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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9-04 生效日期: 2000-09-04
发布部门: 山西省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1996]22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1999]34号)精神,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为了建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统一归口登记制度,确认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律地位,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行为,市政府决定,从2000年9月起,对在此之前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复查登记。现将《关于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守照执行。

二000年九月四日

关于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意见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逐步完善,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断增多。民办非企业单位作为一种从事社会服务、社会公益事业的非营利性民间实体组织,与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构成我国社会组织的有机整体,在我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没有建立统一的登记管理体制,致使民办非企业单位健康发展,199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发[1996]22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统一归口登记、双重负责、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要求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普遍进行一次检查、清理、整顿。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布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了登记管理的各项内容 ,同时要求在《条例》实施前已经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依法申请登记。1999年11月,中办、国办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1999]34号),进一步提出了一系列强化管理的措施。为了贯彻落实《通知》和《条例》以及中办发[1999]34号文件精神,确认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律地位,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按照民政部、省民政厅的安排 ,我们决定从今年9月份开始,对我市市县两级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普遍进行一次复查登记。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台下意见:
  一、复查登记的对象和范围
  复查登记的对象是,在本意见下发之前已经有关部门批准或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即:
  (一)各级政府的职能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审批成立的;
  (二)有关部门自行批准成立的;
  (三)未经任何部门审批,但经机构编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
  复查登记的范围,主要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列举的十个行(事)业中的各类民办机构。
  1、教育事业,如民办幼儿园,民办小学、中学、学院、大学,民办专修(进修)学院或学校,民办培训(补习)学校或中心等;
  2、卫生事业,如民办门诊部(所)、医院,民办康复、保健、卫生、疗养院(所)等;
  3、文化事业,如民办艺术表演团体文化馆(活动中心)、图书馆(室)、博物馆(院)、美术馆、画院、名人纪念馆、收藏馆、艺术研究院(所)等;
  4、科技事业,如民办科学研究院(所、中心),民办科技传播或普及中心、科技服务中心、科技服务中心、技术评诂所(中心)等;
  5、体育事业,如民办体育俱乐部,民办体育场、馆、院、社、学校等;
  6、劳动事业,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或中心,民办职业介绍所等;
  7、民政事业,如民办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民办婚姻介绍所,民办社区服务中心(站)等;
  8、社会中介服务业,如民办评估咨询服务中心(所),民办信息咨询调查中心(所),民办人才交流中心等;
  9、法律服务业;
  10、其他。
  未经任何部门审批或登记,自行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属复查登记范围,应按照《条例》和《办法》的规定,申请成立登记。

  二、复查登记的原则和要求
  复查登记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统一归口登记的原则。所有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统一归口由民政部门登记管理,其他任何部门无权登记和颁发证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双重负责的原则。与《办法》中列举的十个行(事)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相对应的教育、卫生、文化、科技、体育、劳动、民政、司法等政府职能部门为本行(事)业的业务主管单位。在复查登记工作中,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要根据《通知》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
  (三)从严把关的原则。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一律不得登记。
  (四)分级管理的原则。市民政局负责市直有关部门和省民政厅授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复查登记;县(市)、区民政局负责本县(市)、区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复查登记。
  申请复查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符合《条例》和《办法》规定的成立条件,同时,根据中办发[1999]34号文件精神,参照中共中央组织部、民政部《关于在社会团体中建立党组织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8]6号)规定,在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都必须建立起党的组织。
  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要对申请复查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特别是对涉及民族及其他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的边缘交叉学科和青少年、妇女儿童等问题的各类研究机构、社会经济调查机构成立以来,在政治方向、业务活动、财务管理、遵纪守法等方面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并在此基础上,本着从严把关的原则,按照规定的范围和要求,切实履行各自审批和核准的职责。

  三、复查登记的步骤和时间安排
  复查登记的工作,从2000年9月开始至2001年12月底结束。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自查和申请登记、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三个步骤,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民办非企业单位自查、提交成立登记申请材料。民办非企业单位要按照复查登记的规定,认真总结和检查自成立以来,在政治方向、业务活动、财务管理、尊纪守法等方面的情况,写出书面报告 。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有关登记表格。经民办非企业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并加盖该单位公章后,连同单位章程草案、合法财产和相应从业人员、办公场所使用权等证明、原批准成立该单位的批文和单位党组织建立或党员组织生活的情况报告以及业务主管单位认为需 要的其他材料一并提义业务主管单位。已经市编委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还须提交原登记注册机关准予注销的证明文件。
  第二阶段。业务主管单位按照 《条例》及《关于开展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意见》的要求,对自查后提出登记申请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审查。业务主管单位对审查同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出据正式函件,连同其他材料交登记管理机关。属依法简化登记手续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只需送交自查总结、登记表、执业许可证明文件和单位党组织建立或党员组织生活情况的报告。业务主管单位应对所管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情况进行汇总统计,填写由民政部统一制发的表格,并附总体的情况的函。
  第三阶段,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有关规定,结合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意见,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核准登记。对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登记并符合登记条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予以核准登记,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并及时发布公告;对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登记但不符合登记条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登记管理机关将其材料退回业务主管单位,并说明理由。对没有通过复查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要及时通知当地银行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注销其基本帐户和组织机构代码。对擅自开展活动,又不申请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要劝其立即停止活动,对不听劝阻的,要命令取缔。
  第四阶段,登记管理机关会同业务主管单位对复查登记工作检查验收。检查验收工作采取抽查和普查相结合、逐级检查验收的方法。

  四、复查登记的组织领导
  复查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难度较大,必须切实加强领导。
  (一)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要在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下,按照《通知》中规定的职责,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管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实际情况,认真制定复查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具体方案,做出具体部署,使复查登记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二)应尽快建立和完善民办百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配备专人负责此项工作。民办非企业单位数量大、难点问题多、复查工作任务较重的县、区,根据实际需要,可以积极建议政府,成立复查登记工作领导工作小组或协调小组,核拨专项经费,配备必要设备,保证工作顺利开展。
  (三)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要通力合作,在工作中,互相理解、相互配合。要建立联系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座谈会,共同研讨、解决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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