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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连锁经营发展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8-07 生效日期: 2003-08-07
发布部门: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川办发[2003]27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商品流通领域发生了深刻变革,传统零售业进行了战略调整和业态转型,连锁经营等现代流通方式在我省大中城市得到迅速推广,初步改变了过去零售市场以百货店为主、经营业态单一、商品结构雷同、“千店一面”的格局,为方便消费者购物和促进四川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发育程度的差异,我省连锁经营与经济发达省(市)相比还有一定差距,突出表现为企业经营规模小、组织化程度低、科技化程度不高、设施简陋、管理粗放等。为了促进我省连锁经营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国家经贸委关于促进连锁经营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促进我省连锁经营发展的意见,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对促进连锁经营发展重要性的认识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促进连锁经营发展是认真贯彻十六大提出的“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发展现代流通方式”的具体措施。一是有利于扩大消费,开拓市场,增强消费对国民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推动经济增长。二是有利于加快我省产业结构调整步伐,把社会再生产的全过程紧密联结起来,使生产企业畅通、快捷地得到最终消费信息,发挥市场对生产的引导和带动作用。三是有利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连锁经营将分散的零售商和供应商组织起来,实现商品直接从生产领域进入流通领域,可以减少中间环节,实现经营行为的规范化和标准化,从源头上杜绝假冒伪劣商品进入市场。四是有利于提高企业竞争力。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标志着我国商业市场进入了一个更加开放的时期,外资商业将以强大的资本后盾和先进的经营管理经验两大优势进入国内市场,这意味着把国际竞争引入到国内,要求我们必须促进连锁经营发展,以流通方式和组织形式的改革和创新为核心,全力推进我省流通现代化,尽快增强企业竞争力,实现产业升级。

  二、加大工作力度,促进连锁经营发展
  (一)加快流通业态组织结构调整,提高商贸流通业的核心竞争力。以加快科技创新、营销创新、管理创新为核心,推进连锁经营发展。各地要引导企业打破部门分割、行业垄断、地区封锁和所有制限制,以资本、品牌、经营技术等资源为纽带,通过参股、兼并、联合等方式,重组、整合现有商业资源,培育一批主业突出,核心竞争力强、跨地区发展的大型连锁企业集团。特别是对业态相同或经营内容相近的连锁经营企业要鼓励其重组联合,规模较大的独资企业应创造条件实行股份制改造,大量中小商业企业要争取成为知名连锁公司的加盟店,加快连锁经营的规模扩大,共享规模效益,促进我省连锁经营企业做大做强。
  (二)推动连锁经营向纵深发展。着力推动连锁经营在现有基础上向更大范围、更深层次发展和延伸。在地区上,大型流通企业以成都等中心城市为主,向省内、二级市场推进,把二、三级市场的商业企业纳入现有的连锁体系中,加快连锁经营规模扩张;在行业范围上,向多领域发展。由传统商业零售业、餐饮业向商品租赁、房地产中介、教育培训、家政服务、旅游等新兴服务业拓展。烟草、医药、图书报刊、石化、电信等实行集中管理和专营专卖制度的行业要积极发展与其行业特点相适应的连锁经营模式;在业态上,从单一业态向多元业态发展。大中城市重点引进和发展省内相对缺乏的便利店、折扣店、中型超市等,优化业态结构。中小城市要积极引进连锁综合超市、专业店、专卖店、仓储式商店等业态。重视社区商业的发展,加快便利店、廉价商店、家政服务等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的商业设施建设,实现各种连锁业态在不同城市、不同区域的合理布局,协调发展,满足人们多方面的生活需求;在连锁形式上,由直营连锁为主转向直营连锁与特许连锁并重发展。在直营连锁不断完善和规范的同时,选择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竞争力强、知名度高、管理基础好的企业,发展特许连锁经营模式。
  (三)统筹规划,加快物流配送体系建设。做好规划与标准制订等基础工作,积极扶持连锁经营企业配送中心建设,鼓励引进和自主开发先进物流管理技术。连锁企业要根据经营状况,按照安全可靠、高效率的原则,合理确定委托或自建配送体系,努力实现仓库立体化、装卸搬运机械化、商品配货电子化,加快建立高效率的配送体系,提高商品统一采购和集中配送比例。铁路、公路、商业、物资储运企业、邮政运输企业要整合物流资源,充分利用现有的仓储设施、废旧厂房和运输机械等,通过技术改造建成现代化的物流配送中心。积极支持大型连锁、批发代理、第三方物流及大型工业企业进行物流配送中心建设,加快建立综合性与专业性并存的多层次物流配送体系。有关部门要对与物流配送中心相配套的基础设施建设予以扶持。公安、交通、城管等部门要对物流配送中心符合条件的运输车辆尽可能提供市区通行、停靠的便利。
  (四)科技创新,全面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大中型连锁经营企业要掌握和运用现代科技管理技术,实现技术创新。逐步推广条码技术、防损防盗管理、时点销售系统、管理信息系统和电子订货系统,引进品类管理和供应链管理等现代管理技术,在物流、代理配送企业推广物流信息管理系统。加快企业内部商务活动电子化,实现总部、配送中心、分店之间商务活动的无纸化运作。稳步推进电子商务的发展,实现供货商、制造商、银行之间的电子订货、电子转帐和票证自动处理。加快对现代化管理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坚持理论教育与实践相结合,基础培训与专业培训相结合,上岗培训与轮岗培训相结合,全面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强化管理,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不断加强企业的资金管理、采购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和营销服务管理,按照连锁经营标准化、专业化要求,逐步建立完善的经营管理体系和作业标准,加强对企业经济活动的计划与成本控制,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加快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诚信经营,优质服务,以良好的信誉、完善的服务和优质的商品扩大销售。
  (五)扩大对外开放,推进商业利用外资工作。认真总结近年来我省商业对外开放的经验教训,通过各种形式的对外交流和合作,加大利用外资工作力度,提高利用外资的数量、质量和水平,加快我省商业流通业的结构调整和扩张。

  三、为发展连锁经营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一)简化行政审批手续,建立健全市场准入机制。工商、卫生、环保、质检、消防等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简化审批手续,缩短审批时间。连锁经营企业设立全资或控股的配送中心和门店,可持总部出具的文件,直接到所设机构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免予办理工商登记核转手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连锁经营企业经营范围,原则上按企业章程核定,其中按行业大类核定的,应在经营范围中注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的前置审批项目除外”字样。
  连锁经营企业经营烟草、药品、书籍、报刊、音像制品,代售邮票、信封、明信片、电话卡、代办公用电话等业务,可由总部向审批机关申请办理有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总部取得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后,门店不需要再办理相应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可由总部(或委托门店)持加盖总部印章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复印件,向门店所在地有关部门备案,并由门店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相关登记即可。有关部门在办理连锁经营企业经营上述商品或服务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时,对不同地区和系统内外的所有企业要一视同仁,不得歧视。对连锁经营企业要求设立非企业法人门店和配送中心的,门店所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予以支持,不得设置障碍。
  (二)给予财税政策支持。
  一是实行统一纳税,促进连锁经营企业跨区域发展。对省内跨区域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经省税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可由总部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省内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对市(州)、县内跨区域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经市(州)、县税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可由总部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市(州)、县内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税收征管的具体办法由省经贸委商省国税局制定。
  对连锁企业省内跨区域设立的直营门店,凡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与总部微机联网、并由总部实行统一采购配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并且不设银行结算账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账簿的,由总部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
  省、市(州)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有关市(州)之间因企业统一纳税后产生的地区间财政利益调整办法,使连锁企业门店所在地的财政利益在纳税地点变化后不受影响。
  二是落实国家关于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支持连锁商贸流通企业发展。连锁经营、现代化配送中心、代理经营配套设施等国家鼓励类的流通企业,其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经企业申请,报经税务部门批准,2001年至2010年期间,可享受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流通企业引进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物流配送中心、经营生鲜熟食商品所需设备等的技术改造,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9)290号)规定的技术改造项目,可按此抵免企业所得税。
  三是各级经贸部门要积极争取将连锁企业信化息建设、物流配送中心建设等列入国债贴息项目,并在省技术改造项目中给予商贸流通企业支持,以推动连锁经营等现代流通方式加快发展。
  (三)改善行政监管工作,打破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各级政府部门不得干预连锁经营企业总部统一采购、跨区配送各类商品。工商、环保、质检、卫生、城管、物价等部门要依法行政,加强协调,推行多部门组织的联合检查,减少对连锁经营企业的多头和重复检查。根据连锁经营企业的特点,强化总店的管理责任,并把检查的重点放在总部和配送中心。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收费管理,规范收费制度,公开收费标准。严禁向连锁经营企业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行政执法部门按规定收取的各种费用(包括罚没收入)要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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