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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山西省邮政局关于启用“山西省XX地区(市)邮政寻呼专用发票”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1-06 生效日期: 2000-11-06
发布部门: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山西省邮政局
发布文号: 晋地税征发[2000]28号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邮政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局:
  为了规范寻呼业发票的管理,保障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结合山西省邮政局开办邮政寻呼的经营实际,决定将山西省邮政局使用的邮政寻呼票据纳入发票管理范围,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2000年11月1日起,各地市邮政局的邮政寻呼业务一律使用'山西省XX地区(市)邮政寻呼专用发票'(票样附后),该发票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统一发售、统一管理。

  二、'山西省XX地区(市)邮政寻呼专用发票'由各地(市)地方税务局指定发票印制厂家集中印制。

  三、'山西省XX地区(市)邮政寻呼专用发票'为电脑票,使用无碳压感纸印制,共两联,第一联为存根联,印色为黑色,第二联为发票联,印色为棕色,发票联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发票监制章 和发票字规号码使用全国统一的专用大红色荧光油墨。

  四、'山西省XX地区(市)邮政寻呼专用发票'由各地(市)邮政局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保管、使用发票,建立健全发票管理制度,按期报送发票领、用、存报告表。

  五、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对'山西省XX地区(市)邮政寻呼专用发票'的管理,对发票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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