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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6-17 生效日期: 2004-06-17
发布部门: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温政办[2004]10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温州市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四年六月十七日
温州市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按照交通部、公安部等国家七部委《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要求,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解决货运机动车辆超限超载运输问题,减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国家、集体、个人的财产安全,现就我市开展货运机动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广泛宣传,统一行动;多方合作,依法严管;把住源头,经济调节;短期治标,长期治本”的要求,对车辆超限超载进行综合治理,坚决打击车辆超限超载、“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等违法行为,保护并鼓励合法道路运输行为,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原则和目标
  (一)治理工作原则。
  1.路面专项治理与源头长效治理相结合;2.部门协作与区域联动相结合;3.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相结合;4.治理力度与社会可接受程度相结合;5.依法行政与服务群众相结合;6.宣传先行和稳步推进相结合。
  (二)治理工作目标。
  总体目标:建立健康、规范、公平、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维持良好的车辆生产、使用秩序和道路交通秩序,确保公路设施的完好和公路交通安全。
  阶段性目标:1.用1年时间对车辆的超限超载、“大吨小标”、非法改装问题进行集中治理,力争使车辆超限超载现象得到有效遏制,车辆核定吨位失实的现象得到纠正。2.通过3年左右时间的综合治理,力争使车辆超限超载运输问题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车辆基本杜绝,道路运输行为规范,运价合理,逐步建立起开放、公平、健康的道路运输市场。

  三、工作步骤
  (一)组织发动阶段(5月至6月中旬)。研究、制定治理措施,明确各县(市、区)、市各有关部门的工作任务,做到任务明、方案细、措施实。同时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治超工作宣传,尤其要做好对运输业主、驾驶员的宣传工作,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二)全面实施阶段(6月20日至2005年2月底)。对照治超工作实施方案和任务,按轻重缓急、难易程度确定重点,领导带头,全员发动,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关键要抓好路面执法,花大力气抓出成效来。
  (三)检查完善阶段(2005年3月至2005年5月底)。根据目标任务,对照实施方案进行全面自查,同时接受省治超工作领导小组的检查,经检查验收后进行总结表彰。
  (四)巩固成果阶段。2005年6月开始,将治超工作纳入日常长效管理,巩固治理成果。

  四、组织实施
  (一)在全市范围内多形式、多渠道、多层次地开展治超宣传工作。
  1.在内容上,要以超限超载的危害性、治理的意义与目的、治理标准与措施、工作安排以及公路法法规道路交通安全法法规等为重点,以点带面,全面铺开宣传。要注重结合具体违法行为向当事人宣传相关的法律条文,结合典型案例向社会宣传超限超载运输的危害性和治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的必要性。
  2.在形式上,要充分利用宣传车上路宣传,在国省道主要路段、收费站(点)、桥梁等悬挂宣传标语,结合阶段工作重点印发切合主题的宣传资料,同时选择部分重要地段设置大型的宣传警示广告牌。
  3.在对象上,除注意加强在超限超载运输管理现场开展宣传工作外,还要经常性地开展走访宣传,深入一些重要的厂矿、生产企业和大型运输企业,召开座谈会和现场咨询会宣传有关治理政策,并帮助企业做好相关工作。
  (二)全面清理整顿车辆“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行为。从5月中旬起,国家发改委、交通部和公安部在全国集中开展在用“大吨小标”车辆恢复标准吨位工作,并力争年内完成。市经贸、交通、公安部门要互相配合,在汽车生产、牌照发放、年度审验和使用环节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把关,明确车辆吨位恢复的要求、具体车型和相关技术参数。为尽快纠正“大吨小标”车辆违法违规行为,在清理整顿期间,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要免费为“大吨小标”车辆更正核定载质量或换发车辆行驶证;交通部门对“大吨小标”车辆以前应缴纳交通规费的差额部分,免予追缴。同时要认真贯彻《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车辆生产行为和改装行为,严禁新车“大吨小标”。
  全面整顿车辆非法改装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汽车改装的企业,要坚决予以取缔。对虽经批准,但不按国家规定或者擅自超范围改装车辆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处罚。同时,对擅自改装的车主,也要依法予以处罚。
  (三)集中治理超限超载车辆。从6月20日起,用1年时间,由市交通、公安部门按照“统一口径、统一标准、统一行动”的要求,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集中治理。根据省治超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我市共设4个联合检查(站)点,即104国道苍南(桥墩地段,1992K+800)超限运输检测站,104国道乐清(清江地段,1816K+100)治超联合检查点,甬台温高速公路苍南超限运输检测站(甬台温高速149K+000),温州大桥温州治超联合检查点(温州大桥龙湾互通出口处),实施每天24小时的不间断管理。
  各联合检查站(点)由交通、公安部门联合执法,在市以及各县(市、区)治超领导小组直接领导下,由市治超办统一协调、统一指挥、统一行动。各县(市、区)治超领导小组要确定一名交通局负责人负责联合检查站(点)协调工作。各联合执法站(点)须指定一名交通负责人,具体负责联合执法站(点)的日常执法工作。
  各联合检查站(点)人员由路政、交巡警、运管、协管、装卸等部门人员组成,其中路政20人、交巡警8人、运管12人、协管20人及装卸12人。路政、运管、协管、装卸人员由交通部门负责落实,交巡警由公安部门落实。
  交通部门负责超限车辆的处罚,对超限超载货物进行卸载,组织卸载货物(人员)的驳运和运力调配;公安部门负责拦车,相关部门配合,并对货运超载和客运超员车辆进行处罚,维持检查站(点)的治安秩序。
  各联合检查站(点)应当选配必要的称重设备、卸载机具和卸载场地,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检测和卸载。严禁以目测或凭经验对车辆超限超载进行判定。同时,要安排专项经费,确保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集中治理工作要循序渐进,逐步推进。第一个月重点治理车货总重超过20吨的违规车辆,随后全面展开。集中整治要严格执行交通部、公安部等国家七部委《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规定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坚持以卸载为主,坚持不消除超限超载行为不放行。对鲜活农产品、危险化学品等运输车辆,要区别对待,行驶途中原则上不予卸载,但要对驾驶员提出警告并将其违章行为报告车辆所在地管理部门。车辆所在地要加强对这类车辆的管理。
  (四)采取经济手段,调节车辆超限超载的利益关系。在国家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新政策未出台之前,交通部门要暂按车辆行驶证核定的吨位计量征收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大吨小标”车辆恢复吨位后,按照恢复吨位后的行驶证核定吨位计量征收;对于车货总质量超过55吨的重型车辆,其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的征收计量吨位暂按照本实施方案确定的车辆超限标准(即车货总质量)扣除车辆自重后的吨位来征费计量。已实行规费包交的车辆,交通部门要按要求退还多征部分费用,以确保交通规费征收标准与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相一致。
  (五)整顿道路运输市场秩序。要整顿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优化运输结构,鼓励厢式货车、专用罐体货车的发展与更新,提高营运性运输车辆的市场准入条件。要规范货运代理行为,发展现代物流,减少运输中间环节,提高运输业主的效益。要集中打击货运“黑车”和“假军车”,规范运输行为,促进公平竞争。要建立货运经营企业和营业性货运驾驶员信誉档案,实行违章行为的登记、抄告和公告制度。凡同一车辆违章公告超过2次,或者同一运输企业违章公告车辆超过车辆总数5%的,降低该企业的资质等级,取消违法驾驶员的营业性运输从业资格。通过采取上述综合措施,建立长效机制,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平竞争的道路运输市场秩序。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市政府已成立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局。各县(市、区)、市各有关部门应立即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落实工作班子,制定实施方案,统一领导辖区内的治超工作,形成统一的工作领导体系,互通信息,上下联动,及时研究解决治超工作中出现的重要问题。
  市各有关职能部门的治超工作职责如下:
  市交通局:1.牵头治超工作,负责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2.负责治超宣传工作;3.负责现场整治车辆超限工作;4.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大吨小标”车辆的吨位恢复工作;5.会同有关部门对车辆非法改装企业进行整顿;6.整顿道路运输市场秩序,规范运输行为,促进公平竞争;7.优化运输结构,清理整顿道路运输收费;8.做好治超期间综合运输的协调工作。
  市公安局:1.负责治超宣传工作;2.负责现场整治超限超载工作,责令公路上行驶“大吨小标”车辆限期恢复吨位,在年检时发现未恢复吨位的,强制更正核定载质量;3.会同有关部门整治非法车辆改装行为;4.会同有关部门督促车主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恢复标准吨位;5.根据国家发改委公布的汽车技术参数,重新核定吨位,更正“大吨小标”车辆的核定载质量,免费换发车辆行驶证,并在原机动车合格证上记载更正内容;6.对擅自改装车辆的车主依法进行处罚;7.负责维护治超工作中的治安秩序工作。
  市经贸委:1.向社会公告“大吨小标”车辆恢复吨位的要求、具体车型和相关技术参数;2.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对“大吨小标”车辆的吨位恢复;3.会同有关部门对车辆非法改装企业进行整顿;4.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治超安全监督检查。
  市工商局:1.牵头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车辆非法改装企业进行整顿和取缔,特别对一些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采取联合行动进行集中整治;2.规范车辆改装秩序和行为,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汽车改装的企业,按无证经营予以取缔;对虽经批准但不按国家规定或者擅自超范围改装车辆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市质监局:1.宣传《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载及质量限值》标准;2.督促汽车生产厂家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禁止生产厂家非法生产“大吨小标”车辆,规范车辆的生产行为,从源头上杜绝车辆“大吨小标”现象。
  市物价局:负责制定和出台货物装卸及保管的收费标准。
  市法制办:负责监督治超行政执法工作。
  市纠风办:负责督促检查现场治超执法工作,查处公路“三乱”案件。
  温州高速公路交警大队:1.负责高速公路治超宣传工作;2.负责高速公路现场整治超载工作,责令高速公路上行驶“大吨小标”车辆限期恢复吨位;3.对擅自改装车辆的车主依法进行处罚;4.会同有关部门联合搞好高速公路治超工作。
  (二)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在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过程中,各有关部门必须始终坚持依法行政,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特别是在路面执法中,一要坚持以卸载为重点,严格依法处理超限超载运输行为。二要坚持依法行政,在处理超限运输车辆时,做到行政执法主体合法,认定违章事实确凿,执法依据和执法程序正确,执法文书齐全、归档及时。三要坚持文明执法,执法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五个不准”,即:没有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准上路执法;上路执法人员,不准不开收费票据和乱收费、乱罚款;车辆没有称重检测的,不准认定超限超载;车辆没有卸载消除违章行为的,不准放行;同一违章行为已被处理的,不准重复处罚。注意执法的方式方法,使用文明用语,避免简单粗暴,防止矛盾激化。
  (三)加强信息通报与沟通工作。在车辆超限超载治理期间,要实行值班制度和信息报告制度,市、县两级的工作领导小组要指定一名联络员(市治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黄跃华,电话:88608871,手机:13587403818,传真:88608876,24小时值班电话:88608883),各有关部门也要确定联系人,加强各县(市、区)、各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与交流。
  对治理期间群众反映的问题、运输价格变化情况、干线公路上的货车流量情况、煤粮油等国家重要物资的运输情况和价格波动情况等,要及时收集、分析、研究和解决,并定期向省治超工作领导小组和市政府报告。重大问题要立即报告。
  (四)建立应急机制,及时处理突发性事件。市交通、公安部门要根据省治超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温州市超限运输专项整治期间堵车、冲卡事件应急预案》、《温州市超限运输专项整治期间紧急物资运输保障应急预案》等。要采取相应措施,鼓励和引导运输业主按照国家规定合理、规范地从事道路运输,特别是要组织骨干运输企业,合理调度运力,确保治理期间物资的正常运输。物价部门要依法打击借机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加强对有关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公安机关对殴打执法人员等暴力抗法事件应及时介入,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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