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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劳动局《关于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05-19 生效日期: 1993-05-19
发布部门: 天津市
发布文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劳动局《关于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建立和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对加快改革开放,加速企业经营机制转换,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安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都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搞好宣传工作,并认真组织实施。 
 
 
关于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为建立和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加速企业经营机制转换,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和天津实际情况,现对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 
  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要由目前单一层次的养老保险,逐步改革为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基本养老保险,作为国家为职工退休后维持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保障制度,适用于全市城镇各类企业全体劳动者,通过立法强制实施;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在国家法定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能力,用自有资金为职工存储一定数额的补充保险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职工根据收入情况自愿参加。 
  允许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挂钩。 
  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 
  按照以支定收、略有节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 
  自一九九三年一月起,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和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以及上述单位中城镇户口的各种临时工,均按本人工资收入的2%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本人月工资收入高于全市上一年社会月平均工资两倍以上的部分,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也不作为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基数。 
  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统一按上一年本企业工资总额的18%为企业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工人和城镇户口的各种临时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外商投资企业仍按津政发〔1992〕52号文件规定的比例为中方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其中18%用于基本养老保险,12%用于其他养老费用和医疗保险。 
  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从税前列支。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在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同时,相应增加工资,从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 
  随着经济发展和情况的变化,经市政府批准,可以调整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比例。 
  三、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基本养老金逐步由按标准工资和连续工龄计发,改为按全市社会月平均工资、职工缴费工资和缴费年限计发。 
  基本养老金由社会性养老金、缴费性养老金和部分补贴三部分组成。社会性养老金按照职工退休时全市上一年社会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缴费性养老金以职工本人缴费工资为基数,根据缴费年限按一定比例计发。实行个人缴费前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新的计发办法实施以后,退休的人员,其基本养老金低于原规定标准的,可按原规定标准执行;基本养老金高于原规定标准的,其增加部分最高不得超过原规定标准的20%。新的计发办法实施前已退休的人员,不改变养老金计发办法。 
  为了保证退休人员生活水平,要逐步建立基本养老金调整制度。在经济效益增长的前提下,根据社会平均工资增长的比例,对基本养老金进行适当调整。同时,由市劳动部门规定基本养老金的最低标准。 
  为使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由标准工资向工资总额过渡,对一九九三年度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进行适当调整,对一九九三年度以前离退休人员适当增加生活补贴。 
  四、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管理 
  养老保险基金是保障退休人员生活的重要基金,必须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基金的使用必须接受劳动、财政、审计和工会等部门的监督。 
  养老保险基金在银行开设专户,专项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根据实际需要,本着节约原则,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服务费,主要用于养老保险工作的经费,其提取标准由市劳动部门制订,同级财政审核,市政府批准。养老保险基金及管理服务费不计征税费。 
  劳动部门负责养老保险政策、法规的制订和组织实施,掌握收支总量的平衡并对养老保险政策执行、基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金的收缴、支付、积累、保值增殖工作,并按月向劳动部门报送有关统计报表。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要编制基金和管理服务费的收支预算、决算,经市劳动部门同意,报市财政部门审核,由市政府批准执行。 
  五、提高养老保险社会化程度 
  除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以外,本市辖区内企业均要参加地方养老保险统筹;要逐步将不同所有制、用工形式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分别提取、使用,改为统一统筹项目、提取比例,合并使用;将目前由企业负担的部分基本养老金逐步纳入社会统筹;结算方式由差额收缴、拨付改为全额收缴、拨付;实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发放或委托有关部门代发养老金;建立街道、乡镇社区管理服务网络,对退休人员实行综合管理服务。同时,逐步建立私营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六、本意见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并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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