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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关于重庆市更换行政区划代码后有关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发票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3-13 生效日期: 2000-03-13
发布部门: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闽国税流函[2000]3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司《关于重庆市更换行政区划代码后有关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流函[2000]004号)转发给你们,请知照。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庆市更换行政区划代码后有关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发票问题的通知


2000年2月14日


国税流函[2000]0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重庆市行政区划代码从“5102”变更为“5000”后,总局已将重庆市2000版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地区代码改为“5000”。重庆市国家税务局亦按变更后的行政区划代码重新确定了纳税人识别号并更换了“发票专用章”。由于防伪税控系统更新版软件(3.01-补J程序)只能按变更前的纳税人识别号开具专用发票,导致重庆市防伪税控企业开具的专用发票所载纳税人识别号与专用发票的地区代码及“发票专用章”中的纳税人识别号不一致。税务机关在利用认证子系统(3.01-补J程序)进行密文还原01认证时,将专用发票10位代码的前四位认证为“5100”。为此,在防伪税控系统的新版软件未下发前,为确保防伪税控系统推行工作顺利实施,现通知如下:
  一、在防伪税控系统新版软件下发前,请各地对重庆市开具的有上述现象的专用发票准予抵扣其进项税额。
  二、为了避免专用发票所载纳税人识别号与“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识别号不一致问题,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已向全市发出通知,在防伪税控系统新版软件下发前,凡防伪税控企业开具的专用发票一律加盖企业财务专用章,暂不加盖发票专用章。
  三、防伪税控系统新版软件下发的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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