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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大、中专(技工)院校学生课余时间使用计算机、语音室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0-24 生效日期: 2000-10-24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布文号:  桂价费字[2000]381号
大、中专(技工)院校:
  为使学生进一步提高计算机操作技能及外语听说能力,同时提高大、中专(技工)院校教学设备的利用率,满足学生的要求,经研究,同意学校在切实保证正常课时的计算机教学上机实验实习、语音练习外,对自愿在课余时间使用计算机、语音室的学生,实行有偿服务收费。现就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学生在课余时间使用计算机、语音室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二、使用计算机、语音室收费属服务性收费,收费单位接到本通知后应到自治区物价局申报具体收费标准并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收费时使用税务部门印制的发票,收费收入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自觉接受物价、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表:大、中学生课余时间使用计算机、语音室收费标准
  附表:
  大中、专学生课余时间使用计算机、语音室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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