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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关于生猪定点屠宰检验中收取实验室检验费和消毒费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8-06 生效日期: 1997-01-01
发布部门: 江苏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苏价费函[2000]79号
南京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生猪定点屠宰检验中能否收取实验室检验费和消毒费的请示》[宁价费(2000)315号]收悉。经研究,复函如下:
  为了稳定农业生产,减轻农民负担,省政府办公厅1997年下发《关于加强生猪点屠宰环节税费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1997)9号]。该意见第三条明确规定'统一生猪屠宰环节税费征收项目及标准,实行按定额征收。其中,生猪检验费:每头3-5元'。同时,第七条又规定'生猪定点屠宰有关税费项目及标准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各地现行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一律废止'。
  根据以上规定,凡在生猪定点屠宰环节收取生猪检验费每头3-5元后,不得再收取畜禽检疫、防疫方面的其他收费。 特此函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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