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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老年大学学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1-18 生效日期: 2000-01-18
发布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物价委员会
发布文号: 闽价[2000]费字20号
中共福建省委老干部局:
  你局《关于要求调整老年大学学费收费标准的函》(闽老学字(2000)001号)收悉。为促进我省老年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多方合理筹措老年教育经费,经研究决定,将省老年大学学费收费标准从原来一般课程60元/人.门.年,每增加一门加收30元/人.年,调整为一般课程学费收费标准为80元/人.门.年;电子琴、电脑、烹饪、书画研修班等四门教学费用较高的课程和钢琴研修班可在80元/人.门.年的基础上由学校分别在不超过50%和100%的幅度范围内自行确定,并报省物委、省财政厅备案。教学所需的课本及相关材料由学校本着“按实收取、及时结算、多还少补、不得营利”的原则为学员代办。
  上述收费标准为最高限额,从2000年1月18日起执行。各地举办的老年大学的学费标准由各地(市)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不超过最高限额的范围内,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予以核定。
  学校应及时到省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的变更手续,向社会公布收费标准,实行亮证收费,收费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收费收入缴存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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