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闽价[2000]函13号
福建省鑫宝商贸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福建省人防干部培训中心大楼物业管理的标准报告》悉。根据《福建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闽价(1999)房字443号)和省物委《关于省属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0)房字40号)规定,经考核,现对你公司管理的省人防干部培训中心大楼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问题函复如下:
一、物业管理服务收费:
1、综合管理服务费收费等级为二级,具体标准为:写字楼每月每平方米(按建筑面积计,下同)为3.00元,商场、娱乐场所每月每平方米为3.80元。
2、停车管理费:地下停车场停放的汽车按月停放的每月每辆70元,临时停放的每辆每次为5元,临时过夜的每辆次为10元;摩托车按月停放的每月每辆20元,临时停放的每辆次为0.50元,临时过夜的每辆次为1元;自行车按月停放的每月每辆6元,临时停放的每辆次为0.20元,临时过夜的每辆次为0.50元。
二、你公司应继续按省物委闽价(1999)房字139号文件规定的管理服务项目提供管理服务,加强公司内部管理,不断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
三、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支应严格按照有关财务制度规定执行,你公司要每季度召开一次业主座谈会,定期公布帐目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并在收费点实行明码标价,主动接受物价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复函自2000年4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