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部分县市继续实行血防统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7-26 生效日期: 1994-07-26
发布部门: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各疫区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加强血吸虫病防治工作,保证血防工作顺利开展,根据《湖北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的规定,经请示农业部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同意,省人民政府决定,在血吸虫病疫区部分县、市继续实行血防统筹,现通知如下:
  一、部分血吸虫防治任务重、血防经费确实困难的地方,可以疫区县、市为单位,在《湖北省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实施细则》(省政府令第42号)规定的“当年各种集资总额不得超过上年人均收入的1%的额度以内,按每年每亩或每人0.50-1.00元的标准收取血防统筹费。

  二、血防统筹费由疫区县、市血吸虫防治办公室申报血防统筹计划,经同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后,再由县、市人民政府上报省减轻农民负担办公室复核批准,列入当年农民负担预算方案。

  三、血防统筹费应严格按省政府令第42号的规定,由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统一收管、单独立帐、专户储存,由县、市血吸虫防治办公室在疫区调剂使用,主要用于灭螺专业队员报酬、购买灭螺治病药物、晚血病人治疗补助、农村特困户血吸虫病患者治疗费减免、乡镇血防站组建设及重疫乡村改水改厕补助等。县、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对血防统筹费的使用要加强监督,确保其专款专用。
一九九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3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