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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委关于湖北省国有工业企业解困试点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12-23 生效日期: 1994-12-23
发布部门: 湖北省政府
发布文号:

省经委《关于湖北省国有工业企业解困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组织45家解困试点企业认真实施。
  进行国有工业企业的解困试点,是帮助企业解脱历史包袱,增强造血功能,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探索进一步搞活国有工业企业的一个重要内容。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从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出发,统一思想,加强协调,积极配合,根据解困试点企业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指导,积极稳妥地把这项工作做好。
  关于湖北省国有工业企业解困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
  为了帮助我省国有工业困难企业摆脱困境,转换经营机制,我委经过深入调查研究,会同省有关部门共同选择了45家企业进行解困试点,并对试点企业解困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解困试点企业在全面清产核资以后,按照清产核资有关规定,确属坏、死的老帐,可优先处理。

  二、对解困试点企业在承包期间因亏损而欠交的承包利税,凡属1993年前的可予以豁免。

  三、对解困试点企业所拖欠的财政周转金,由企业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逐户核定后,根据企业不同情况,分别实行免收或缓收占用费。

  四、对解困试点企业1994年欠缴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予以缓征照顾。缓征期满后,纳税仍有困难的,按税收管理体制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再延期缓征。

  五、解困试点企业通过开办第三产业安置富余人员的,按照有关规定,对这些企业兴办的第三产业,可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减免税收的优惠。

  六、对解困试点企业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热加工、支农产品及新产品生产的,在税收上继续实行免税等优惠政策。对符合产业政策确需支持的企业,继续按规定在税收上给予列收列支。

  七、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确需重点支持的解困试点企业,其因拨改贷和基本建设基金形成的债务,由企业及主管部门申报,经计委、财政、建行三家审定后,分别情况予以处理;凡属省安排的,可予全部或部分豁免,也可将原来的“拨改贷”余额挂帐停息;经批准纺织企业可转为国家资本金;凡属国家安排的,由省计委、建行负责向国家有关部门和银行申请豁免。

  八、对解困试点企业中质量好、有市场、有效益而缺乏资金的产品,应及时注入生产资金。具体由企业向开户银行申请,银行会同经委、财政逐户审定,当地财政担保,戴帽下达,专款专用,确保归还。

  九、对停产整顿的解困试点企业,其银行借款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开户银行审查,并逐级上报省有关分行和国家总行批准后,在整顿期间可缓缴利息。

  十、对被优势企业兼并或合并的解困试点企业,其银行借款,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开户银行审查,并逐级上报省有关分行和总行批准后,可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挂帐停息或减息的优惠。

  十一、解困试点企业转让国有资产产权的收入,在偿还银行债务和安置好本企业职工生活后,可按一定比例提出专项基金,用于企业进行产品结构调整。

  十二、对解困试点企业,在按有关规定办理出让手续后,可有偿转让、出租企业所占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其收益的85%用于企业解困,15%用于补交土地出让金。

  十三、对解困试点企业中原属工业企业的房产,由于历史原因改由企业向房管部门租赁的,可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归还给企业,让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调整房产用途。

  十四、为有效保护资产存量,使有“生命”的部分能充分发挥作用,解困试点企业可划小核算单位,实行分立,其资产负债由母体负担。其母体所欠债务,应从分立企业所实现利润中,按一定比例逐步偿还。对分立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予注册登记,银行应予信贷支持。新分立企业在办理注册登记后,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十五、对解困试点企业,凡女性年满45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的职工,若本人申请,可办理离岗退养手续,有关待遇由所在企业比照国家职工病残退休标准予以支付。

  十六、经批准停产整顿的原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解困试点企业,在其整顿期间,可暂停执行工效挂钩办法。恢复生产经营后,经劳动、财政部门批准,可继续按原工效挂钩方案执行,也可根据恢复生产经营后的情况,实事求是地予以重新核定。
  被兼并的解困试点企业,其原执行的工效挂钩方案或工资总额包干方案当年不作变动,第二年纳入兼并企业的工效挂钩方案或工资总额包干方案,其工资总额基数、经济效益基数和挂钩浮动比例需作调整的,由兼并企业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分别报同级劳动和财政部门核批。

  十七、对停产整顿、长期不能发放在职人员工资或只发给少量生活费的解困试点企业,确实无力缴纳社会保险基金的,可按有关规定办理缓缴手续。缓缴期间,该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待遇,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按照统筹支付项目及时拨付发放。

  十八、对无法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解困试点企业、尽快按法定程序实施破产,对其资产转移和拍卖所得,首先用于安排职工的遣散、转业、培训、基本生活和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用。
  破产企业待业人员在待业期间的待业保险金、医疗费用,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及其死后丧葬费,因病或非因公负伤死亡职工遗属生活补助费,按有关规定,分别由劳动、保险部门予以解决。

  十九、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国有企业解困基金,其筹措渠道可为:在国有工业企业出售或租赁的上缴收益中提出一定比例的资金,财政拨款,企业筹措,社会各界赞助等。各地的解困基金采取有偿使用的办法,由各级经委掌握,集中用于支持困难企业调整产品结构,促进生产销售,提高经济效益。

湖北经济委员会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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