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苏价费函[2000]79号
南京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生猪定点屠宰检验中能否收取实验室检验费和消毒费的请示》[宁价费(2000)315号]收悉。经研究,复函如下:
为了稳定农业生产,减轻农民负担,省政府办公厅1997年下发《关于加强生猪点屠宰环节税费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1997)9号]。该意见第三条明确规定'统一生猪屠宰环节税费征收项目及标准,实行按定额征收。其中,生猪检验费:每头3-5元'。同时,第七条又规定'生猪定点屠宰有关税费项目及标准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各地现行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一律废止'。
根据以上规定,凡在生猪定点屠宰环节收取生猪检验费每头3-5元后,不得再收取畜禽检疫、防疫方面的其他收费。 特此函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