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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科技厅省审计厅省统计局省民族宗教事务局省粮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5-26 生效日期: 2000-05-26
发布部门: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晋政办发[2000]45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省科技厅、省审计厅、省统计局、省民族宗教事务局、省粮食局5个部门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职能设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晋发[2000]22号),设置山西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为正厅级建制,是省人民政府主管科技工作的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将原省计委承担的编制省级重点实验室项目的计划及相关经费安排的职能,交省科技厅。
  (二)下放的职能:将由国家财政支持的科技计划中一般项目和国家银行贷款支持的科技开发计划中的事务性工作交给有关部门、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二、主要职责
  职能调整后,省科技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科学技术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研究制定或拟定全省科技发展的宏观战略和科技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法规、政策和措施;研究科技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研究确定科技发展的重大布局和优先领域;推动我省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提高科技创新能力。
  (二)组织编制全省科技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和实施科技攻关、星火、火炬、成果推广、新产品试制、基础研究、软科学研究、国际科技合作等各类科技计划。
  (三)研究提出科技体制改革的政策和措施;推动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科技自身发展规律的科技创新体制和科技创新机制;指导全省科技体制改革工作。
  (四)研究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的措施,优化科技资源配置;负责归口管理科学事业费、科技“三项费”等有关费用的预、决算;负责全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的申报和管理;负责管理成果转化资金;统筹规划科技事业的基本建设;促进科技风险投资机制的发展。
  (五)研究制定加强工业、农业、社会发展领域的科技政策、措施;编制和实施省级重点实验室、省属科研院所的重点科研中试基地等科技基地计划。
  (六)强化高新技术产业化及应用技术的开发与推广工作;指导科技成果转化;负责火炬计划、星火计划、成果推广计划等科技发展计划指南的制定并指导实施;协助国家科学技术部管理我省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指导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负责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促进高新技术出口及相关政策的制定。
  (七)组织科技力量,推动全省生产力促进中心、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等服务机构的发展,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高新技术创业园、可持续发展实验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综合技术服务、农业科技示范园区等科技体系的建设与发展。
  (八)研究科技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提出充分发挥科技人员积极性、创造科技人才成长良好环境的相关政策。
  (九)负责管理国际科技合作工作;负责全省科技交流出国团组的审批和省筹资金出国留学人员选派的报批;组织对外科技的交流、合作;组织实施重大国际科技合作项目。
  (十)研究提出制定科技法规的建议;归口管理全省科技成果、科技奖励、科技保密、技术市场、与科技相关的知识产权工作;制定科学技术普及工作规划,实行政策引导,推动科普工作发展;促进科技咨询、招标、评估等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推动科技服务体系的建立;负责全省科技信息网络的建设和管理。
  (十一)负责全省科技统计、科技信息、科技期刊管理工作;管理审核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及其免税事宜;负责规划科研机构的合理布局,审核省属全民所有制独立自然科研机构的组建和调整;归口管理民营科技企业,负责民营科技企业的资格认定。
  (十二)指导、协调政府各部门和各地(市)的科技管理工作。
  (十三)承担山西省自然科学基金(青年科技研究基金)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四)管理山西知识产权局。
  (十五)承担山西省科技教育领导小组交办的有关工作。
  (十六)承担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科技厅设9个职能处(室)和机关党委:
  (一)办公室
  负责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有关重要文件起草、调研工作;负责会议组织、文电处理、秘书事务、文书档案管理和信访、提案、机要、保密等工作;负责政务工作的综合协调、督查、督办工作;负责科技宣传和科技信息工作;负责机关行政后勤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指导、协调省直各部门和各地(市)的科技管理工作;承办省科技教育领导小组交办的有关工作。
  (二)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处
  研究拟订全省科技工作、科技与经济结合的科技法规、政策,创造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环境;组织研究科技体制改革的总体规划的政策措施,指导全省科研院所的科技体制改革工作;研究提出加强有关科技知识产权保护、科技咨询等工作的政策措施;研究科技人员有关政策,推动科技管理干部培训及科普工作;管理软科学研究工作。
  (三)发展计划与科技成果处
  研究科技发展战略,组织编制全省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全省各项科技发展计划、科技开发计划指南;提出全省各项科技计划的协调、综合平衡经费配置的建议;负责全省新产品试制计划编制和实施;负责全省中小型企业创新基金项目的申报管理;负责对科研机构的组建和调整进行审核;负责科技统计工作。研究拟定全省科技成果管理的政策和规定;研究提出科技成果的登记、评价、鉴定、奖励、技术市场、技术出口等政策、条例和管理办法;负责全省科技信息网络的管理工作。
  (四)条件财务处
  研究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的政策措施,负责开辟科技经费渠道、筹措科技资金;负责编制全省科学事业费、科技三项费等有关费用的预、决算;推动科技经费的财务改革和财务会计制度的实施工作,对经费的使用管理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研究拟定科研条件保障方面的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科技期刊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和管理机关基建计划;监督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负责全省科研院所中试基地的管理工作;管理审核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及其免税事宜;主管全省实验动物管理工作。
  (五)国际科技合作处
  归口管理全省的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工作,组织实施重大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受理并负责全省科技交流的出国团组和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审批;负责省筹资金留学人员选派的报批和归国留学生的科研资助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技术引进、技术出口审查工作;审核与协调重要民间科技合作交流项目;协助有关部门管理科技系统的国家安全工作。
  (六)基础研究处
  研究提出基础研究发展的政策措施;编制基础研究的发展计划;编制发布基础研究项目指南,受理基础研究资助项目的申报和管理,指导和协调基础研究工作,促进基础研究队伍建设;规划并指导省级重点实验室的建设;研究确定省基础研究的重点学科领域和重点专业方向,促进重点学科建设;负责全省自然科学及青年科技的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高新技术的基础研究及部门应用研究项目的管理工作。
  (七)工业科技发展处
  研究提出全省工业领域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的政策措施;负责组织工业领域攻关计划、火炬计划的编制、管理和实施;编制发布火炬计划指南;负责民营科技企业的政策指导,企业的资格认定、复核及综合统计、人员培训、信息咨询等工作;管理和指导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负责组织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推动工业领域的科技体制改革工作和生产力促进中心等技术服务体系建设,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和示范推广。
  (八)农村与社会发展处
  研究提出科技促进农村与社会发展的政策措施,负责农村和社会发展攻关计划和星火计划的编制、管理和实施;组织指导农村科技产业示范;指导涉及人口、资源、环境、医药卫生、科技扶贫、科技兴市(县)、可持续发展综合试验区等科技工作;推动相关领域的科技体制改革工作。
  (九)人事教育处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干部管理和有关人事、机构编制工作;负责全省科技干部的培训教育工作;承办全省自然科研系列高级职务评审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晋办发[2000]16号文件执行。

  四、人员编制
  省科技厅机关行政编制为50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3名,正副处长职数20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离退休人员管理处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正处级建制,编制4名,处级领导职数2名。
  山西知识产权
  将山西省专利管理局改设为山西知识产权局,正处级建制,负责全省知识产权工作。主要职责是:统筹协调知识产权事宜,研究拟定知识产权地方性法规,制定本省知识产权发展规划,负责知识产权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管理全省专利工作,负责调处专利纠纷,查处假冒专利,组织专利技术的实施和推广。行政编制6名,处级领导职数2名。
  山西省审计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晋发[2000]22号),设置山西省审计厅,为正厅级建制,是省人民政府主管审计工作的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新增的职能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规定,对省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2、根据审计署授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状况进行审计监督。
  3、对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4、对社会保障基金和环境保护资金进行审计监督。
  (二)划出的职能
  1、将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的职能划归省财政厅。
  2、减少统一部署的审计项目,各级审计机关可根据各级政府的要求适当增加自行安排的审计项目。
  (三)转变的职能
  将省审计厅派驻省政府各部门及直属事业单位的审计机构调整为派出审计机构,其人事、财务等由省审计厅直接管理。
二、主要职责
  职能调整后,省审计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草拟地方性审计法规、规章;组织领导、协调、监督下级审计机关的业务。
  (二)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和向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法规、政策宏观调控措施的建议。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监督:
  1、省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2、省级各部门、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
  3、下级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
  4、审计署授权审计的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状况。
  5、审计署授权审计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6、本省重点建设项目的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7、审计署授权审计的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8、省人民政府部门管理的和社会团体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9、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状况。
  10、省有关部门及地(市)、县党政领导干部、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的任期经济责任。
  11、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由省审计厅进行的审计。
  (四)向省长提交省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省人民政府委托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省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
  (五)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情况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组织下级审计机关对党政领导干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依法受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审计决定的复议申请。
  (六)与地区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共同领导地(市)级审计机关,协同办理地(市)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事项。
  (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配合有关组织和部门对国有重点大中型企业和国有金融企业进行审计监督。
  (八)对省级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对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业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审计专业培训。
  (九)组织开展审计领域的国际交流活动。
  (十)承担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审计厅设置12个职能处(室)和机关党委:
  (一)办公室
  处理厅机关日常行政事务,负责有关重要会议的组织;有关报告、文件以及审计机关管理制度的起草;管理宣传、信息、新闻发布和机关文电处理、保密、信访、档案管理、行政后勤、财务、保卫等项事务;编制全省的审计工作计划,组织全省的审计统计工作;对上报的审计综合报告进行审核;开展审计业务方面的调查研究和综合分析;组织全省审计业务工作目标考核;管理审计收缴违纪及罚款过渡专户;管理全省审计事业经费和专项补助经费;对厅属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联系派出审计机构和特约审计员。
  (二)法制处
  负责地方性审计法规、规章的草拟及修改和报批,办理有关的协调工作;研究财政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提出有关建议;组织对下级审计机关和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审核与复核厅机关和派出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督促检查审计决定的落实;受理审计行政复议和应诉;组织实施审计普法教育;指导下级审计机关的法制工作。
  (三)财政审计处
  拟定全省及省级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总体方案,汇总审计结果;负责审计省级预算执行情况、省地方税务局系统税收征管情况、省级国有资产管理使用情况;省金库办理省级预算资金的收纳拨付情况、全省地(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负责审计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等部门及其下属单位和省信托投资公司、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财务收支状况;开展专项审计调查,指导下级审计机关财政审计业务。
  (四)金融审计处
  根据审计署授权,负责审计全省境内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状况;负责审计全省境内保险企业的财务收支、理赔等保险业务的执行情况;审计全省信托投资公司等地方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状况,并对省级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代理股票、债券发行和经办的金融期货以及社会集资等业务情况进行审计;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下级审计机关金融审计业务。
  (五)行政事业审计处
  负责审计与省财政有拨缴款关系的省人大、省政协、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机关和武警、政党组织、社会团体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负责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直属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审计;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下级审计机关行政事业审计业务。
  (六)经贸审计处
  负责管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审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对国有重点大中型企业进行审计监督,组织对其他国有企业的审计监督,组织对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的指导和监督;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下级审计机关经贸审计业务。
  (七)农业环保审计处
  负责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审计;负责审计由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管理和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农林水利、资源环保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负责审计下级政府管理的农林水利、资源环保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下级审计机关农业环保审计业务。
  (八)社会保障审计处
  负责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审计;负责审计由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管理和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收支以及各项社会福利、救灾救济、扶贫开发、优抚安置和社会捐赠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负责审计下级政府管理的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下级审计机关社会保障审计业务。
  (九)经济责任审计处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组织开展对省有关部门及地(市)、县党政领导干部、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开展审计调查;指导全省审计机关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承担省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有关日常工作。
  (十)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处
  根据审计署授权,对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规定,对地方重点建设项目的预、概算执行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组织对其他地方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负责审计地方投资公司的财务收支,组织对国有施工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审计监督;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下级审计机关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业务。
  (十一)外资运用审计处
  根据审计署授权,审计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援助和赠款项目的财务收支;提供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援助、贷款项目的审计公证报告;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下级审计机关外资运用审计业务。
  (十二)人事教育处
  负责办理厅机关、派出审计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及其人员管理、工资福利、专业技术职称考评;协助管理地(市)审计机关负责人;组织和指导全省审计机关的教育培训和精神文明建设;办理厅机关、派出审计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人员出国的有关事项。
  机关党委 负责厅机关、派出审计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晋办发[2000]16号文件执行。
四、人员编制
  省审计厅机关行政编制为136名(含派出审计机构40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3名,总审计师1名,正副处长职数54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派出审计机构处级领导职数20名)。
  离退休人员管理处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正处级建制,编制3名,处级领导职数1名。
  山西省统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晋发[2000]22号),设置山西省统计局,为正厅级建制,是省人民政府主管全省统计和国民经济核算工作的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
  (一)新增加的职能
  1.建立健全统计执法检查制度,统计数据质量检查评估制度,保障统计数据准确。
  2.景气监测。监测全省国民经济运行的景气状况,预测发展态势,及时报告经济领域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并发布全省有关经济景气指数,指导全省各地开展经济景气监测工作。
  3.房地产业的统计调查。收集、整理、提供全省房地产业的统计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
  4.受国家统计局和省人民政府委托,管理国家和省设在各地的企业调查队。
  (二)划出的职能
  将国有企业职工下岗统计,交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承担。
  (三)转变的职能
  1.将与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重复进行的“三资”企业统计,调整为利用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的资料进行综合。
  2.各项普查的专业技术性工作以及企业景气调查、现代企业制度试点调查工作交由所属事业单位承担。
二、主要职责
  职能调整后,省统计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计划,制定全省性的统计工作规章、统计现代化建设规划和全省统计调查规划、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各地区。各部门的统计和国民经济核算工作,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的实施。
  (二)根据国家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的需要,建立健全全省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统计指标体系和统计调查体系,按照全国统计的基层报表制度,制定或与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统计标准,审定部门统计标准。
  (三)在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重大国情国力普查;统一组织协调各地区、各部门的社会经济调查,审查各地区、各部门的统计调查计划、调查方案;组织全省统计报表的管理工作。
  (四)搜集、整理、提供全省性的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等基本统计资料,并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统计监督和景气监测,向省委、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提供咨询建议。搜集、整理、提供全国各地统计资料,对省外社会经济发展情况进行分析对比研究。
  (五)建立健全统计执法检查制度,统计数据质量评估制度,保障统计数据准确。
  (六)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出版全省性的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公报。规划、协调全省社会经济统计信息咨询服务行业;积极培育和发展统计信息咨询服务市场。
  (七)建立健全和管理全省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组织协调和统一管理各地区、各部门的统计数据库网络。
  (八)研究制定全省统计体制改革方案和实施办法,经批准后组织贯彻实施。
  (九)统一管理县及县以上政府部门的统计事业费,协助各级政府管理地(市)统计局局长、副局长,组织管理全省统计技术专业职务评聘及资格考试工作。
  (十)受国家统计局和省人民政府委托,管理国家和省设在各地的城市社会经济调查队、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企业调查队。组织指导全省统计科学研究、统计教育、统计干部培训和统计报刊书籍出版工作。
  (十一)开展统计工作和统计科学的国内交流与合作,承担国家统计局受国际组织委托的有关工作。
  (十二)承担管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统计局设10个职能处(室)和机关党委: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管理全省统计政务信息的综合、传递与反馈,统计工作情况的总结与交流。负责机关文秘档案、办公自动化、机要保密、行政后勤等管理工作。草拟重要统计文件和报告。
  (二)政策法规
  研究提出统计体制改革方案和实施办法。负责草拟和修订地方统计法规工作,组织统计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贯彻和监督检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检查处理重大的统计违法案件。
  (三)工业交通处
  组织实施工业、运输、邮电企业和能源统计调查制度,准确、及时、全面地搜集、整理和提供工业、运输、邮电企业和能源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工业、运输、邮电业和能源全行业的调查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工业、运输业、邮电、能源统计基础工作,并进行统计分析。
  (四)固定资产投资处
  组织实施固定资产投资、建筑业、房地产业的统计调查制度,准确、及时、全面地搜集、整理和提供固定资产投资、建筑施工企业以及建筑业全行业的调查统计数据,负责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固定资产投资和建筑业、房地产业统计基础工作,归口管理地质勘探、房地产、城市住宅和公用事业统计,并进行投资和建筑业的统计分析。
  (五)贸易外经处
  组织实施批发零售贸易业、餐饮业以及商品市场运行的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外贸、外资、财政、金融和旅游等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六)人口就业社会科技处
  组织实施人口和劳动统计调查制度,准确、及时、全面地搜集、整理和提供人口、劳动力及其就业状况、各行业从业人员和劳动报酬的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抽样调查和检查、评估,负责人口、劳动力、从业人员和劳动报酬的统计分析。
  组织实施科技和服务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统计调查制度,准确、及时、全面地搜集、整理和提供科技发展、技术进步及服务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的调查统计数据,对有关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社会科技统计的基础工作,归口管理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广播电视、出版、档案、环保、民政、司法等部门的统计,进行社会和科技发展的统计分析。负责全省妇女、儿童统计监测工作。
  (七)国民经济核算处
  组织实施新国民经济核算制度,负责国内生产总值、投入产出、资金流量、国际收支和资产负债核算,编制经济循环帐户,进行总供给与总需求的测算,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财政、金融及有关综合平衡分析研究报告,组织实施第三产业的统计调查工作。
  (八)国民经济综合处
  负责对全省经济、社会、科技运行状况进行监测、分析和预测,提出重大综合性的宏观经济分析报告,定期举办统计新闻发布会;对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目标和宏观战略进行调查研究、分析论证,并提出宏观调控咨询建议;管理宏观统计数据,定期整理、编辑、提供经济、社会、科技综合性资料。组织贯彻国家经济、社会、科技统计指标体系及统计调查制度,研究制定管理全省调查制度和方法;组织制定审核地区、部门统计项目、调查计划和调查方案,推动各地(市)、各部门统计报表管理和清理工作;组织指导各地区、各部门的统计业务工作;组织实施基本单位的统计调查工作。
  (九)财务基建处
  统一管理国家统计系统的事业费和由国家拨款的统计系统的基本建设工作,监督管理局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负责局机关和国家统计系统的审计工作。负责局机关的财务管理工作。
  (十)人事教育处
  贯彻执行有关干部、人事制度;协助地方政府管理地(市)统计局正副局长。负责全省统计系统干部培训教育的宏观规划与管理。负责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及农村、城市和企业三支调查队的机构编制、人事劳资工作;组织指导全省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资格考试工作;负责本局有关外事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晋办发[2000]16号文件执行。
四、人员编制
  省统计局机关行政编制为83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统计师1名,正副处长职数29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离退休人员管理处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并对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督促、检查。正处级建制,编制4名,处级领导职数2名。
  山西省民族宗教事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晋发[2000]22号),设置山西省民族宗教事务局,为正厅级建制,是省人民政府主管全省民族事务和宗教事务的直属机构。
一、主要职责
  (一)民族方面
  1.宣传贯彻国家民族法律法规、政策,拟定实施细则和地方性法规,办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宜。
  2.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定全省少数民族聚居地改革开放、经济发展规划,组织协调民族贸易、民族特需用品生产,提出发展少数民族经济的特殊政策和扶持措施,参与少数民族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配合有关部门承办少数民族村的扶贫工作。
  3.组织对全省民族问题的调查研究,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发生的问题,促进全省民族平等团结、互相合作,维护社会稳定。组织和承办民族团结进步活动。
  4.研究全省少数民族文化、艺术、卫生、体育、新闻出版等方面的特殊问题并提出相关意见,承办相应事务。管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和民族古籍收集整理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翻译、编辑、出版工作。
  5.研究少数民族教育事业发展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协同教育主管部门帮助解决少数民族教育中的特殊困难。
  6.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等工作。
  7.协助地(市)人民政府处理民族方面的重要问题。组织培训民族工作干部。组织接待少数民族学习、参观、考察等事宜。
  8.组织协调民族工作领域有关对外交流与合作,协助开展少数民族对外宣传和办理有关涉外事务。
  9.承担省人民政府交办的民族方面其它事项。
  (二)宗教方面
  1.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政策,拟定实施细则和宗教事务管理的地方性法规
  2.研究国内外和本省宗教现状和动态,把握我省各种宗教的发展趋势,提出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3.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利,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
  4.引导和促进宗教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活动,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
  5.推动宗教界人士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巩固和发展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团结和动员广大信教群众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
  6.帮助宗教团体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办好宗教院校,搞好自身建设;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协助或协调的事务;帮助宗教团体办好自养经济事业;帮助信教群众聚居村发展经济、脱贫致富。
  7.组织、指导宗教政策和宗教法制的宣传教育工作和宗教理论研究工作。
  8.对全省政府系统宗教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组织培训全省宗教工作干部,协助地(市)人民政府及时处理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问题。
  9.支持、帮助宗教界开展对外和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友好交流活动,协同有关部门处理宗教方面的涉外事宜。抵制境外宗教敌对势力的渗透活动。
  10.配合政法部门揭露、打击披着宗教外衣的邪教组织及其犯罪活动。
  11.承担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宗教方面其它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民族宗教事务局设4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人事处)
  负责机关政务、事务的综合协调工作;拟定机关规章制度,检查督促重要事项的落实;承办局机关的文秘、信息、档案、保密、保卫、财务、行政后勤管理等工作;对民族、宗教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掌握、编辑和报送政务信息;承办局机关财务、基建拨款、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对省级宗教团体的上述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承办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和省级宗教团体的人事劳资、干部教育、机构编制等工作;组织、接待少数民族学习、参观、考察团组;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机关党委日常工作。
  (二)民族处(经济发展指导处)
  宣传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指导、监督民族法律法规、政策在我省的贯彻执行,拟定全省实施办法;起草有关文件;调解民族纠纷,进行民族统计,鉴定民族成份;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事宜;组织分析全省少数民族经济运行情况,研究制定促进少数民族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牵头指导和协调全省民族贸易、民族特需用品生产定点企业的申报、评审等工作;掌握全省少数民族聚居村的经济状况,提出帮助少数民族聚居村发展经济和脱贫致富的工作思路;负责全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培养、教育、推荐少数民族干部和专业人才;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的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工作,负责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和古籍整理工作;指导地(市)处理民族关系方面的问题,负责少数民族的来信来访工作;负责伊斯兰教方面的工作;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抵制境外宗教敌对势力的渗透活动。
  (三)宗教处
  承办佛教、道教、天主教、基督教方面的工作。监督、指导宗教法规和政策贯彻执行情况并拟定实施办法;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工作意见;帮助有关省级宗教团体搞好自身建设,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和“自治、自养、自传”的方针,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联系宗教界上层人士;负责有关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管理工作;审批内部使用的宗教出版物的印刷;研究、指导处理藏传佛教在晋的有关重大问题;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宗教文物古迹保护工作;配合政法部门揭露、打击披着宗教外衣的邪教组织及其犯罪活动;抵制境外宗教敌对势力的渗透活动;帮助信教群众聚居村发展经济和脱贫致富;扶持省级宗教团体发展自养经济事业;负责有关宗教界人士的来信来访工作。
  (四)政策法规处(外事处)
  贯彻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和国家的民族宗教法律法规、条例,并组织实施;研究国内外和本省民族、宗教现状和动态,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承办涉及民族、宗教政策问题的文章、材料、书刊及音像制品的审读和审核;帮助宗教团体办好宗教院校;编辑出版《山西民族与宗教》内部刊物;负责对外友好交流、宗教捐赠和引进资金、技术、人才工作;承办有关民族和宗教方面的涉外事宜;负责对外宣传和接待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晋办发[2000]16号文件执行。
三、人员编制
  省民族宗教事务局机关行政编制为23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正副处长职数9名;
  山西省粮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晋发[2000]22号),设置山西省粮食局,为正厅级建制,是省人民政府主管全省粮食流通的直属机构。
一、增加职能
  1、参与全省粮食产业结构调整业务工作的指导,全面负责以粮代赈、退耕还林还草等政策性粮食供应工作。
  2、负责全社会粮食流通管理工作和总量供求平衡工作。
  3、维护全省粮食市场流通秩序,对全省粮食市场依法进行检查与管理。
  4、负责省直属储备粮油库的直接管理。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有关粮食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研究拟定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编制全省粮油供求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季度计划,具体组织实施全省粮油的购、销、调、存、加工等各项业务活动。
  (三)负责国家特种储备粮油、专项储备粮油和省储备粮油的管理。
  (四)负责全省政策性粮油业务的财务管理和核算工作。
  (五)根据有关规定,对粮油购销价格和粮油市场进行管理。
  (六)承担全省粮食系统体制改革、科研技改、教育培训、网点设置、基本建设和粮油经营的各项工作。
  (七)承担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粮食局设5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机关党委)
  组织协调机关的政务工作;负责有关重要会议的组织,起草有关报告和文件;负责机关文秘、档案、信访、机要、保密、行政后勤管理等工作;负责机关的政务信息和粮食报的编辑发行和通讯报道工作;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指导基层工作及劳动竞赛工作。
  (二)调控处
  负责全省粮油综合平衡工作,指导粮食种植结构调整;编制全省粮油收购、销售、调拨、储存、加工的年度、季度计划以及粮食行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负责救灾粮及专项粮油的安排;研究拟定全省粮油政策;负责粮油进出口管理、粮油流通统计、粮油信息及多种经营管理工作;按规定管理粮油购销价格;负责城乡粮油网点规划。贯彻执行“粮油调运管理规划”,编制粮油季、月度运输计划并组织实施合理运输;负责安全运输、商务纠纷、社会粮油运输市场管理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全省粮油装具的统一管理和协调工作。
  (三)储备基科处
  负责全省粮油储备体系建设,拟定地方(省、地、农村)粮油储备的发展规划;组织实施省储备粮油的长期、年度储存轮换计划;负责组织省储备粮油的统计、安全储藏工作;受中央委托负责管内中央储备粮油的安全保管及国有粮店、社会仓储设施储存中央储备粮油资格的审查工作;负责全省陈化粮油的质检和处理工作;负责制定粮油库存管理制度、粮油安全储藏技术规范及组织储粮新技术的研究、推广工作;负责省直粮油储备库的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全省国有粮食企业粮油仓库设施的管理使用情况。负责贯彻实施国家粮油质量标准的检测监督工作;负责拟定修订省、行业粮油及粮油产品的质量标准、质量管理,配合植检、检疫部门对全省粮油的检验和检疫;负责拟定全省粮食系统科技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组织科技项目、科技信息、科技改进、科技经贸活动。编制全省粮油库建设项目的长期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编报、审批各建设项目的建设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选点定点,审批工程概算、预决算;编报基建贷款计划、监督、检查基建资金的使用情况。
  (四)财会处
  组织实施国家有关财会、金融和税收政策;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全省粮食系统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办法;负责粮油收购资金、国家特种储备粮油基金、省储备粮油基金、专项储备粮食调拨和储存资金的管理工作;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各项粮油补贴和粮食风险基金的管理工作;负责制定粮食系统粮油调拨、出口的作价办法;做好全行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粮油收购资金、各项补贴、专用资金的使用安排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全省粮食系统的扭亏增盈工作;组织实施全省粮食系统的财务挂帐消化工作;负责粮食行业财会资料的统计、编报工作。
  (五)人事处
  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劳资工作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责直属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干部和工人技师的评聘工作;负责制定全省粮食系统队伍建设和干部教育发展规划。
  纪检、监察机构按晋办发[2000]16号文件执行。
四、人员编制
  省粮食局机关行政编制为4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经济师1名,正副处长职数14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离退休人员管理处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并对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督促、检查。正处级建制,编制8名,处级职数3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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