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广西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广西师范学院函授、面授学员住宿收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1-20 生效日期: 2000-11-20
发布部门: 广西自治区财政厅广西自治区物价局
发布文号: 桂价费字[2000]420号
  广西师范学院:
  你院《关于提高函授面授住宿费标准的请示》(桂师院报(2000)28号)悉。鉴于你院对原有学生宿舍进行了装修、改造,函授、面授学员的住宿条件进一步得到改善,按原住宿收费标准已难以维持正常的费用支出,经研究,同意你院函授、面授学员住宿收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天6元,学院应为学员提供如下住宿条件:配有卫生卧具、提桶、水壶,供应冷、热水并有专人管理。
  函授、面授学员住宿费属事业性收费。请收费单位到自治区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亮证收费。收费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上缴自治区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3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