人可以提取使用。个人帐户的储存额所有权归职工个人,可以继承。职工调离高科园时,个人帐户储存额随之转移,无法转移的,余额退给本人。 
  4.职工医疗费与个人适当挂钩。 
  职工就诊的医疗费先从个人帐户中据实支付,个人帐户支付完后,再从共济金帐户支付。从共济金帐户支付时,职工应负担适量医疗费,具体比例为: 
  (1)门诊医疗费(不含高新仪器的检查治疗费),在职职工自负30%,退休职工自负20%; 
  (2)住院医疗费(不含高新仪器的检查治疗费),在职职工自负15%,退休职工自负8%。 
  (3)高新仪器检查治疗费:在职职工自负15%,退休职工自负8%。 
  5.职工个人年内自负的医疗费用限额为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退休职工为本人上年度退休费总额)的12%,其超过部分,个人不再自负,全额从共济金帐户支付。但职工接受高新仪器检查治疗自负的费用,不计入个人年度自负医疗费限额之内。 
  6.职工年内医疗费用累计超过1万元的,其超过部分,根据不同数额由社会保险机构和用人单位按不同比例分担。 
  7.因工伤致残完全更新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其非工伤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医疗保险规定执行。 
  (三)工伤保险 
  1.建立工伤保险基金。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根据以支定筹原则和各类行业风险类别,实行差别费率。用人单位以全部职工工资收入为基数,分别按0.6%、1.0%、1.2%、1.4%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2.增加工伤保险项目,调整工伤待遇标准。 
  在现行工伤保险项目的基础上,增加因工致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定期伤残抚恤金项目;适当提高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定期抚恤金、丧葬费和因工致残护理费、因工伤住院伙食补助费的标准。 
  3.对职工因工伤治疗所需的首次医疗费,实行限额内全部由社会保险机构支付,超限额部分由保险机构与用人单位共担办法。 
  对职工因工负伤旧伤复发治疗所需的医疗费,由社会保险机构和用人单位按比例负担。 
  4.建立各级医务劳动鉴定机构和评残鉴定制度。 
  由劳动人事、卫生、社会保险机构组成高科园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社会保险机构。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从医疗机构中确定副主任医师以上的卫生技术人员,组成医疗技术鉴定小组。 
  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和医疗技术鉴定小组负责因工负伤职工的医务劳动鉴定工作,根据劳动部和卫生部制定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鉴定标准》,确定致残等级并颁发《工伤职业病致残证》。 
  有条件的单位要成立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单位病、伤职工丧失或恢复劳动能力的程度进行鉴定,并定期组织复查。 
  (四)失业保险 
  1.建立失业保险基金。 
  失业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标准为:全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收入的1%缴纳; 
  私营企业及其他企业按已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确定劳动关系的职工的实得工资收入的1%缴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按本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工资收入的1%缴纳。 
  2.职工失业保险基金的开支项目: 
  (1)失业人员的失业救济金; 
  (2)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的医疗费、死亡丧葬补助费及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救济费; 
  (3)失业人员的转业训练费和生产自救费; 
  (4)其他费用。 
  3.失业救济金的发放标准和期限。 
  失业救济金的发放标准和期限,以其本人连续工作时间为依据。失业救济金发放期限最短为6个月,标准为每月85元;最长为24个月,每月为105元。 
  (五)以上四项保险费列支渠道: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在所得税前扣除,工伤保险费在成本中列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按其财政渠道列支。 
  社会保险机构在保证保险基金正常支付和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可依法把社会保险基金主要用于购买国家债券,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 
  社会保险基金发生困难时,财政予以支持。 
  三、管理机构 
  按照统一领导,政事分开,专业管理和精简高效的原则,建立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统一管理高科园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各项保险事业。 
  (一)成立高科园社会保险管理局(与劳动人事局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列高科园行政机构序列,起步阶段编制4人。 
  社会保险管理局为社会保险的行政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编制社会保险的发展和改革规划;拟定社会保险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成立高科园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为社会保险管理局领导下自收自支的处级事业单位,起步阶段编制14至16人。其主要职责:负责征集、管理社会保险基金及职工养老、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支付各项保险费,编制社会保险基金的预、决算,承办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以及政策咨询和管理服务工作,提出改进和完善保险政策的建议。 
  高科园管理委员会代行社会保险委员会的职责,为社会保险事业的领导机构,负责审议社会保险的规划和有关规定,研究和协调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策划保险基金保值增值措施。 
  根据社会保险事业发展情况,适时建立由管委会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代表参加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监督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管理。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20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