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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文化厅省环境保护局省体育局省乡镇企业管理局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6-06 生效日期: 2000-06-06
发布部门: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晋政办发[2000]50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省文化厅、省环境保护局、省体育局、省乡镇企业管理局、省人民防空办公室5个部门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年六月六日


  山西省文化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晋发[2000] 22号),设置山西省文化厅,为正厅级建制,是省人民政府主管文化艺术事业的组成部门。
  一、划出职能
  将管理群众文化事业的职能,交给地区行政公署、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文化艺术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研究拟定全省文化艺术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
  (二)根据全国文化事业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研究拟定并监督实施全省文化事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执行计划;指导并监督实施文化体制改革。
  (三)管理文学、艺术事业,指导协调艺术创作与生产,扶持代表性、示范性、实验性文化艺术品种,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归口管理全省性重大文化活动。
  (四)贯彻落实文化产业政策,指导、协调文化产业发展;规划、指导省级重点文化设施建设。
  (五)归口管理文化市场,拟定文化市场的发展规划;研究文化市场发展态势,实施文化市场的稽查工作。
  (六)管理全省社会文化事业、图书馆事业和电影发行放映事业。
  (七)管理全省艺术教育、艺术科技研究工作,指导艺术教育体制改革,推动艺术科技研究成果的推广应用。
  (八)归口管理、组织开展全省对外文化交流工作和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的文化交流工作。
  (九)承担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文化厅设7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协助厅领导对有关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督促和检查;组织研究拟定全省文化事业发展战略及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执行计划;指导、开展文化政策研究,编制并组织实施文化立法规划,拟定综合性地方文化法规草案;起草厅重要文件、报告。制定机关内部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协调机关政务;管理机关行政事务等工作。归口管理对外文化工作和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的文化交流工作,负责对外文化宣传工作。
  (二)计划财务处
  研究实施并贯彻落实文化经济政策;监督直属文化企业、事业等单位财务工作;管理省人民政府拨付省文化厅的文化事业经费。汇编全省文化事业统计资料。规划、指导文化设施建设;管理省直文化事业单位基本建设工作。研究执行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和发展政策,扶持和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和建设,协调文化产业的重大问题。负责厅直属单位国有资产、预算外资金及经营活动的管理。
  (三)艺术处
  管理文学、艺术事业,编制并组织实施艺术事业发展规划;指导艺术创作与生产,协调文化艺术发展的结构和布局;研究指导艺术改革工作;协调全省性艺术比赛、展览和非经营性演出等重大艺术活动;指导厅直属艺术单位业务建设。
  (四)教育科技处
  研究拟定并组织实施全省艺术教育、文化科研发展规划和年度执行计划;指导、协调文化重点科研项目攻关及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开展文化科技信息服务。协调全省艺术学校布局、专业设置及招生工作,指导艺术教育制度改革,指导厅直属艺术科研单位和院校的业务建设。
  (五)社会文化处
  管理社会文化事业,研究拟定群众文化、少儿文化、各类图书馆等社会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文化艺术普及工作;指导图书文献资源的建设、开发和利用,推进图书馆事业的标准化、现代化建设;协调全省性重大社会文化活动。负责实施全民读书工程、创建文化先进县活动、千里文化长廊和少儿蒲公英工程。指导电影发行、放映工作,管理收缴电影专项资金。
  (六)文化市场处
  研究拟定文化市场和以商品形式进入流通领域的文化产品以及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管理政策、法规并监督执行;管理文艺演出市场、文化娱乐市场;研究文化市场发展态势,负责文化市场证照管理,指导文化市场稽查工作。
  (七)人事处(机关党委)
  研究拟定文化艺术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动文化系统人事劳动体制改革;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工作。承办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晋办发(2000)16号文件执行。

  四、人员编制
  省文化厅机关行政编制为38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3名,正副处长职数15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人
  离退休人员管理处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并对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督促、检查。正处级建制,编制4名,处级领导职数2名。
  山西省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晋发[2000] 22号),设置山西省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省环保局),为正厅级建制,是省人民政府主管环境保护工作的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将省农业厅承担的农村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能交由省环保局承担。
  (二)增加的职能
  1.协助各地(市)党委、政府(行署)对地(市)环境保护部门实行双重领导。
  2.协调、承办环境保护国际条约中有关本省的履约工作。
  3.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4.生物技术环境安全。
  (三)划出的职能
  1.将制定省环保产业的发展政策和规划的职能交给省经贸委,省环保局参与相关工作。
  2.将环境统计、信息的技术性和事务性工作交给所属事业单位承担。
二、主要职责
  职能调整后,省环保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地方环境保护法规和行政规章;对全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二)拟定省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参与制定全省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技术政策和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受省人民政府委托对省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
  (三)负责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组织编制省环境功能区划;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审定省管开发建设活动环境影响报告书。
  (四)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管理省级自然保护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生物技术环境安全。
  (五)负责全省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对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参与核事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
  (六)指导和协调解决各地(市)、各部门以及跨地区、跨流域的重大环境问题;调查处理重大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协调地区间环境污染纠纷;负责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七)组织全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组织制定省环境保护技术规范、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与污染控制标准;组织开展全省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认证工作;建立和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指导和推动全省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八)负责全省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组织建设和管理全省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组织编制、发布全省环境质量报告和环境状况公报;负责省环境保护基金的建立和监督、管理。
  (九)组织、指导和协调全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组织协调全省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交流及国外环境保护项目、资金、技术的引进工作;协调、承办环境保护国际条约中有关本省的履约工作。
  (十一)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协助各地(市)党委、政府(行署)对地(市)环境保护部门实行双重领导。
  (十二)监督、指导各地(市)和有关部门的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全省环境保护系统行政管理体制规范化建设。
  (十三)承担省人民政府、国家环保总局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环保局设8个职能处(室)和机关党委:
  (一)办公室(宣传教育处)
  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机关工作;拟订局机关各项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局综合性会议的组织工作,督查、督办会议决定的事项;承担文电、信访、公众举报、机要、保密等工作;承办全省各级政府和部门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制定和考核;组织、指导和协调全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促进各类学校的环境保护教育工作;承办环境保护社会表彰工作。
  (二)法制与监理处
  拟定山西环境保护法规和行政规章;开展环境保护政策研究;组织对省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指导和协调解决各地(市)、各部门以及跨地区、跨流域的重大环境问题;调查处理重大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协调地区间环境污染纠纷;承办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应诉工作;负责省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工作;组织开展对全省各级政府和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检查活动。
  (三)规划与财务处
  组织编制省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拟定和监督实施省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参与制定全省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拟定并组织实施全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和跨世纪绿色工程规划;负责省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组织建设和管理全省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组织编制、发布省环境质量报告、环境状况公报和环境统计年报;编制省环境保护补助资金安排计划;负责局机关财务和后勤行政管理;归口管理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交流;承办省内环境保护对外合作项目。
  (四)开发监督处
  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审定省管开发建设活动环境影响报告书;负责环境保护设施的“三同时”监督管理及竣工验收工作;管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的考核发放工作。负责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对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实行监督、管理;对放射性废物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参与核事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
  (五)污染控制处
  负责全省大气、水体、土壤、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噪声以及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污染源限期治理和达标排放、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有毒有害废物经营许可、行政代执行等环境管理制度;组织编制省环境功能区划;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审查污染治理方某并监督实施;对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实施监督、管理;指导清洁生产和污染防治示范工程建设;承办可用作原料的废物进出口许可工作。
  (六)自然生态保护处
  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种类型e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和监督矿区复垦、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新建的各类省级自然保护区审批建议,监督、管理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生物技术环境安全;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指导全省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
  (七)科技标准处
  组织全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组织拟定省环境保护技术规范、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与污染控制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全省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行志产品认证工作;建立和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指导和推动全省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八)人事处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劳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管理工作;承担协助各地(市)党委对地(市)环境保护部门领导干部实行双重管理工作;指导全省环境保护系统行政管理体制规范化建设;组织全省环境保护系统行政表彰;组织和指导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职工教育和全省环境保护系统干部岗位培训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晋办发[2000] 16号文件执行。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省环保局机关行政编制为48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名,总工程师1名,正副处长职数19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手记)。
  离退休人员管理处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并对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督促检查。正处级建制,编制3名,处级领导职数1名。
  山西省体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晋发[2000] 22号),设置山西省体育局,为正厅级建制,是省人民政府主管体育工作的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
  (一)加强的职能
  加大体育市场管理的力度,管理监督体育经营活动。
  (二)划出的职能
  将原直接承办的运动竞赛业务、群众体育管理、体育器材、体育产业、体育经营管理中的事务性工作交给所属事业单位承担。
  (三)转变的职能
  不再承担组织和指导体育出版工作的职能。
二、主要职责
  职能调整后,省体育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体育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定全省体育工作的法规、规章和发展规划,负责体育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工作,指导和推动体育体制改革,研究制定体育发展战略。
  (二)编制体育事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负责局直属单位的计划和财务工作;制定体育场馆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拟定体育产业政策,发展体育市场;拟定体育经营活动从业条件和审批程序,依法管理体育市场。
  (三)推行全民健身计划,指导并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开展国民体质监测。指导和配合各部门、各行业开展体育活动,指导和推动学校体育、城市体育、农村体育工作及其他社会体育的发展。
  (四)管理体育外事工作,开展国际体育交流,组织参加和举办国际体育竞赛。
  (五)统筹规划竞技体育发展,研究和平衡全省性体育竞赛、竞技运动项目设置与重点布局。
  (六)组织和指导体育宣传和体育领域重大科技研究的攻关和成果推广;制定体育教育规划,发展体育教育;组织开展反兴奋剂工作。
  (七)制定体育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各级地方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工作;协调区域性体育发展。
  (八)指导体育总会、各运动单项协会等社会团体的工作;负责全省性体育社团的资格审查;负责编纂体育文史工作。
  (九)承担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体育局内设7个职能处(室)和机关党委: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搞好各处(室)工作的综合协调;拟定局工作部署、工作计划、工作总结;负责局机关文电处理、秘书事务、档案管理、机要保密、信息综合、信访、会议、各类大型活动的组织协调等工作;负责局机关行政后勤工作;负责全局系统的督查工作;负责体育涉外工作的管理。
  (二)政策法规
  调查研究全省体育事业发展和体育体制改革的重大问题;管理立法事务,参与重要法规、规章起草工作;审核有关处室草拟的法规、规章;负责体育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其他法律工作;承办省人大、省人民政府交办的体育法律事务,配合其进行体育执法检查;组织体育发展战略等重大体育理论研究工作。
  (三)体育经济处(挂体育市场管理处的牌子)
  编制体育事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综合统计工作;制定体育场馆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全省体育产业发展规划;规范体育产业的管理;管理机关的财务工作和监督指导直属单位的财务工作;监督局系统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研究拟定体育经营管理的规章制度草案,培育体育市场,研究提出体育行业标准;制定体育从业条件和审批程序,依法管理体育经营活动。
  (四)群众体育处
  研究拟定群众体育工作的发展规划;推行全民健身计划;监督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实施,开展国民体质监测;指导和配合各部门、各行业开展体育活动;指导和推动学校体育、农村体育、城市体育及其它社会体育的发展。
  (五)竞技体育处
  研究拟定竞技体育发展规划;研究和平衡全省性体育竞技运动项目设置与重点布局;制定全省性体育竞赛制度,编制全省竞赛计划;统筹协调国际性、国内、省内综合性运动会的竞赛工作;主办省运会;组织参加国际性体育比赛和全国运动会。
  (六)科技教育处
  研究制定体育科技、教育、宣传工作的发展规划;组织开展体育领域的重大科学技术研究的攻关,组织体育科研成果的审查和鉴定、推广;组织协调重大体育活动的宣传报道工作,发布重大体育新闻;在教育部门的指导下,负责高、中等体育教育规划,管理直属院校。指导地(市)体校工作;组织开展反兴奋剂工作。
  (七)人事处
  研究拟定体育人才发展规划;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劳资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办理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定、岗位培训等工作;承办全省性群众体育组织的资格审查;负责教练员援外及出国人员政审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晋办发[2000] 16号文件执行。
四、人员编制
  省体育局机关行政编制为3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副处长职数13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离退休人员管理处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并对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督促、检查。正处级建制,编制4名,处级领导职数2名。
  山西省乡镇企业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晋发[2000] 22号),设置山西省乡镇企业管理局(以下简称省乡镇局),为正厅级建制,是省人民政府的直属机构。
一、划出职能
  劳动安全职能,交省经贸委。
二、主要职责
  职能调整后,省乡镇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和《山西省乡镇企业条例》;参与或组织起草有关乡镇企业的法规、规章、政策草案,经批准后组织监督实施。
  (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全国经济规划调整的基础上,研究提出全省乡镇企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指导全省乡镇企业调整产业、产品结构和企业布局;负责省级乡镇企业发展基金的管理。
  (四)指导乡镇企业经营管理、乡镇企业财务会计,内部审计。
  (五)总结、推广乡镇企业改革与发展的经验;引导乡镇企业发展外向型经济与区域经济合作;推动乡镇企业向现代化企业模式过渡。
  (六)指导乡镇企业的技术进步、教育培训和贯彻执行质量标准工作。
  (七)负责全省乡镇企业统计、信息工作,进行经济运行情况的分析。
  (八)承担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乡镇局设置6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工作的综合协调、督查落实、行政、宣传报道工作。
  (二)政策法规
  参与或组织起草乡镇企业法规、规章草案和有关政策措施,负责起草乡镇企业综合性报告、文件,指导乡镇企业改革和乡镇企业社团工作。
  (三)发展规划处
  研究提出乡镇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乡镇企业产业、产品结构调整;负责系统基建投资管理和省级乡镇企业发展基金的项目管理;指导乡镇企业的区域合作和外向型经济发展,组织招商引资、产品展销、促销活动;组织和审核出国考察组团,申报自营进出口权;组织指导“贸工农”基地建设招标。
  (四)企业管理处
  指导乡镇企业加强经营管理,引导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配合做好乡镇企业环保节能工作、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省级乡镇企业集团和工业小区的规划;组织有关评奖活动;指导乡镇企业的精神文明建设;负责乡镇企业统计、信息工作,进行乡镇企业经济运行情况分析;指导乡镇企业财务会计及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局直属企、事业单位的财务审计及局机关有关资金的管理工作。
  (五)科教质量处
  负责编制全省乡镇企业技术进步、职工培训、产品开发、技术开发和人才开发计划;组织新产品鉴定和重大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指导乡镇企业的技术改造,贯彻质量标准和计量标准,进行专业技术职称评审。
  (六)人事处(机关党委)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干部考核、人事调配工作;承办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晋办发[2000] 16号文件执行。
四、人员编制
  省乡镇局机关行政编制为30人。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副处长职数13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离退休人员管理处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并对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督促、检查。正处级建制,编制3名,处级领导职数1名。
  山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晋发[2000] 22号),设置山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人防办)、为正厅级建制,既是省国防动员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也是省人民政府主管人民防空战备工作的职能部门,平时负责组织管理全省人防战备建设,战时负责组织开展城市防空袭斗争。受省人民政府和省军区双重领导。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人民防空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编制人民防空建设规划和计划,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城市防空袭方案和各项保障方案,以及人民防空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
  (三)依法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四)组织人民防空工程、通信后报的建设和管理。
  (五)组织人民防空宣传教育,负责群众防空组织的建设和训练,组织人民防空演习。
  (六)组织开发利用人民防空设备和设施,推广应用科研成果。
  (七)战时负责发放空袭警报,组织疏散和掩蔽,组织消除空袭后果等。
  (八)承担省人民政府、省军区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人防办设4个职能处;
  (一)综合处(机关党委)
  综合、协调全省性人防业务工作。负责文秘、档案、机要、保密、人事劳资、安全保卫工作;负责有关行政经费、机关固定资产及行政后勤服务的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党群工作。
  (二)工程建设管理处
  拟定并组织落实全省人防工程建设的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全省人防工程建设经费、材料的分配计划;负责全省人防与城市相结合项目、防空地下室建设及人防大、中型工程项目、甲型口部的扩初设计和概(预)算、决算的审查;编制全省人防工程开发利用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人防工程的计划、技术、设计、质量和维护的管理,检查指导人防工程防火安全工作;负责全省人防工程建设和开发利用,及有关情况的统计和技术资料的整理、归档;培训人防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负责有关工程技术资料和专用检测仪器的购置。
  负责拟定人防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监督检查人防部门执法情况;负责全省贯彻落实《人民防空法》和《山西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承办人防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及行政诉讼的应诉代理工作。
  (三)指挥通信处
  组织拟定全省人防战备建设总体规划;组织制定城市防空袭方案、人口疏散计划、战时人民防空医疗救护、物资和水电供应以及其他各项保障方案,并组织演练;负责公民和学生的防空教育训练;负责群众防空组织的组建、整顿和训练;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确定人防防护重点,制定应急抢修抢险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编辑出版《山西人民防空》杂志,录制人防录像片及其它宣传教育工作。战时组织城市防空管制,消除空袭后果,协调恢复生产和生活秩序。
  拟定全省通信、警报建设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指导人防重点城市拟定防空袭通信保障方案;负责全省人防通信经费的计划和管理;安排、组织全省通信警报建设和科研项目;负责人防通信警报设备的管理、配发。
  (四)财务物资处
  组织实施对全省人防经费、物资的管理、监督、检查工作;筹措全省人防建设资金;承办全省人防各种经费和物资、器材的申请、分配与管理、审核、汇总全省人防财务、物资报表;培训人防专业财务、物资人员;协同工程部门审核大、中型人防工程项目的结算、决算;掌握并督促由人防投资开办的工厂和利用人防工程搞经营方面的收支情况;负责对全省人防系统国有资产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纪检、监察机构按晋办发[2000]16号文件执行。
三、人员编制
  省人防办机关行政编制为23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不含省军区派出的副主任),正副处长职数9名。
  离退休人员管理处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正处级建制,编制3名,处级领导职数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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