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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灵川县征收库区后期扶持基金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2-26 生效日期: 2001-02-26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布文号: 桂价格字[2001]15号

  灵川县人民政府:
  报来《灵川县人民政府关于请求批准征收库区后期扶持基金的请示》(灵政报(2000)9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电力部、水利部《关于设立水电站和水库库区后期扶持基金的通知》(计建设(1996)526号)精神,为解决库区移民生产、生活问题,同意你县征收库区后期扶持基金。

  二、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我区电价调整和电价改革有关问题的批复》(桂政函(2000)150号)有关规定,库区后期扶持基金不得再随销售电量征收,只能从电厂发电环节征收。核定你县征收标准:按水电站(含青狮潭电站)上网电量每千瓦时0.02元征收,由电站自行消化。

  三、按计建设(1996)526号文规定,库区后期扶持基金进入各水电站的发电成本。

  四、该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基金征、管、用的监督,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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