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技工学校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6-30 生效日期: 2000-06-30
发布部门: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苏劳社[2000]21号、苏价费[2000]237号、苏财综[2000]133号

各市劳动局、物价局、财政局,省有关厅局:


  为加强技工学校的收费管理工作,促进我省技工学校稳步健康发展,经研究,今年适当调整技工学校收费标准,并实行招生收费并轨(收费标准附后)。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各市劳动、物价、财政部门在省定标准内,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群众的承受能力,制定本地市、县属技工学校的具体收费标准;省、部属技工学校的收费标准,由学校根据其办学条件、专业特点和生源情况等,在不超过省定最高收费  前提下自行制定,报主管部门和省物价、财政部门备案。

  二、技工学校住宿费标准调整为每生每学年400元。对符合省教委、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高等学校公寓化管理收费标准的通知》(苏教财(1998)70号、苏财综(1998)170号、苏价费(1998)306号)中规定的公寓化管理条件的,住宿费可参照上述文件,在省定标准内报当地物价、财政、劳动部门核定。

  三、技工学校的财政拨款应逐年增加,各地不能因收费标准的调整,减少技工学校的财政拨款额度。

  四、收费标准调整后,学校应从学杂费中提取10-15%的比例,用于资助经济困难的学生,帮助他们完成学业。

  五、暂未实行并轨的学校,收费标准仍按省劳动厅、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技工学校收费标准的通知》(苏劳技(1998)45号、苏价费(1998)230号、苏财综(1998)98号)执行。

  六、技工学校收费按学年收取。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学校的收费管理,严禁擅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学校收取的代办费,应按实收取,定期公布收支情况。
  收费标准调整后,学校要及时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向学生收费,应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资金按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实行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

七、本通知从2000年秋季开始执行,原在校学生仍按原规定标准执行。
附:江苏省技工学校收费标准
  单位:元
  省以上重点技校  学生  每生每学年  2200  学校报当地物价.
  另行收取.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3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