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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地区物价局、百色地区财政局、百色地区教育局关于调整特殊教育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8-30 生效日期: 2000-08-30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地区财政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地区教育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地区物价局
发布文号: 百地价费字[2000]57号

  百色地区特殊教育学校:
  为了维持特殊教育学校教学工作的正常运转,同时兼顾到社会各方面的承受能力,根据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调整我区中小学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字[2000]124号)精神,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你校特殊教育收费标准。现将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你校调整后的特殊教育收费项目标准按下表执行。
  百色地区特殊教育学校收费项目标准表(元/生.期)
  对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1、课本费、练习本费按地区进校书刊领导小组发行站核准进校的书籍及其实际价格计收。
  2、对非内宿内膳生,未聘请编外厨工或已对食堂进行承包管理的,均不得收取工友费,既有编内又有编外厨工的,工友费按上表规定标准减半收取。
  3、未聘请编外保安员的不能收取校园安全管理费。
  4、本文所指借读生系指非本地区籍生源的学生。
  5、体检费按医院实际收费收取。
  除上述收费项目外,一律不得自行设置其它收费项目。

  二、特殊教育收费的减免、管理办法按地区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关于调整我地区中小学收费标准的通知》(百地价费字[2000]54号)的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二000年秋季学期起执行,以前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四、各县(市)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可参照本通知制定本县(市)特殊教育收费标准,并报地区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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