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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常州市市区2000年度房改政策调整意见》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8-15 生效日期: 2000-07-01
发布部门: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常政办发[2000]83号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提出的“建立城镇住房公积金,加快改革住房制度”的要求,推动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根据苏政办发[2000]54号文件的规定,现对常州市市区2000年度房改政策提出以下调整意见:
  一、关于住房分配货币化
  (一)2000年度继续执行常政发[1999]31号文件规定的购房补贴面积标准。基本补贴标准。工龄补贴标准。购房补贴面积标准按职工2000年6月30日前的职级确定。
  (二)1998年11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和面积未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老职工”,采取一次性计发购房补贴的方式。但对工作年限未满25年的“老职工”也可以采取一次性计发购房补贴和按月补贴相结合的方式,即已工作年限的补贴一次性计发,剩余年限的补贴逐月发放。
  (三)1998年12月1日起参加工作的“新职工”的往房补贴改为按增加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形式来落实。2000年度单位为“新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有比例基础上增加13%。
  (四)根据苏政办发[1999]150号文的规定,购房补贴资金主要从财政和单位原住房建设资金渠道中统筹解决。各级政府和各单位要及时做好年度住房资金的预算(计划)、核定、划转工作。2000年度财政预算安排购房补贴资金不低于往年住房建设资金的水平。
  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一次性购房补贴资金来源应立足于现有住房资金的转化,不足部分经财税部门核准后,在成本中列支。
  (五)各单位要继续做好职工家庭住房状况的普查工作,统一建立职工个人住房档案。在1999年度尚未接常政发[1999]31号文件制定住房分配货币化具体实施办法的单位,应加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按规定程序报批,经市房改办批准后组织实施。行政事业单位在报批方案时须提供“行政事业单位职工购房补贴资金来源情况表”。“常州市职工住房档案清册”。
  几按常政发[1999]31号文件规定的统一政策实施有困难的单位,可以在市规定的政策原则指导下,按照统一政策、分别决策、量力而行的原则,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经批准后实施。

  二、关于住房公积金
  (一)200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上调一个百分点,即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比例由6%调整为7%,有条件的单位可调整为8%。 缴存基数按1999年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总额核定。
  (二)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要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要求,加强和规范往房公积金的管理,要建立个人帐户,核算到个人。有关承办房改金融委托业务的银行要积极配合市往房基金管理中心的工作,并提供良好的服务。
  (三)市住房基金管理屯心应继续发挥往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主导作用,进一步调整贷款政策,放宽贷款额度,延长贷款期限,降低保险费率,加大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职工购房的支持力度。
  (四)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要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要求,进一步加强职工往房公积金的制度建设,扩大住房公积金的覆盖面,提高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率。2000年度要在市区范围内开展住房公积金制度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工作,依法收缴、管理住房公积金,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以后新建单位在办理设立登记的同时,应办理公积金开户手续。
  (五)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要做好转制企业原有住房基金单位贷款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清理工作。转制企业要及时到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登记备案,报送有关转制资料,经评估、审定后,确定贷款及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处理意见。

  三、关于公有住房租金调整
  (一)市区范围内房管部门的直管公有住房和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自管公有住房,凡按房改政策规定可以出售而未购买的,2000年度月租金标准在1999年度的基础上提高20%,即砖混一等公有住房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租金标准调整为2.20元。凡省市房改政策规定暂不出售的公有住房,2000年度的月租金标准在1999年度的基础上提高10%。
  (二)2000年度的租金标准调整后,职工的住房租金补贴标准仍按常房改办[1999]8号《关于常州市市区调整住房租金补贴发放标准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四、关于成本价出售公有住房
  (一)凡在1998年12月1日前已由职工租住的公有往房,符合省市房改政策可以出售的,在2000年度继续以房改成本价向职工出售,但调整换购政策不再实行。
  单位1998年12月1日前购买或建造的尚未分配的公有住房和经批准返售给单位的住房,可以向本单位职工或社会自然人以市场价销售,销售收入作为单位“老职工”一次性购房补贴资金的补充。
  (二)2000年度的房改成本价基价提高4%,调整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860元,取消现住房折扣和一次性付款折扣。公有住房出售最低限价调整为甲等地段210元。乙等地段200元。丙等地段190元,最低限价即为实付单价的下限标准。出售公有住房其它有关规定仍按常政发[1999]31号文件执行。
  (三)按建设部和省政府提出的扩大公有往房出售范围的要求,对不成套公有往房将向符合购房条件的承租人出售,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五、本意见从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常州市市区企业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企业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0]55号)和《常州市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常政发[1999]31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的文件精神,加快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住房新机制,结合我市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其他城镇各类所有制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的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企业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是:依据政策,民主决策;实事求是,量力而行;新老有别,前后衔接;合理负担,公平公正。

  二、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重点是住房制度的转变。按照《实施方案》的规定,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货币分配的形式是:逐步增加职工工资中的住房含量,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和发放购房补贴。

  三、为加快企业住房分配新制度的建立,根据省政府规定,停止往房实物分配后,对1998年12月1日起参加工作的“新职工”,采取提高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比例的办法发放购房补贴;对1998年11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老职工”中的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本企业规定的购房面积标准的职工,在购房时可给予购房补贴。

  四、老职工购房补贴的面积标准可在《实施方案》规定的范围内自行确定。

  五、老职工购房补贴标准,应根据本单位的财力和职工收入水平以及单位可转化资金等因素,在《实施方案》规定的补贴标准内确定。

  六、老职工购房补贴的计发方式,工作年限在25年以上的全额计发,一次结清;未满25年的职工可采取一次性计发,也可采取一次性计发与逐月发放相结合的方式;企业原按定额发放的补贴办法,在市规定的标准范围内的,可继续执行。

  七、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按常政办发[2000]26号文的规定执行。

  八、企业发放购房补贴,其资金来源应立足于现有住房资金的转化,不足部分经财税部门核准后,在成本中列支。

  九、企业必须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要切实按照我市规定的缴存比例按月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部。省属企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高于我市规定的缴存比例的,须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十、企业应根据我市的统一部署,继续积极稳妥地推进企业自管公有住房的改革。近期要进一步加快自管公有住房向职工出售的步伐,盘活存量住房资产,进一步扩大售房范围。除按规划近期需拆除改造的住房、与单位办公场所不可分割的住房,具有历史纪念意义的住房以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宜出售的住房外,均应向有购房意愿的现往户出售(包括厨、卫设备不齐全的一户独用的不成套住宅楼房)。

  十一、企业要随着职工经济收入水平的逐步提高,不断加大现有公有住房特别是可售公有住房租金改革的力度,使住房租金逐步达到成本租金的水平。对家庭确有困难的离退休人员。进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对象。非在职的优抚对象和特困职工家庭等实行的减免政策,仍按常政发[1995]110号文和常政发[2000]94号文等规定执行。

  十二、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有计划地安排廉租住房,根据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向最低收入家庭提供满足其基本居住需求的住房。当租住廉租住房的家庭收入水平提高后,应迂出廉租住房或对其提高租金水平。

  十三、在符合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单位发展规划的前提下,经批准可以利用自用土地,组织本单位职工通过集资。合作方式建设住房,纳入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体系,执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有关政策。所建住房原则上按建造成本价向本单位职工出售。个人出资额超过我市职工家庭负担价的部分,单位可给予补贴。

  十四、企业要鼓励和支持职工将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提供必要的配合和方便,以满足广大职工不断改善住房条件的需求。

  十五、企业应积极改革现行的福利型住房维修管理模式,尽快实行住房经营与生产经营相分离。加快建立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体制。对有成片职工住宅区的大中型企业、职工住房不多或分布较散的中小型企业,可将职工住房委托有资质的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维修与管理,也可以创造条件将现有的维修管理机构改革为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并逐步走向社会,参与物业管理的市场竞争。

  十六、全市各有关部门应从促进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的高度,提高对企业房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密切配合,共同搞好对企业房改工作的指导和服务,帮助企业解决进一步深化房改中的困难和问题。

  十七、企业房改方案的制订,应当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听取广大职工群众的意见,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董事会讨论通过,报请主管部门审核。市房改办批准后执行。

  十八、企业原有公有住房按我市有关规定向职工出售后的资产处理,以及购房补贴资金的财务处理,在没有新的规定之前,仍按财政部[1992]财综字第114号《关于住房资金的财务管理试行办法》和[1993]财会字第47号《企业住房基金会计处理规定》执行。

  十九、企业领导要充分认识住房制度改革工作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中的地位和作用,严格执行住房制度改革的各项政策,特别要严格执行住房分配制度改革的各项政策,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快建立企业住房新制度。

  二十、要严肃企业房改纪律,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房改的监督、检查,对继续实行实物分房、任意扩大住房补贴标准和范围、低价售房、变相优惠等行为要严肃查处。

  二十一、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常州市市区不成套公有住房出售意见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进一步推进公有往房改革的精神,结合我市市区出售公有住房的实际情况,现对市区不成套公有住房出售提出如下意见:

  一、出售的范围和对象
  不成套公有住房系指市区范围内厨、卫设备不齐全的一户独用住宅楼房。包括房管部门的直管房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自管房。不成套公有住宅楼房出售时必须有单位房屋所有权证;购房人为以自住为目的的现承租人。

  二、不成套公有住宅楼房的认定
  房管部门的不成套公有住宅楼房由房管部门认定;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不成套公有住宅楼房,由各产权单位向市房改办申报,由市房改办负责认定。

  三、售房原则
  不成套公有住宅楼房的出售,实行购房自愿、产权归己、维修自理的原则。

  四、售房价格
  根据苏政办发[2000]54号文的规定,出售不成套公有住房的成本价基价接常州市1998房改年度公有住房出售价格确定,即每平方米建筑面积830元。

  五、最低限价
  为防止低价出售不成套公有住宅楼房,执行最低限价。最低限价为甲等地段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70元,乙等地段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60元,丙等地段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50元。最低限价即为实付单价的下限标准。

  六、面积控制与房价计算
  面积控制、超面积市场价与房价计算公式按常政发[1999]31号《常州市市区1999年度出售公有住房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七、购房折扣和优惠
  现住房折扣率为2%,一次性付款折扣率为8%,不成套住房折扣率为15%,购房职工的年工龄折扣率为1.2%,年折旧率为2%,折旧年限超过30年的,均按30年计算。经过大修或设备更新的旧住房,其成新折扣率接有关规定评估确定。有关税费等均按出售公有往房的有关政策执行。

  八、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0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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