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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扶绥县城市供水价格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9-15 生效日期: 2000-09-15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布文号: 桂价格字[2000]338号
南宁地区物价局:
  你局《关于要求调整扶绥县城自来水供水价格的请示》(南地价字[2000]27号)悉。近几年,扶绥县自来水厂为了适应城市发展需要,相继向银行贷款1450万元建设新水厂,致使企业负债增加,同时受制水原材料价格上涨等因素的影响,企业供水成本上升,经营出现亏损。为了补偿供水企业合理的成本支出,增强企业还贷能力,保证供水企业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转,经认真测算和研究,同意扶绥县新水厂运营后的自来水价格按下列标准执行:生活用水、行政事业用水1.30元/m3;工业用水1.47元/m3;营业性用水1.77元/m3;特种用水3.26元/m3,并从2000年9月水表抄见度起执行。
  城市自来水价格调整政策性强,涉及面广,请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以确保调价方案的顺利实施。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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