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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狱管理和劳动教养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4-24 生效日期: 1995-04-24
发布部门: 湖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狱管理和劳动教养工作的通知》(国发[1995]4号)指出,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劳动教养所是国家治安处罚的执行机关。切实加强监狱管理和劳动教养工作,对于巩固人民政权,维护社会稳定,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时,这也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制的一个重要方面。因此,监狱、劳教工作一直受到国家的高度重视。建国40多年来,监狱、劳动教养所及其广大干警克服各种困难,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依法改造教育了一大批罪犯和劳动教养人员,为国家的长治久安做出了很大的贡献。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监狱管理和劳动教养工作也遇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为了加强这方面的工作,根据国发[1995]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把监狱、劳动教养所的经费和狱(所)政建设投资列入财政预算及投资计划
  为了保证监狱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要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将监狱经费和狱政建设投资分别列入省、地市政府公共预算或者计划。监狱、劳动教养所干警经费,参照公安干警经费标准确定拨款数额,属于省管理的单位由省财政负担,属于地市管理的单位由地市财政负担。鉴于省财政目前的困难,1995年,全省所属监狱和劳动教养所的干警暂按7000元标准予以落实。1996年起,全部监狱系统和劳动教养人民警察(包括离退休)按公安干警的经费标准落实到位。罪犯、劳动教养人员生活费,根据司法部与财政部制定的实物量标准计算生活费总额,分别纳入省、地市财政预算。为了加快监狱、劳动教养所的设施、装备现代化建设,在现有基础上适当增加狱(所)政设施更新维修费,技术装备专项拨款,列入省、地市财政预算。狱(所)政建设投资列入计划,单立户头,专项核拨,并视财力情况逐年有所增加。狱(所)政建设除国家投资外,各监狱和劳教所今后每年还可以使用一定比例的生产利润。省监狱管理和劳教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现有专款的使用和管理,尽量提高专款的使用效率。

  二、继续扶持、发展监狱、劳教所生产,强化监狱、劳教管理机关经济管理职能
  对中央安排给监狱、劳动教养所的生产性基本建设投资,省里要给予配套,并列入计划,由省计委确定配套规模,建行省分行落实资金。中央安排给监狱劳教系统的技术改造贷款,纳入全省技术改造年度计划;省经委在项目前期工作、年度计划安排、利用外资、对外招商等方面进行统一管理,省有关专业银行按照计划负责有关技术改造贷款资金的落实。对中央安排的基本建设贷款,原贴息贷款余额部分,由省财政厅按照规定标准从预算安排的财政贴息资金中继续给予贴息;新发生贷款的贴息问题,按中央即将出台的政策执行。对中央安排的技术改造专项贷款,继续实行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贴息的办法。对实行新的财税体制后监狱、劳动教养所生产的税收减免问题,省国税局、地税局可在地方事权范围内给予照顾,待中央明确新的办法后,再按中央规定办法执行。
  要加强对监狱、劳教所农业单位的投资。继续将监狱、劳动教养所农业单位纳入全省农业综合开发总体方案之内,由省农业开发办统一安排开发。对农田基本建设的投入,由省财政厅视财力情况在原有基数上逐年有所增加。省监狱管理局、劳教局负责领导和管理全省监狱、劳教所各类国有资产。允许省监狱管理局、劳教局在计划、投资、财务以及生产管理等方面单列户头,赋予其相应的经济管理职能。原则同意监狱管理局成立系统集团公司,具体事务由省监狱管理局商请有关部门办理。要帮助监狱、劳动教养所生产单位逐步建立适合监狱管理和劳动教养工作特点的现代企业制度,转换经营机制,加强内部管理、搞好技术改造,提高经济效益。

  三、重视抓好监狱、劳教干警队伍建设
  从事监狱管理和劳动教养工作的干警的素质如何,直接关系到国家的法制形象。监狱、劳动教养所及其领导机关必须坚持从严治警。要严格教育,严格管理,反腐倡廉,认真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使广大干警秉公执法,廉洁执法,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对有违法乱纪行为,特别是贪污受贿、徇私枉法和任意体罚、虐待罪犯、劳动教养人员的,务必及时严肃查处。
  要严格执行人民警察的录用、任免、考核、培训、交流、授衔、晋升、奖惩、辞退、退休等制度。要按照干部“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标准,选拔具有法律、教育、生产管理等专业知识,有较高政策理论水平,秉公执法、清正廉洁、并符合其他任职条件的干部担任监狱、劳动教养所及其管理机关的重要领导职务。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支持监狱、劳动教养部门办好警官学校,省监狱警官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筹建警官学院。要加强干警培训,培训经费要列入政府专项拨款。对在地处偏远、条件恶劣的监狱和劳动教养所工作的干警,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给予优惠待遇,允许实行干警生产管理津贴。具体办法按司法部与人事部、财政部意见办理。要参照公安干警的办法,为监狱、劳动教养系统的人民警察进行人生保险。

  四、切实加强对监狱管理和劳动教养工作的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要从强化专政职能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监狱和劳动教养工作的特殊重要性,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要将这项工作纳入本地区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筹安排,抓好落实。罪犯、劳动教养人员原居住地的基层政府或原单位应与监狱、劳动教养所签定帮教协议,共同做好帮教工作和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后的安置工作。各地司法行政、公安、民政、劳动、工商行政等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共同努力做好这项工作。
  各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保障监狱、劳动教养所及其资产的安全,做好附近群众的工作。监狱和劳动教养所的土地、资源、财产属国家所有,由监狱、劳动教养所管理、使用和开发,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要继续严格执行《湖北省关于维护劳改、劳教场所周边秩序的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第39号令)。对于冲击监狱、劳动教养所或哄抢、侵占监狱、劳教所资源、财物的,要坚决制止并严肃查处。
  省政府今后每年要定期听取省监狱管理局和劳教管理局的工作汇报,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监狱、劳动教养所要经常向当地政府汇报工作。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领导同志要经常到监狱、劳动教养所检查、指导工作。要在重视抓好干警队伍建设的同时,注意帮助干警改善工作条件,注意解决他们在医疗、住房、子女上学、就业等方面的实际困难,使他们消除后顾之忧,专心致志地做好改造和教育工作,为维护我省社会稳定、保障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做出贡献。

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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