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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广泛宣传《条例》,增强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各级政府要组织报纸、电台、电视台,集中一段时间,开辟专版和专栏,开展《条例》“宣传周”、“宣传月”活动;各级农委要把宣传贯彻《条例》作为当前的一项中心工作,组织干部深入到村、组、户宣讲《条例》,广泛开展咨询活动,全面宣传《条例》内容,使之家喻户晓。各级领导尤其是分管农业的领导同志,要认真办好贯彻实施《条例》的试点,及时掌握情况,研究解决问题。通过开展宣传活动,使广大干部和农民自觉遵守《条例》的各项规定,增强法制观念,避免违法行为。
二、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对照《条例》规定,清退农民不合理负担。县(市)乡(镇)人民政府要对1994年农民负担预算方案进行审查,凡违反《条例》规定的收费项目要一律取消,对少数地方出现的提前收取村提留、乡统筹费和采取强制甚至非法手段收款收物,以及混淆和改变乡统筹费的集体资金性质和用途,将乡统筹费或其中的个别项目纳入县统筹,平调、挪用乡统筹费的违法行为,要严肃认真、及时坚决予以纠正。各有关部门要对照《条例》规定,对本系统当前涉农收费情况进行检查,凡有违规收费的,要及时予以制止,对有禁不止的要严肃查处。
三、各地要抓紧制定贯彻实施《条例》的具体规定或“实施办法”。要组织力量对本地所有涉及农民负担的文件规定进行清理,凡与《条例》不一致的一律予以撤销和废止。要在清理的基础上,及时制定贯彻实施《条例》的具体规定或办法,尽快把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纳入法制轨道,做到依法管理农民负担,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四、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集中力量抓好《条例》和省政府制定的《湖北省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实施细则》的贯彻实施,进一步完善制度,培训队伍,增强责任感、使命感。要大胆开展工作,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强化监督,规范管理,努力把我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为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全面发展作出贡献。
一九九四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