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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城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专业技术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8-25 生效日期: 2000-09-20
发布部门: 山西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晋价房字[2000]第331号

各地、市物价局,建设局:
  根据《山西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工程竣工档案按国家规定的业务技术标准,由建设单位负责收集、汇总、整理、装订,并按规定的期限移交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但是,实际工作中由于种种原因,建设单位难以完成工程竣工档案的移交工作。为保证工程竣工档案的完整、系统、准确、及时归档,使其在城市建设和社会利用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凡不能按规定移交工程竣工档案的建设单位可委托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提供工程竣工档案专业技术服务。受委托的机构可按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向委托方收取工程竣工档案专业技术服务费。现将工程竣工档案专业技术服务收费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收费范围。本省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基础设施工程、管理工程、公共建筑及房屋建筑等工程的建设单位,凡委托城建档案机构提供工程竣工档案专业技术服务的,均可按规定向委托方收取服务费。

  二、服务内容。城建档案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及时指派档案、工程技术人员收集、汇总档案资料。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分类归档,按《山西省城建档案业务技术标准》立卷整理、编制目录、装订、形成完整的保管单位,并取得《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合格证》,不合格的不得收费。

  三、收费标准。工程竣工档案专业技术服务收费,每卷最高不得超过70元(纸质材料规范标准厚度为1.5cm),工程竣工档案经验收合格后,按实际卷数,整理难易情况,协商收费。
  市政工程、公益性工程、经济适用住房以及享受政府优惠的居民住宅房屋建设工程项目按规定的标准减半计收。

  四、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标准。

  五、利用城建档案服务收费,按晋价涉字[1992]第60号《关于印发我省档案部门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中有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9月2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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