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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一些地方违法占地兴建砖瓦厂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8-15 生效日期: 1995-08-15
发布部门: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近年来,一些地方违法占用耕地兴建砖瓦厂(窑)的问题比较严重。有的强行占地,甚至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土地;有的占用集体土地后,不给原承包土地的农民以补偿;有的虽然给了补偿,但补偿标准很低,致使一些农民无地可种,生活无着落,反映强烈。为制止此类问题的再度发生,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特作如下通知:
  一、不论以何种形式兴建的砖瓦厂(窑),都必须按照《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履行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用地经依法批准后,方可兴建砖瓦厂(窑)。

  二、经批准兴建的砖瓦厂(窑),必须与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复垦协议(合同),并按协议规定进行土地复垦,以确保土地的合理利用。

  三、不准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兴建砖瓦厂(窑),对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已建的砖瓦厂(窑)必须限期予以拆除,恢复基本农田,用于农业生产。

  四、不允许将集体农业用地出租给单位和个人兴建砖瓦厂(窑)。凡是村组自办的砖瓦厂(窑),使用本村组土地的,可采取划拨的办法,但必须采取调整土地或给予经济补偿的办法,妥善安排原承包土地农户的生产生活。本村组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长期使用集体土地兴建的砖瓦厂(窑),必须先征后用;未征用的,须补办土地征用审批手续。以联营方式建立的砖瓦厂(窑),在集体土地地价评估报告经土地管理部门确认后,方可作为联营的条件,由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与联营企业签订联营协议或合同。

  五、各级政府要积极支持土地管理部门依法管理土地资源。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把非农业建设占用土地切实管住。当前,土地管理部门要加大土地执法的力度,对非法占用土地建砖瓦厂(窑)的行为要进行一次检查并依法予以处理。然后由各地市州汇总,于11月底以前将检查、处理情况报省政府办公厅,同时抄送省土地管理局。
一九九五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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