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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监狱管理局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省旅游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5-26 生效日期: 2000-05-26
发布部门: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晋政办发[2000]44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监狱管理局、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省旅游局5个部门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山西省民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晋发[2000]22号),设置山西省民政厅,为正厅级建制,是省人民政府主管有关社会行政事务的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增加和划入的职能
  1、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由省民政厅负责;
  2、将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的组织协调抗灾救灾的职能交给省民政厅;
  3、省人民政府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省人民政府勘界工作领导小组撤销后,其工作由省民政厅承担。
  (二)划出的职能
  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职能交给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三)转变的职能
  将各类民政事业单位的管理服务、福利企业经营管理和技术改造项目审批、国外和省内外对省人民政府以外的捐赠接收、指导灾区进行生产自救、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具体事务、指导残疾人康复和殡葬行业管理职能,分别交给企事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或下级民政部门承担。

  二、主要职责
  职能调整后,省民政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全省民政工作的政策、法规和规章,研究提出全省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全省性社团、跨地(市)社团的登记和管理;研究提出会费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指导、监督地(市)社团的登记管理工作。
  (三)负责省级单位所属和挂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管理;研究提出有关财务、收费管理办法;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指导、监督地(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四)负责全省优待抚恤工作,研究拟定提高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标准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标准的意见;负责评残、追烈和烈士褒扬工作;组织、指导全省拥军优属活动,承担省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五)负责全省复员退伍军人、军队离退休干部的接收和安置工作;指导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军供站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军地两用人才培训和开发使用工作。
  (六)组织、协调全省救灾工作;组织核查灾情,发布灾情,管理、分配全省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工作。
  (七)建立、健全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组织和指导全省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指导全省社会救济工作。
  (八)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全省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村民委员会建设,推动村民自治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市居民委员会建设;指导全省城市社区服务和建设工作。
  (九)指导全省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拟定全省婚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倡导婚姻习俗改革。
  (十)负责全省行政区划工作,承办乡镇一级以上哈乡镇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
  (十一)负责全省地名管理工作,指导地名标志和门牌的设置与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与邻省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协调、指导地(市)、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乡镇一级以上(含乡镇)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
  (十三)承担老年人、孤儿、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导残疾人的权益保障工作;拟定全省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各类福利设施标准,指导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管理;负责全省福利企业的审批,研究提出全省社会福利企业扶持保护政策并监督落实;研究提出全省福利彩票(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券)发展规划、发行额度和管理办法,管理本级福利资金及资助项目的审批工作。
  (十四)负责全省殡葬管理工作,推行殡葬改革。
  (十五)指导全省儿童收养登记工作。
  (十六)指导全省收容遣送工作。
  (十七)负责全省民政事业财务、统计工作,指导、监督全省民政事业费的使用和管理。
  (十八)指导全省基层民政组织建设和民政系统干部培训、教育、表彰等工作。
  (十九)承担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民政厅设10个职能处(室)和机关党委:
  (一)办公室
  协助厅领导协调和处理政务工作,并进行督查督办;组织草拟全省民政工作政策、法规和规章,草拟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综合性文件,组织协调民政政策理论研究和调研活动;负责厅机关公文运转、新闻宣传、政务信息、机要保密、档案管理、信访和办公自动化工作,承办厅重要会议的组织服务工作;组织协调民政系统先进单位表彰活动;负责厅机关行政后勤工作。
  (二)民间组织管理局
  拟定全省社团管理的政策和法规,并监督实施;负责全省性社团、跨地(市)社团的登记和管理;研究提出社团会费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指导和监督地(市)社团的登记管理工作。研究全省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规划,拟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的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负责省级单位所属和挂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管理;研究提出民办非企业单位有关财务、收费管理办法;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注册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指导和监督地(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三)优待抚恤处(省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拟定全省拥军优属、优待抚恤的政策、规章并监督落实;主管现役军人(含武警)的优待,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死亡抚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革命伤残军人的伤残抚恤,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抚恤,复员退伍军人的定期定量补助;研究提出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标准的意见并监督落实;指导优抚事业单位建设和管理;负责评残、追烈和革命烈士事迹收集整理及烈士褒扬工作;指导全省开展拥军优属工作,承担省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安置处
  依照《兵役法》,负责全省转业志愿兵、复员干部、城镇退伍军人、荣立二等功和因公因战致残农村义务兵的接收、教育、安置工作;指导全省军地两用人才开发使用和军地共育人才协调服务工作;负责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指导全省军队离退休干部建房和军供站、干休所的管理工作。
  (五)救灾救济处
  拟定全省救灾工作和社会救济的政策、法规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和指导救灾捐赠,承担国外、省内外对省人民政府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分配工作;组织核查灾情,慰问灾民,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全省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研究制定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及配套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指导全省社会救济工作。
  (六)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
  指导《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及我省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居)民自治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研究拟定全省社区建设的政策和意见,指导社区服务管理工作,推动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发展;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的培训和表彰工作;拟定全省婚姻登记管理工作的政策、法规和婚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倡导婚姻习俗改革。
  (七)区划地名处
  拟定全省行政区划、勘界及地名管理的政策、法规并监督实施;编制地改市、县改市、乡改镇预测与规划;审核报批乡镇一级以上(含乡镇)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更名和界域变更;负责全省地名的命名、更名和标准化处理;指导地名标志和门牌的设置与管理;负责地名档案的收集、整理、更新和储存;负责与邻省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协调和指导地(市)、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调解或处理本省行政区域以内乡镇一级以上(含乡镇)的边界争议,向省人民政府提出仲裁建议。
  (八)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
  拟定全省保障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社会福利救济的政策、规章并指导实施;拟定全省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各类福利机构标准及管理规范,拟定政府对福利单位的资助办法;负责全省福利企业的审批,研究拟定并监督落实福利生产扶持保护政策,审查监督福利企业技术改造贴息贷款的落实、使用、归还和项目实施情况;指导社会福利彩票发行工作,负责社会福利资金资助项目评审的日常工作。负责指导、监督检查《收养法》和《殡葬管理条例》的贯彻执行;指导各地找不到亲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收养登记工作,保护儿童合法权益;负责殡葬改革,推行火葬,改革土葬,指导殡葬事业单位管理,倡导文明节俭新风;指导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流落街头生活无着落人员进行收容、管理、教育和遣送。
  (九)计划财务处
  拟定并监督执行全省民政事业费管理办法和民政财务规章制度;负责全省民政事业费、厅机关行政经费及厅直属单位经费的预决算和日常管理;负责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基建投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民政统计工作;指导厅直单位经营服务工作。
  (十)人事教育处
  负责厅机关及直属单位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劳动工资等管理工作;承办厅机关公务员的录用、考核、奖励、职务升降、职务任免、交流、培训、退休等管理工作;负责厅直属单位处级干部的考核、任免及其他人员的调配工作;承办厅直单位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和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工作;指导基层民政组织建设和民政系统干部的培训、教育和表彰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晋办发[2000]16号文件执行。

 

  四、人员编制
  省民政厅机关行政编制为58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3名,正副处长职数23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双拥办增加副处长职数1名)。
  离退休人员管理处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并对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督促、检查。正处级建制,编制4名,处级领导职数2名。

  五、其他事项
  隶属省民政厅的山西省农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服务中心成建制划转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司法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晋发[2000]22号),设置山西省司法厅,为正厅级建制,是省人民政府主管司法行政工作的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将律师资格考试的具体工作和律师的专业培训等职能,交给省律师协会。
  2.将公证员资格考试和公证员专业培训等职能,交给省公证员协会。
  (二)新增加的职能
  1.指导和管理全省的政府、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和法律援助工作。
  2.指导和管理全省的“148”法律服务工作和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3.指导和管理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
二、主要职责
  职能调整后,省司法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定全省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主管全省的监狱工作和劳动教养工作。
  (三)制定全省普法和依法治省规划并组织实施。具体承办全省普法和依法治省的日常工作。
  (四)指导和管理全省的律师法律援助和法律顾问工作。综合管理包括外国(境外)在晋设立的全省社会法律服务机构。
  (五)管理全省的公证机构,指导和监督全省的公证工作。
  (六)指导和管理全省的人民调解、司法助理员、司法所、法律服务所工作。
  (七)指导和管理全省的“148”法律服务和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安置帮教工作。
  (八)指导全省法学教育、法学理论研究工作,组织指导全省司法行政政策理论研究工作。
  (九)负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的法规拟定、执法监督检查、行政复议、应诉等法制工作。
  (十)负责全省仲裁机构和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和工作指导。
  (十一)指导和管理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的计划财务及枪支、弹药、服装、车辆等物资装备工作。
  (十二)监督和指导全省监狱、劳教所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管理厅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
  (十三)负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的外事工作和涉台法律事务。
  (十四)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十五)负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的思想政治建设、领导班子和干警队伍建设。统一管理司法行政系统的警务、警衔评授和培训工作。协助各地(市)管理司法局的领导班子。
  (十六)承担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司法厅设10个职能处(室)和机关党委:
  (一)办公室
  负责厅机关政务活动的组织实施和检查落实,协助厅领导组织机关日常工作,负责综合性文件、报告的草拟,研究拟定全省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负责政务信息、通讯、文秘、信访、统计、文书档案管理和行政后勤管理工作等。内设:秘书科、综合科、机要科、后勤科。
  (二)政治部(警务处)
  负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的思想政治建设和干警队伍建设。统一管理全省的警务、警衔评授和晋升培训工作。协助各地(市)党委做好地(市)级司法部门领导干部的培养、选拔、管理和领导班子的配备工作。对厅管干部考核并提出任免交流意见。研究拟定全系统的人事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承办全系统的公务员考试录用和干部教育培训、表彰奖励工作,指导和管理厅直单位有关干部的任免、调配、职称、工资福利、劳资等工作。内设:人事劳资科、组织教育科、警衔科。
  (三)法规仲裁工作管理处
  组织指导司法行政政策理论的研究工作。负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的法规、执法监督检查、行政复议和应诉、规范性文件的审核等法制工作。对全省的仲裁机构和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资质认证和工作指导。负责对台法律事务工作。
  (四)法制宣传教育处
  负责全省依法治省战略规划以及法制宣传教育、普法和在职政法干部、企业法律顾问培训规划的拟定实施。组织实施在全体公民中开展普及法律常识教育工作,对全省各地区、各行业的依法治理工作实施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负责和指导全系统法制宣传报道工作。指导所属院校的法学教育工作,负责成人法律教育的有关工作。
  (五)律师工作管理指导处
  指导、监督和管理全省的律师工作、法律援助工作和政府、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工作,负责全省律师机构的组织建设及思想政治工作,管理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和在晋设立的外国(境外)律师机构,审批律师事务所及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负责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年检注册和律师执业证发放工作,监督指导律师资格考试,负责律师资格的授予和撤销,对全省法律服务市场进行规范管理。
  (六)公证工作管理指导处
  指导、监督和管理全省公证业务活动,负责全省公证机构的资质认证,协调全省公证处的业务管辖关系,组织指导全省公证员资格考试,负责全省公证员资格任免、执业资格注册、业务考核,负责全省公证案件的复议、诉讼。
  (七)基层法制工作管理处
  指导和管理全省的人民调解、司法助理员、司法所、法律服务所和“148”法律服务工作,组织指导对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负责以上工作的政策研究、工作规划和建章立制等。
  (八)计财装备工作管理处(审计处)
  指导和管理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含监狱、劳教单位)的武器、警车、服装等。指导全省司法行政部门的基本建设,对专项经费进行管理和监督使用,管理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财务及国有资产。负责全系统的审计监督工作。
  内设:计财科、装备科、审计科。
  (九)监所执法监督处
  监督监狱、劳教执行刑罚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指导检查对罪犯和劳教人员的改造和管理教育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监所的突发事件,承办上级交办的监所管教方面的有关事宜。
  (十)离退休人员管理处
  负责指导监督全系统离退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的贯彻落实。管理离退休干部经费、车辆等。负责厅机关及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晋办发[2000]16号文件执行。
四、人员编制
  省司法厅机关专项行政编制为104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3名,正副处长职数29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办公室、计财处、政治部各增加1名副处长职数)。
  山西省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
  山西省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隶属于司法厅管理,正处级建制,负责全省劳动教养工作。主要职责是:监督检查国家劳动教养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指导对劳教人员的管理、教育、警戒等工作,规划全省劳教场所的布局,负责全省劳教工作干警、职工队伍的思想政治工作及组织建设,指导劳教生产、基建、财务、装备工作并监督其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行政编制为4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
  山西省监狱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晋发[2000]22号),设置山西省监狱管理局,为副厅级建制,由省司法厅管理。
一、职能调整
  增加的职能:按有关规定,行使监狱公安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山西省监狱管理局是国家对罪犯实施惩罚改造的专政机关,是对全省监狱单位实行直接领导和全面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领导全省监狱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监狱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法规,并负责监督组织实施。
  (二)依法管理和监督全省各监狱单位严格执行刑罚,对罪犯实施惩罚和改造,保障罪犯法定的基本权利,负责全省监狱系统狱内外案件的侦破工作,负责全省监狱系统的治安工作,负责全省监狱系统押犯脱逃后的追捕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维护监狱的安全稳定。
  (三)负责全省各监狱单位的规划布局,编制现代化文明监狱规划工作,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全省各监狱单位的生产、经营、财务工作,审查和批准各监狱单位的中长期生产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监督组织实施;管理各监狱单位的国有资产,监督其保值增值,负责全系统的审计工作,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
  (五)负责全省各监狱单位的领导班子建设、干警职工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系统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
  (六)负责全省监狱工作的政策理论研究,行政复议应诉和规范性文件的汇编工作。
  (七)承担省人民政府、省司法厅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监狱管理局设12个职能处(室)和机关党委:
  (一)办公室(档案室)
  负责处理机关日常事务;办理会务;负责全局综合性计划、总结、报告等重要文件的草拟工作;编写信息、简报;管理机要、保密、文书档案、收发、文秘、电讯、行政后勤等各项工作;接待信访、来宾工作;管理局驻外办事机构。
  内设:秘书科、电讯科、接待科。
  (二)政治部(警务处)
  负责全省监狱人民警察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管理全系统机构编制、人事和警务工作;负责宣传教育和干部培训工作。
  内设;组干科、宣教科、综合科。
  (三)劳动工资处
  负责全省监狱单位劳动工资管理;编制全系统劳动工资计划;督促检查劳动工资执行情况;负责全系统工人调配、奖惩、培训、保险、福利等工作;组织职业技能竞赛;承办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工作;负责系统内劳动生产的安全监督检查。
  (四)研究室(教育改造处)
  负责全省监狱工作的政策理论、法制建设和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工作;协同做好局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办理人大提案;负责有关文件的审核、整理编篡等工作;掌握全省押犯教育改造情况;安排制定教育规划;负责罪犯的政治、文化、技术、劳动及辅助教育;组织罪犯教材编写;负责对罪犯的社会帮教。
  (五)狱政处(监狱公安处)
  负责全省监狱单位执行刑法和日常罪犯管理、奖惩;监督检查国家改造罪犯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负责全省押犯的调配、档卡管理、报表汇总统计工作时判死缓、无期徒刑罪犯的加减刑和奖惩进行审核和报批;审查批准罪犯保外就医;负责全省监狱系统狱内外案件的侦破;配合公安部门做好狱内外勾结案件的侦破工作;负责全省监狱系统的治安工作;负责全省监狱系统押犯脱逃后的追捕工作;负责全省监狱系统各种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协调内管外警方面工作;
  内设:综合科、狱政科、狱内侦察科。
  (六)生活卫生装备处
  负责全省押犯的生活卫生管理;制定生活卫生标准;管理罪犯的疾病预防和劳动保护;负责全省各监狱单位业务车辆、警械、通讯、监控设施和警用器材的规划、购置和管理工作;负责武器、弹药的购置配发和管理;负责干警着装和公用警服的发、收工作。
  (七)计划处
  负责拟定和编报全省各监狱单位综合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负责统计工作;负责全系统基本建设工作;承担固定资产投资的可行性论证及办理审批等事宜;负责大型设备购置、大型工程建设项目等工作。
  (八)财务处
  负责编报全系统财务收支的预、决算草案;审查各监狱单位的财务预、决算报表;并监督检查各项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组织领导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开展经济活动分析;管理国有资产,并监督其保值增值;负责干警经费、狱政设施费和犯人生活费用的管理和使用;负责局机关的财务工作。
  (九)生产营销处
  承担全系统生产的宏观管理职能;制定生产管理制度;负责目标责任制考核、生产调度、经济活动分析、技术改造规划、科技成果申报和新产品的开发、新技术应用等项工作;指导生产结构调整;负责除煤矿外其他单位的生产安全;指导协调全省各监狱单位生产物质供应、销售和煤炭运销;管理局仓库和驻并办事处工作。
  内设:生产运行科、科技科、供销科。
  (十)煤管处(监狱煤矿管理局)
  编制监狱煤矿发展规划、年度生产、开拓、进尺计划;负责指导管理煤矿安全、生产、技术、机电、通风、运输等项工作;负责协调与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行业归口管理部门的工作;管理矿山救护大队。
  内设:综合科、技术科、生产安全科。
  (十一)离退休人员管理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组织开展有关离退休人员的活动;指导、协调本系统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
  (十二)审计处
  对全省监狱系统财务收支、预算执行情况、会计决算真实情况、基本建设投资概(预)算、决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善情况、监狱经费和其它财政拨款的预算执行情况等进行审计监督;对所属单位领导的离任和单位目标责任的制定、兑现进行审计;监督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机关党委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晋办发[2000]16号文件执行。
四、人员编制
  省监狱管理局机关专项行政编制为15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工程师1名,正副处长职数43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山西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中共山西省国防科技工业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晋发[2000]22号),设置山西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国防科工办),正厅级建制,为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中共山西省国防科技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防科技工业党委)是统一领导全省国防科技工业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省委派出机构。与国防科工办合署办公。
一、职能调整
  划入的职能:
  (一)将原省计委承担的军品科研任务、军转民、三线调整搬迁管理职能交省国防科工办。
  (二)将原省贸易厅、省物产集团总公司(省物产流通协会)承担的民用爆破器材(以下简称民爆器材)产品流通管理职能交省国防科工办。
  (三)将机械电子生产企业承担的军品科研生产任务的计划、调度、统计、监督等行业管理职能由原省机械电子厅交省国防科工办。
二、主要职责
  根据国家国防科技工业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按照“军政分开,政企分开,集中统一,两级管理”原则,省国防科工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全省军工企事业单位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国防科技工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督促、检查贯彻执行情况,并结合我省实际开展调查研究工作,组织制定具体政策和实施办法,及时向省人民政府和国家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报告有关情况。
  (二)指导全省军工企事业单位的改革、改组、改造和加强管理工作,推进企业结构调整和战略性重组,指导、推进军工企事业单位兼并、破产、下岗分流、减员增效和职工再就业工作。
  (三)拟定地方性有关发展国防科技工业的配套政策、法规,建立区域性的保军环境和机制。
  (四)组织协调全省军工企业有关军品的各项计划、项目的汇总、报批和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全省军品科研生产的督促、检查、协调和服务工作,抓好军品科研、生产、军贸、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及协作配套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五)负责全省军民结合和军转民工作,并纳入地方经济发展规划。编制并实施军转民发展规划,组织协调军、地横向联合。
  (六)负责全省军工企事业单位的技术基础管理、质量管理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承担全省军工科技成果技术鉴定和新产品投产鉴定,组织全省国防科技成果、专利的保护和推广。
  (七)协助全省军工企事业单位解决能源供应、交通运输、基本建设的土地征购、环境保护等有关问题,承担全系统三线调整搬迁管理工作。
  (八)实施军工统计调查和行业统计调查,实行统计监督,为省人民政府和国防科工委的宏观决策提供统计信息和意见、建议。
  (九)负责全省军工企业军品内部配套价格的协调,协助做好军工单位的资产管理、财务监督工作。协调解决军工企事业单位发展中涉及地方财税政策方面的问题,帮助企业做好扭亏增盈工作。
  (十)承办军工企事业单位的外经、外贸和外事工作。
  (十一)负责地方管理企业、部队企业、武警企业、机械电子企业承担的军品科研生产任务的行业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全省民爆器材生产和流通的行业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协调全省军工单位与地方部门的关系,指导、协调、帮助做好全省军工单位下岗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维护军工单位稳定。
  (十四)根据省委和省人民政府的要求,领导和管理全省军工企事业单位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纪律检查、行政监察、保密、安全保卫、信访工作、统战工作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等群众团体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全省军工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和有关领导干部的管理工作。
  (十五)承担国防科工委、省委、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国防科工办设10个职能处(室)和机关党委:
  (一)秘书处
  负责机关党政综合工作的组织协调、信息调研、督促检查;负责机关文秘、印鉴、信访、机要、档案、保卫、保密、消防、交通安全及对外接待工作;承办外事及涉外事项的申报审批;针对本系统实际,研究拟定地方性有关发展国防科技工业的具体配套政策法规;负责机关资产管理和行政后勤管理工作。
  (二)经济运行处
  负责全行业军品和军工单位民品的生产计划、调度、综合统计工作;负责全系统能源供应、交通运输、设备、物资、销售等项管理和条件保障工作;组织协调军转民和军、地经济联合;负责全系统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参与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全省军工单位经济体制改革,实施改革、改组、改造和加强管理工作,推动企业兼并、破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战略性重组;指导全系统第三产业发展工作;对直属经济组织进行宏观协调指导。
  (三)发展规划处
  组织编制全系统行业发展、结构布局、军民品发展和技术改造规划,负责全省军工单位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的立项及方案审批,并组织实施;负责军工单位做好结构调整和战略性重组;负责军工单位基建管理、工程质量监督、环境保护、抗震防汛工作;负责对外经济工作。
  (四)科技质量处
  组织落实军工单位及行业军品科研发展规划、计划;负责全行业军品质量管理、计量、标准、理化等技术基础工作;组织科技成果技术鉴定和新产品生产鉴定以及新技术开发、推广和应用工作;负责全系统科技成果、科技情报、知识产权、专利的保护和推广应用工作;负责军转民技术开发、科技攻关、科技贷款的立项审批;指导协调全系统计算机信息网络技术的推广工作;负责全系统技术市场的管理工作。
  (五)财务资产处
  负责全省军工单位的财务监督工作;协调解决企业涉及地方财税政策、流动资金贷款等事项;汇总财务快报、年度财务报表与决算,控制与审批社会集团购买力;对军工单位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监督管理军工单位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对机关资金实行统一财务管理,承办机关资金收支使用的会计工作和对机关各部门资金收支办理统一结算。
  (六)民爆器材处
  对全省民爆器材的生产、流通、使用实行行业管理;监督和规范民爆器材生产和流通行为;制定全省民爆器材发展规划和行业政策、编制全省民爆器材年度生产和流通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民爆器材产品购销合同鉴章;负责全省民爆器材产品生产许可证、准产证及生产和购销单位资格认证的考核、审查、报批和发放;负责全省民爆器材生产和流通的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和综合统计工作;组织实施民爆器材产品科技项目和科技成果的鉴定。
  (七)人事劳资教育处
  负责全系统人事、劳动工资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和劳动工资管理;指导、组织全系统人才教育和培训;指导全系统减员增效、下岗分流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协助做好军工单位下岗职工和离退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八)组织部
  负责军工单位党的组织建设工作;管理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
  (九)宣传部
  负责军工单位党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新闻报道、对外宣传、精神文明建设、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和统战等工作。
  (十)国防科技工业团委
  领导和指导军工单位共青团和少先队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群工作。
  中共山西省国防科技工业纪律检查委员会与派驻监察室合署办公,机构编制按晋办发[2000]16号文件执行。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省国防科工办机关行政编制为59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正副处长职数24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组织部长、副部长各1名;宣传部长、副部长各1名;团委书记、副书记各1名)。
  离退休人员管理处正处级建制,编制7名,处级领导职数2名。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并对直属单位及全系统军工单位的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督促、检查。
  山西省旅游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根据中共山西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晋发[2000]22号),设置山西省旅游局,为正厅级建制,是省人民政府主管旅游业的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
  转变的职能:
  (一)不再保留对旅游外汇、旅游价格管理职能。
  (二)将实施全省行业资格考试和等级考试的具体工作交由事业单位承担。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旅游局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有关旅游管理的法律法规;研究拟定我省旅游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指导协调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旅游设施建设;对旅游景区、景点开发建设规划和县以上旅游发展规划进行审查和指导、协调、管理;对从事编制旅游规划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资格认证管理;组织旅游资源的普查工作;指导和组织旅游统计工作;推动旅游产业走集团化发展道路。
  (三)拟定各类旅游景区、景点、度假区(村)及旅游住宿、旅行社、旅游车船和特种旅游项目的设施标准和服务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对旅游景区、景点质量等级评定和公告;负责全省国际旅行社的审报和国内旅行社的审批工作;管理出境旅游有关事务;负责全省旅游涉外饭店的星级评定和定点旅游企业的管理工作;组织和指导旅游设施定点工作。
  (四)组织旅游宣传,开发国际、国内旅游客源市场,指导各地(市)的旅游宣传促销工作。
  (五)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全省旅游交通运输,指导旅游商品开发、销售和旅游安全工作。
  (六)监督、检查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受理旅游者投诉,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
  (七)组织和指导旅游教育培训工作,指导旅游系统各类从业人员的资格考试和等级考试。
  (八)承担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省旅游局设6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机关党委)
  协助局领导综合处理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局内外联络、协调、会议组织、文电处理、保密保卫,落实各项规章制度;负责局机关财务、房产及行政后勤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二)政策法规
  组织拟定全省旅游业发展战略和行业政策;拟定旅游业管理的行政法规、规章并监督实施;研究旅游体制改革;负责全省的旅游信息、旅游调研工作;组织、指导旅游统计工作。
  (三)市场开发处
  拟定全省旅游市场的开发战略、规划和年度市场促销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全省旅游整体形象的对内、对外宣传;指导并组织全省旅游市场促销工作;组织参加国际、国内旅游行业的展销会、博览会、交易会等大型促销活动;负责研究国际、国内旅游市场动态,向全省旅游业提供市场信息;负责国际、国内旅游组织间的合作交流及联络接待;负责日常外事联络工作。
  (四)规划财务处
  负责拟定全省旅游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旅游资源的普查工作;指导和管理全省旅游基本建设立项和利用外资工作;指导重点旅游区域的规划开发建设;指导全省旅游行业的财会工作;负责全省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财务管理。
  (五)行业管理处
  负责对全省旅游企业进行行业管理和指导;负责拟定行业的标准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审批经营国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和负责审报经营国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工作;监督和检查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受理旅游者投诉,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负责出国、出境和特种旅游事务工作;监督和检查旅游保险的实施工作;参加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的救援与处理;指导优秀旅游城市的创建工作。
  (六)人事教育处
  指导旅游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人事、劳资工作;组织指导全省旅游从业人员岗位证书的考核发放;负责对局直属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考试申报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晋办发[2000]16号文件执行。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省旅游局机关行政编制为39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副处长职数15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离退休人员管理处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正处级建制,编制3名,处级领导职数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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