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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1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1-22 生效日期: 2001-01-22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各高等学校:
   我区2001年共有普通高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简称高校毕业生,下同)34954人,其中毕业研究生494人(区内院校),本科毕业生16007人,专科毕业生15449人,电大普通专科班毕业生3004人。毕业生人数较往年增多,供需矛盾仍较突出,就业形势依然严峻。根据国家有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结合我区的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2001年我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高等学校要从讲政治、讲大局和科教兴桂的高度,切实加强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成立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及时研究和解决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扎扎实实地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二、2001年我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继续坚持“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加强重点、面向基层,充实生产、科研、教学第一线和学以致用、人尽其才”的方针,实行“国家宏观调控,各级政府和学校推荐,学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办法。
   (一)区属高校毕业生要重点保证我区“十五”规划和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重点建设项目的需要,保证贫困地区、艰苦行业的需要。对我区需求很少的长线专业毕业生,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办公室批准,学校可以适当放宽其就业范围,允许到区外就业。
   (二)毕业研究生原则上在国家规定的就业服务范围内就业。毕业研究生的就业服务范围主要有:由国家拨款的学校、全民所有制科研单位、国家重点企业、由财政拨款的文化、医药、卫生等公益事业单位、党和国家机关以及人民解放军所属单位。师范院校的毕业研究生原则上在教育系统就业,重点补充高校师资。定向、委培、在职毕业研究生按招生时的规定就业。毕业研究生超出上述就业范围就业,需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办公室批准,并由用人单位向培养单位补办委托培养手续。毕业研究生报到后,如需调整的,由学校上报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办公室审批,跨省区调整的,报教育部批准。
   (三)师范类的高校毕业生原则上在教育系统就业。由各级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需要安排、推荐或毕业生自荐就业。
   (四)委托培养、定向、保送和少数民族预科班毕业生,要按招生时的规定回到委培单位、定向地区或生源地就业。电大普通专科班的毕业生自主择业。
   (五)结业生在半年内由学校推荐或学生自荐就业,在规定时间内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回生源地自谋职业。
   (六)各地对非国有单位和各类企业需要录用或聘用的高校毕业生,应放宽行业和生源地的限制,并按规定给予办理户口粮食迁移手续。对到非国有经济单位就业或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毕业生,其人事关系也可由各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代理。
   (七)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办公室负责审核、汇总、下发毕业时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名单,并签发《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简称《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毕业生凭《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到接收单位报到。各级公安、粮食部门凭《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户口、粮食迁移证办理户口、粮食迁入手续。
   (八)毕业时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凭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办公室签发的《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户口、粮食关系转回家庭所在地落户。区内院校的毕业生,可由本人向毕业学校或各地、市、县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申请待就业登记;区外院校的毕业生,可由本人向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或各地、市、县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申请待就业登记。待就业登记部门继续帮助推荐毕业生就业,同时为毕业生提供就业信息、咨询和办理就业手续等方面的服务。
   (九)毕业生毕业后2年内落实就业单位或从地、市调整到中直、区直单位就业,要向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办公室申请办理;在地、市所属单位之间调整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向各地、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定向生、保送生、少数民族预科生要求调整就业单位,由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办公室负责审批办理。
   毕业生跨县、市调整就业单位,凭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办公室签发的《毕业生就业报到证》、自治区公安厅《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改派户口迁移通知》和户口粮食迁移证办理户口、粮食迁移手续。如调整前已办理落户手续的,由毕业生本人持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办公室签发的《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公安机关保留影印件备查)和用人单位的接收证明材料,向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申请,报经当地公安机关审批同意,签发户口准迁证。迁出地户口登记机关凭迁入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准迁证开具户口迁移证,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应凭户口准迁证和户口迁移证办理入户手续。粮食部门凭户口迁移证件办理粮食迁移手续。
   (十)毕业2年后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自谋职业。
   三、各级人民政府和高等学校要积极疏通毕业生的就业渠道,努力拓宽毕业生的就业领域,为高校毕业生就业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
   (一)各地、市、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要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与优化人员结构、提高队伍整体素质的工作结合起来,采取措施,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接收安排和储备人才工作。在政府机构改革、企业减员增效、人员分流的同时,要针对一些基层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结构不合理的状况,及时调整和补充所需的高校毕业生。
   (二)各地农业、林业部门要安排或推荐农、林等科类高校毕业生到乡镇农林技术服务机构工作,并鼓励、扶持高校毕业生创办农业技术服务公司,为农村和农业提供生产技术指导和技术咨询服务。各地乡镇企业要站在增强市场竞争力的高度,大量吸纳高校毕业生。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要从事业发展的需要,积极接收高校毕业生。
   (三)要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基层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并选拨优秀毕业生到居委会和村委会工作。
   (四)鼓励、引导、支持毕业生到多种所有制经济单位就业或利用所学知识自主创业、科技创业。
   (五)要切实做好师范院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各地、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九年义务教育和职业教育的需要,有计划地辞退代课教师和临时人员,腾出岗位接收录用师范类高校毕业生,并制定优惠政策和建立轮岗交流制度,安排毕业生到农村学校任教。各级人民政府要允许学校和教育部门根据需要在编制范围和自然减员指标内优先接收安排师范类的毕业生。根据各地普通中小学和职业技术学校对师资的实际需要,在推荐接收安排师范类专业毕业生到各级教学岗位工作的同时,采取先接收培训,后上岗的办法,积极引导和择优选录部分非师范类专业的高校毕业生到学校任教,逐步优化师资结构,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
   (六)鼓励毕业生继续深造学习和参军入伍,本科毕业生可报考研究生、第二学位生,专科毕业生可报考本科专业,接受多种专业知识和技能的训练,取得高一级学历后按有关规定就业。
   四、要进一步深化改革,消除体制性障碍,加快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毕业生就业制度和就业指导服务体系,努力营造“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就业环境。建立科学、规范的招聘工作程序和制度,维护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确保毕业生就业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
   五、要进一步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建设,规范市场行为。不仅要建设好有形市场(双选招聘会),更要建设好无形市场(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站),为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机构提供设备、场所、经费和人员等方面的保证。尽快实现毕业生就业市场从传统的劳动密集型管理向以信息技术为基础的现代管理模式转变。
   六、要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各种类型的毕业生就业活动,充分发挥各级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机构的作用,积极做好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采取多种方式,提供就业服务。对毕业时未落实就业单位回到生源地就业的毕业生,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提供就业机会,确保高校毕业生顺利就业。
   七、要加强毕业生思想教育和就业指导工作,教育毕业生以国家利益为重,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择业观。要加大宣传力度,采取宣传典型、树立榜样等多种方式帮助毕业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要坚持政策导向,引导和鼓励他们面向基层,到国家需要的地方去建功立业,走艰苦创业、科技创业和自主创业的成才之路。
   八、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通报制度。各级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和高等学校要定期向当地人民政府、主管领导、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通报毕业生的需求和就业情况,通过定期公布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率和各地、市、县毕业生就业情况,让高等学校和有关部门掌握和了解我区毕业生的需求和就业情况,为我区培养和使用人才提供服务。
   九、要严格执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对普通高校毕业生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计价费(1998)1349号),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毕业生收取不合理费用,物价、监察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监督,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对高校毕业生乱收费的行为。
   十、高等学校要充分认识到高等教育发展的新形势和高校扩招给就业工作带来的新问题,高度重视毕业生就业工作。要认真研究“十五”期间我国和我区进行的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根据我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以及毕业生就业反馈的信息,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调整学科结构和专业设置,不断提高高等学校的办学质量,培养出适应市场需要、社会急需的高质量的建设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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