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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粮食部门实行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经营“两条线运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9-18 生效日期: 1995-09-18
发布部门: 湖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粮食是关系国计民生的特殊商品。为了加强国家对粮油市场的宏观调控,根据国务院国发[1994]32号、62号和国发[1995]15号文件精神,现将我省粮食系统进一步深化改革,实行粮食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经营“两条线运行”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两条线运行”的目的和原则实行“两条线运行”是深化粮食购销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我省粮食部门实行“两条线运行”的目的是:加强政府对粮油市场的宏观调控,落实“米袋子”行政首长负责制,更好地组织实施粮油的总量平衡,适时进行吞吐调节,保持粮油价格的基本稳定;用好国家对粮食企业的财政补贴,更好地发挥财政补贴的作用;管理好银行收购资金,保证政策性收购资金不被商业性经营业务所占用,禁止用银行贷款弥补企业亏损或垫付财政应拨未拨补贴款;加强国有粮食企业经营管理,逐步甩掉历史挂帐包袱,减少粮油流通环节,降低流通费用和经营成本,在竞争中增强实力和活力。国有粮食部门实行“两条线运行”的原则是:“统一领导,两线运行,明确职责,分别核算,稳定市场,搞活经营”。县以上粮食局要组织和领导国有粮食企业的所、站、店、库、厂等,认真做好划分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经营的工作,实行财务分帐,分别核算,搞活经营,提高效益。国有粮食企业要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科学合理地调整企业组织结构和经营结构,深化劳动、人事、用工和分配制度等方面的改革,不断增强经营活力,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更好地发挥主渠道作用。实行“两线运行”后,经过几年努力,全面粮食系统要逐步形成粮食贸易、粮办工业、多种经营三大经济支柱,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宏观管住,微观搞活,购销方便,调度灵活的粮食行业新体制。
  二、明确划分省、市(地、州)、县(市、区)政府的粮食事权,搞好三级粮食总量平衡各地的粮食总量平衡实行同级行政首长负责制。省、市(地、州)、县(市、区)三级政府对粮食工作的共同事权是:1、领导和组织粮食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粮食工作的方针、政策,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实施粮食的总量平衡,各级粮食总量平衡必须服从于上一级的总量平衡;2、稳定粮食播种面积和规定的库存数量,提高粮食单产,增加粮食总产量;3、完成国家粮食定购任务,力争多购议价粮,努力掌握70~80%的商品粮源;4、安排好城镇低收入居民、军队、大中专技校学生、库区移民、贫困山区和灾区群众六种对象的基本口粮供应,保持市场粮价的基本稳定;5、重视抓好粮食基础设施、市场体系、流通网络的建设和规划布局;6、指导、推进粮办工业和多种经营的发展。此外,省政府的粮食事权还包括:组织中央、省级专储粮的收购和进口粮油的管理;完成国家规定的省际间粮食调剂任务;使用好国家定购粮,每年由省核定各地定购粮销量和省内平衡调拨量,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粮食局提出意见,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掌握一定数量的省级储备粮油,用于救灾和调节市场、平抑粮价等。各市(地、州)、县(市、区)政府的粮食事权还包括:组织专项储备粮油的采购、保管;根据市场情况,适时吞吐本级储备粮油,组织好国家和省统一安排的专储粮油抛售工作;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定购粮调拨任务;粮食销区要逐步提高粮食自给率,积极组织粮源,保证市场供应。
  三、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经营分开政策性业务具体划分为三部分,一是收购环节:中央和地方下达的国家定购粮、专储粮、按政府指令采购及进口的粮油。二是销售环节:城镇低收入居民、军队、大中专技校学生、库区、贫困山区和灾区群众的口粮供应,为稳定粮价、救灾抛售的各级储备粮。三是储运、加工环节:政策性收购、销售的粮油在储存、运输、加工、批发等环节发生的各种业务。从事政策性业务的机构和单位是各级粮食局和农村粮管所(站)、粮库、军供站。从事政策性业务的单位,要积极开展附营业务和多种经营,以减轻负担,但要与政策性业务分开经营,分别核算。部分政策性业务可以委托商业性粮油经营单位代理经营。省、市(地、州)、县(市、区)粮食局在机构改革中保留,按照国务院确定粮食系统“实行政企分开、精简机构、分流人员”精神,建立精干、高效、事权统一的粮食经营管理体系。在各级粮食局内部,要有1-2名领导分管政策性业务,计划、购销、储运、基建、财务等部门要落实人员负责政策性业务工作。要正确处理好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经营的关系、宏观管住和微观搞活的关系、社会效益与自身效益的关系。按照政策性业务的要求,农村粮管所(站)、粮库(储备库)、军供站要根据精简、效能的原则,实行“定员、定岗、定任务、定费用”,保留一支精干队伍承担政策性业务、其他职工要妥善安排,积极从事粮办工业和多种经营。农村粮管所(站)对粮油政策性业务负有重要责任,不得搞国有民营,不得实行个人承包、租赁。
  粮食商业性经营是指政策性业务范围以外的经营活动,主要包括各级粮食局所属粮油贸易、粮办工业和多种经营企业。这些单位要积极拓宽门路,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财政不再给予补贴。商业性粮油经营单位接受政府委托,代理一部分粮油政策性业务、收取代理业务费。各级政府对粮食系统的网点建设要给予必要的支持。城镇要按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的原则,保留必要的定点粮店或开展连锁经营,进一步完善粮油销售服务体系。城镇粮店接受当地政府委托负责挂牌销售等政策性业务,承担城镇居民口粮、大中专技校学生、厂矿企业、事业单位和军队、武警部队的粮食供应任务。实行一业为主,多种经营。
  四、实行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经营财务公开,单独核算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经营分开,关键是财务分开、核算分开,单独反映其盈亏实绩。主要分为三个层次:一是政策性业务单位和商业性经营单位财务分开,单独核算,使政策性财政补贴与正常的商业经营分别运行;二是政策性单位内的政策性业务与粮办工业、多种经营财务分开,单独核算,防止费用相互挤占;三是政策性业务中的中央政策性费用与地方各级政策性费用分开核算,明确各项补贴的来源渠道。此外,商业性经营单位承担的政策性业务要与自身经营财务分开核算。对政策性业务要按规定给予补贴。补贴项目主要包括:国家储备粮油、专项储备粮油、商品储备食油、军供粮油差价补贴、抛售储备粮油的开支(包括价差和费用)、供应贫困地区农民返销粮的差价补贴、供应救灾粮的开支和省专储粮油以及经地方政府批准的地市县储备粮油,所需费用、利息按财政隶属关系分别由中央、省和市(地、州)、县财政核实后给予补贴或在本级粮食风险基金中负担。粮食企业代理国家定购粮的收购、储存、加工和销售等政策性业务的,实行费用定额包干。收购企业接受国家委托代购粮食,获得相应的代购费;粮食批发、零售企业可以实行利润率或进销差、批零差办法;仓储企业可以实行栈租制,取得定额储存费;加工企业代加工粮油,收取合理的代加工费。要严格划分各种经营费用,防止互相挤占。各级财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稽核、结算政策性业务。各种政策性补贴和代理费用的标准,要按照平均先进的原则,由财政、粮食部门联合制订,如果费用水平和物价指数发生变化,应及时进行调整。地方储备粮油和特种储备粮油的费用标准原则上不低于中央标准。定购粮油各经营环节的代理费用,按照国发[1994]32号文件“粮油销售价格的确定以进货价为基础,加上必要的费用和合理利润”的规定,从定购粮购销价格顺差中解决。对有关政策性补贴,要纳入各地财政预算,确保补贴有固定来源,并及时足额拨补到位。对特种粮油的储备资金要全面进行清理,坚持“钱随粮走”的政策。各级粮食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将政策性补贴专项存于农业发展银行或代理机构专柜,通过人行划拨,及时办理交拨清算,不得形成新的政策性挂帐。经营性企业不承担政策性亏损。因管理不善而超出定额水平出现的亏损,由企业自行消化。要加强对政策性业务的管理和监督,严格控制政策性业务的补贴范围和标准。对政策性业务的补贴,要建立监督审核制度,财政部门要加强检查,切实做到不产生新的财务挂帐。
  五、建立、健全粮食宏观调控体系完善地方储备粮油制度。各级储备粮(油)都要做到“计划到位,粮源落实,资金专管、钱粮统一、费用直拨,管好用活”。要坚持谁储备、谁拿钱和随用随补或当年用、下年补的政策。各级储备粮油由同级农业发展银行或代理机构专项安排规模和资金。按照国务院要求,各地要建立合理的粮食储备。省级储备粮(油)的粮权归省政府。省级储备粮油的贷款规模由省粮食局向省农业发展银行统贷。费用、利息等由省财政厅直接拨给省粮食局,再由省粮食局下拨各储粮点。各级地方储备粮油的粮权属同级政府,储备费用、利息补贴,由同级政府负责落实。
  建立粮食风险基金制度。省已建立粮食风险基金,市(地、州)、县也要建立粮食风险基金制度。粮食风险基金要列入各级的财政预算,每年安排,专户管理,当年结余下年滚动使用。建立灵活有效的粮食市场调控机制。地方粮食部门要管好地方粮源,掌握收购,控制批发、仓储,放活加工、零售,管好市场。根据粮食生产状况,在当地政府指导下,采取有效的手段,适时吞吐,稳定粮油价格,稳定市场。粮食丰收、粮价过低时,要多购一些,充实库存,保护生产者利益;粮食歉收、粮价上涨时,及时抛售,以平抑粮价,保护消费者利益。平抑市场粮价可以采取两种方式;一是国有粮店按照政府调控市场的要求,按政府规定价格销售;二是通过粮食批发市场销售,抑制粮价不合理上扬。  建立全省定购粮的调拨、使用管理制度。定购粮的粮权在国家,由省政府掌握使用,除省政府规定的用途外,剩余部分,未经省政府批准,各地不得擅自动用。
  六、切实加强领导,妥善解决好有关政策问题,保证“两条线运行”的顺利实施粮食部门实行“两条线运行”,这是四十多年来粮食流通体制上的一次重大变革,也是全省粮食流通体制深化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出“两条线运行”的具体方案,并抄报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备案,积极组织实施。政策性业务单位和商业性经营企业都是粮食部门的重要组成部分。划分两条线是为明确职责,但总的目标是一致的,分工而不是分家,要密切协作,相辅相成,共同为稳定市场和宏观调控服务。国有粮食部门的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经营,要在各级粮食局的统一领导下,有计划、有步骤地抓紧进行,在具体实施中,态度要坚决,方法要稳妥,避免大的震动。实行“两条线运行”后,现有国有粮食部门人员中,有相当大的部分要从事商业性经营,这是改革的难点和关键。各级政府要指导粮食部门采取积极稳妥的方针,动员广大粮食干部职工积极参与和投身改革,通过转换经营机制,大力发展粮食贸易、粮办工业和多种经营,广开就业门路,为振兴粮食事业作出新贡献。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帮助粮食部门妥善解决好历史和现实问题,为“两条线运行”创造较好的外部条件,推动粮食企业走向市场。
  1、要保证粮食挂帐停息三个条件的顺利实现。当前要抓紧实施粮食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经营“两条线运行”,坚决做到不挂新帐。对于1992年3月底前的政策性挂帐,要按照国务院批转财政部等部门关于粮食政策性挂帐停息的《通知》执行,并按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落实资金来源,按期处理财务挂帐。应由财政部门负责落实的资金,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采取措施,足额安排,保证到位,不得留有缺口;应由粮食部门负责落实的资金,粮食部门要负责到位,确保5年处理完政策性挂帐。粮食部门还要抓好企业性挂帐消化处理工作,确保3年处理完企业性挂帐。
  2、各地粮食部门的经费开支仍按原开支渠道办理,但一定要妥善解决好粮食系统离退休干部、职工的生活保障问题。对特别困难的离退休职工,要给予适当照顾。粮食企业要积极参加社会统筹保险,以保证职工离退休后有稳定的收入来源渠道。
  3、各级财政对粮食部门安排职工从事的商业性经营,从1995年起,每年安排一定规模的资金,帮助企业拓宽经营渠道,发展多种经营;省经贸委在安排技术改造计划中,要安排适当的资金和规模,支持粮办工业的技术改造。
  4、从事粮食政策性业务的单位,在农业发展银行开户,商业性经营单位暂维持在现开户行不变。金融部门对粮食政策性业务所需的信贷资金要予以保证,并执行国家规定的优惠利率政策;对开发商业性经营、粮办工业和多种经营所需的资金,要按照信贷政策统一纳入贷款规模,予以支持。
  5、对食品工业、饲料工业、新办粮办工业和实施“两条线运行”后新办的服务性企业及多种经营企业,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001号、064号文件规定,以及今后国家和省的统一规定,在税收上给予照顾。
  6、各级政府要重视抓好粮食部门的零售网点和市场建设,各有关部门在安排市场建设和城市商业网点建设专项资金中,要安排一部分用于粮食市场和零售网点建设。
  对各项建设中拆除的粮食零售网点,采取谁拆谁还、拆一还一的办法解决。凡新建的居民住宅区,必须按规定建设相应比例的国有粮店。
  7、为了支持粮食市场的建设和发展,对于用银行贷款新建的粮食市场和交易所,投入运营后筹资还贷的优惠政策按鄂政办发[1995]23号文的规定执行。
一九九五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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