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攀价费[2003]264号
市公安局:
你局《关于增加我市犬只管理费的函》收悉。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狂防办《关于犬只管理费收取及使用方法的通知》(川价字非[1994]236号)文中“限养区观赏犬管理费的收费标准按每年每只100至600元的幅度,由市、地、州物价局同同级财政局,狂防办公室根据当地情况制定”的规定,为了加强对我市限养区内犬只的管理,决定我市限养区内的观赏犬犬只管理费收费标准调整如下: 一、我市限养区内的观赏犬犬只管理费收费标准由原每只每年50元调整为每只每年300元。
二、我市犬只限养区范围为:
1.东、西区辖区。
2.仁和区的区政府所在镇,五十一街办辖区,金江镇。
3.米易县、盐边县的县政府所在镇。
三、限养区内准许饲养的小型观赏犬的品种和体高标准为:
1.小型观赏犬的品种为:
(1)北京犬;(2)西施犬;(3)西藏猎犬;(4)西藏小猎犬;(5)拉萨犬;(6)博美犬;(7)巴哥犬;(8)日本仲;(9)丝毛(犭+黄);(10)日本(犭+黄)犬;(11)吉娃娃;(12)卷毛比熊犬;(13)马尔吉斯犬;(14)约克夏(犭+黄)犬;(15)贵妃犬(玩具型);(16)蝴蝶犬;(17)中国冠毛犬;(18)骑士查理王犬;(19)腊肠犬;(20)西高地白(犭+更)犬;(21)丹丁·丁蒙特(犭+更)犬;(22)狮子犬;(23)叭儿犬。
2.体高标准为:
成年犬体高不超过35厘米。
四、各级公安部门在收取犬只管理费后,应加强对限养区犬只的管理,同时也要加强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证专款专用。所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聘请有关人员的工资以及加强犬只管理的各项开支。
五、本通知自二00三年九月一日开始执行。
六、执收单位收文后,请持文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物价局窗口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实行亮证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