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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委员会关于自学考试收费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3-23 生效日期: 2000-01-01
发布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物价委员会福建省教育委员会
发布文号: 闽价[2000]费字107号

省自考办:
  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近几年自学考试收费工作的现状,为了进一步规范自学考试收费管理,促进我省自学考试工作的健康发展,杜绝各种乱收费行为,经研究现将有关自学考试收费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试报名费:每生每门课程24元。

  二、业务部门(学校)委托开考专业的考试报名费:每生每门课程40元,统一由接纳报名的基层自考办向考生收取,其中,省自考办返拨给委托部门(学校)6元/生.门作为组织集体报名、资格审查等费用,除此之外,不得再向考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违者视为乱收费行为,由各级物价部门依法从严查处。

  三、点考费:即停考专业尚缺一、二门课程未通过的考生,申请单独安排时间考试,由省自考办直接组织,每生每门课程80元。

  四、本通知从2000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原省自学考试委员会、省教委、省物委、省财政厅闽教考(89)007号、闽教委考(89)002号、(89)闽价(涉)字第098号、(89)闽财事字第005号《关于贯彻执行(88)教考字007号通知的通知》和省教委、省物委、省财政厅闽教计(93)040号《关于调整自学考试收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及省物委、省财政厅《关于修订自学考试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批复》(闽价(1996)费字11号)文件同时停止执行。

  五、各执收单位应及时到各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的变更手续,收费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收费收入缴存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主动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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