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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等造价咨询单位(以下简称咨询单位)的资质管理,规范市场行为,充分发挥中介组织作用,使之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保障业主和承包方的合法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造价咨询是指面向社会,受委托承担建设项目投资估算、工程概预算、结算的编制和审查;工程招投标底和标书造价的编制和审查;对建设工程造价有关问题提供咨询等业务活动。
本办法所称咨询单位是指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具有法人资格的咨询事务所、公司、服务部和兼承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有关单位。凡在我省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的单位均按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 咨询单位必须在上述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提供服务,不承担以上咨询业务的审定工作。委托方对已咨询业务需要进行审定时,其审定工作由省及各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负责,或由省及各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书面委托某咨询单位代理审定。其他部门和单位均不得进行审定工作。
第四条 省建设厅归口管理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省建筑安装工程定额管理站负责实施。
第二章 咨询单位资质等级与咨询业务范围
第五条 咨询单位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丁四个等级。各级咨询单位的资质等级标准如下:
一、甲级
1.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建筑经济和工程造价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作为咨询单位的负责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
2.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建筑经济或工程造价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8人,单位专职人员不少于注册营业人员的50%;
3.注册资金不少于20万元;
4.具有微机管理手段;
5.有正式的办公地点。
二乙级
1.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建筑经济或工程造价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作为咨询单位的负责人;
2.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建筑经济或工程造价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6人,单位专职人员不少于注册营业人员的40%;
3.注册资金不少于15万元;
4.具有微机管理手段;
5.有正式的办公地点。
三、丙级
1.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建筑经济或工程造价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作为咨询单位的负责人;
2.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建筑经济或工程造价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单位专职人员不少于注册营业人员的40%;
3.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
4.有正式的办公地点。
四、丁级
1.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建筑经济或工程造价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作为咨询单位的负责人;
2.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建筑经济或工程造价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单位专职人员不少于注册营业人员的40%;
3.注册资金不少于5万元;
4.有正式的办公地点。
以上高、中级工程技术人员必须是专职人员,且必须持有《湖北省工程建设概预算人员资格证》方能从事咨询业务。
甲、乙级咨询单位技术人员应在建筑、安装、市政各专业上配套。
第六条 咨询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甲级咨询单位可承担各类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二、乙级咨询单位可承担单项工程3000万元以下的咨询业务。
三、丙级咨询单位可承担单项工程1000万元以下的咨询业务。
四、丁级咨询单位可承担单项工程500万元以下的咨询业务。
第三章 咨询单位的资质审批
第七条 咨询单位的资质实行分级审批。省城乡建设厅负责甲、乙、丙级咨询单位的资质审批和发证工作。该类咨询单位资质的审批应先由地、市、州建设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审查后,再报省城乡建设厅审批。
地、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丁级咨询单位的资质审批和发证工作,并报省城乡建设厅备案。
第八条 咨询单位申请资质证书应提供《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申请表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名称和地址;
二、法人代表和负责人情况登记表;
三、咨询业务人员情况登记表;
四、单位所有制性质及业务范围;
五、其他证明文件。
第九条 成立咨询单位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资质审批要求提供《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经审批核准后,按第五条规定的有关标准,发给相应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取得证书的单位,须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咨询业务。
第十条 已开展咨询业务而未取得咨询资质证书的单位,须按本办法补办咨询资质等级证书。
第四章 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的注册与管理
第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由省城乡建设厅统一印制。
第十二条 咨询单位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经济政策,遵循科学、公正的原则,恪守咨询业的道德及行为准则,认真负责地为客户服务。
第十三条 咨询单位应对咨询项目进行登记,建立严格的编制、审核制度和完整的资料档案。
第十四条 咨询单位的资质每年核验一次,需填每年度咨询工作状况表,根据咨询单位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核验或资质等级的升降。
第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咨询单位的工作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咨询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各级资质管理部门根据情节,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索赔或降级、停业整顿、收缴《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等处罚:
一、申请成立和资质等级注册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二、超越核定的咨询业务范围或未经办理手续擅自开业;
三、伪造、涂改、转让、出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营业执照》。
第十六条 因咨询单位过失造成委托方重大经济损失,按有关索赔制度应赔偿经济损失。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