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闽地税政一[1999]74号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地(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单位外派员工取得收入应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83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单位外派员工取得收入应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1999年12月3日
国税函[1999]830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大连中海劳务合作有限公司外派劳务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的请示》(大地税函[1999]8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境内单位派出本单位的员工赴境外,为境外企业提供劳务服务,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 一条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 七条的规定,对境内企业外派本单位员工赴境外从事劳务服务取得的各项收入,不征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