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职工养老保险机构管理服务费使用管理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2-01-10 生效日期: 1992-01-10
发布部门: 北京市主管委办局
发布文号:
 
 
北京市退休基金统筹办公室: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1〕33号《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和财政部(91)财综字第138号《关于财政部门支持、参与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现对职工养老保险机构的管理服务费问题,做如下规定,请按照执行。 
  一、职工养老保险机构的管理服务费提取标准,要本着实际工作需要和节约的原则,由市统筹办公室提出,经市财政局审查,报市统筹委员会备案。 
  管理服务费提取标准原则上一年一定,最多不超过二年。管理服务费必须先提后用,不得直接从收缴的基金中支付。 
  二、职工养老保险机构提取的管理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必要的行政和业务费用,包括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离退休人员费用、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等。 
  管理服务费的开支,要在核定人员编制的范围内,比照本市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费开支水平,包干使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 
  三、市职工养老保险机构要严格按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管理服务费,对于超出范围的开支,必须单项报市财政局审批,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开支。 
  四、市职工养老保险机构要根据财政部门的要求,定期向财政部门编制管理服务费收支预、决算。管理服务费的年度预算,要在上年度11月底以前,由市统筹办公室,提出方案,经市财政局审查批准后执行。 
  五、职工养老保险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的各项财务规章制度,严肃财经纪律。并主动接受财政、审计和银行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4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