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苏价工[2000]261号
南京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们《关于给予南京电化厂优惠电价政策的请示》(宁价工(2000)229号、宁财综(2000)38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达到经济规模(年生产能力在3万吨及以上)的氯碱企业的生产用电实行优惠电价政策。经核查,南京电化厂符合国家计委、财政部的规定。鉴于此,决定南京电化厂的生产用电在2000年免征电力建设基金每千瓦时0.02元,同时从2000年4月抄见电量起,降低生产用电价格0.01元/千瓦时。
请你们做好实施工作,确保电价政策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