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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地区物价局关于我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证及病历工本费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2-28 生效日期: 2001-02-28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地区物价局
发布文号:
  南宁地区劳动局:
  报来《关于申请批准医疗保险证和病历工本费收费的报告》悉。为落实南宁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建立我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我地区地、县(市)级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收取以下工本费(含印刷成本、运杂费各种损耗费):   1、《南宁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证》工本费:2元/本(含塑料封面)。
  2、《职工医疗保险病历》工本费:2元/本(含塑料封面)。
  以上收费在执行过程中遇到自治区物价局有新规定的,请按新规定执行。
  以上“两证”由你局统一监制,并到当地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亮证收费,使用财政部门规定的票据进行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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