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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江苏扬州市委、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摘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5-25 生效日期: 2000-05-25
发布部门: 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中共江苏省扬州市委
发布文号:

  一、明确技术创新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指导思想的主要目标
  1.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市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指导思想。加大科教兴市战略实施力度,营造科技人才创业和科技成果转化的良好环境;突出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两个重点;确立企业是技术创新主体、大专院校和科研单位是知识创新主体、政府是营造创新创业环境主体的强烈观念;坚持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相结合、自主创新与引进创新相结合、市场导向与政府引导相结合、研究开发与技术推广相结合,全面提高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水平,增强经济综合竞争能力和发展后劲。
  2.到2005年,全市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主要目标。(1)技术进步对农业、工业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分别达到60%和45%;(2)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全市工业增加值的比重达到25%,新产品产值率达到30%以上;(3)全市重点骨干企业的技术装备水平达到国际90年代中后期水平,形成具有扬州特色和优势的高新技术产品群;(4)基本建立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有效工作机制,基本形成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和政策支撑体系;(5)技术创新人才队伍建设得到加强,劳动者素质明显提高,科技进步综合评价指标力争进入全省前5位。

  二、努力实现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的重点突破
  3.大力推进传统产业的高新技术改造。以优势产品为龙头、重点企业集团为依托,加快建设汽车和发动机、船舶、高档电线电缆、甾体激素类新医药、菊酯系列及生物类农药、非离子表面活性剂系列日化产品、聚酯及其深加工产品、电子陶瓷材料产品、铁基粉末冶金制品、非金属超细粉体材料及设备等十大类产品的生产和开发基地,形成规模化、集约化发展格局。同时,加快具有特色和潜能的工业行业的技术改造和产品升级。
  4.大力发展以高新技术为主导的新兴产业。立足我市现有基础,面向国内外市场,突出抓好电子信息、新材料、生物工程等三大高新技术产业的培育和发展。今后5年内,重点组织实施100项火炬计划项目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培育40家年销售收入超亿元的高新技术企业。到“十五”期末,电子信息、新材料、生物工程等与新医药三大新兴产业产值占全市高新技术产业总产值的比重达到80%。
  5.大力推进农业科技革命。加快农业技术创新步伐,抓好品种更新、技术更新、知识更新三大工程建设。今后5年内,主要农作物品种更新1--2次,良种覆盖率达到95%以上;重点推广应用37项农业高新技术;加快新型农机具的引进、试验、示范和推广,农机化水平达到85%以上。重点建设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高邮司徒种养业高科技示范项目,以及高邮鸭产业化、江都高效苗木花卉、宝应无公害农业、宝应荷藕脱毒种苗培育等一批省级农业科技示范园区。
  6.大力加强高新技术开发园区建设。充分发挥扬州大学和驻扬科研所、国有大型企业的科技优势,重点推进大学科技园、电子科技园、石油科技园、转基因工程研究中心、琼花高分子复合材料研发中心等园中园的建设。到“十五”期末,市高新技术开发园区技工贸总收入突破150亿元,其中高新技术产业技工贸收入达到70%以上。各县(市)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也要在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中发挥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

  三、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
  7.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到“十五”期末,全市建成40家高水平的企业技术中心和工程研究中心。建立健全企业技术创新的决策机制、投入机制和分配机制,强化企业追求技术进步的内在动力。
  8.积极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特别是民营科技企业的技术创新工作。科技人员个人出资创办独资企业或与他人合作创办合伙企业,注册资本最低数额不作限制;创办生产型高新技术公司制企业,注册资本达不到法律规定最低限额的,可以适当降低条件,先予以登记,两年内逐步补足注册资本。民营科技企业职工的计税工资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960元。从制度上保障民营科技企业平等参与政府科技计划项目的竞标,同样享受银行贷款和政府的资助。
  9.加强招商引资工作,把引资与引技、引智相结合。加大高新技术项目招商引资力度,扩大利用外资规模,提高招商引资的质量。建立按市场化运行、与国际惯例接轨的专业性招商公司。加强引进国外智力工作。出国留学人员在我市兴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三资企业的优惠政策。
  10.大力推进产学研联合。重点抓好我市与中科院、东南大学、南京理工大学等著名高校、科研院所的技术和人才资源合作。高校、科研院所在我市独资或合资兴办的科技型企业,需征用土地的,政府通过土地作价入股、土地出让金分期支付、以低租金出租土地等灵活多样的办法给予优惠;并在贷款担保、财政税收和规费收取等方面予以积极扶持。
  11.鼓励和支持扬州大学、驻扬科研机构加强技术开发和成果转化工作,直接进入我市经济建设主战场。重点抓好转基因动物乳腺反应器、家禽保健药品、复合材料及其应用和无机新材料四个研究开发中心建设;联合扬州大学、驻扬科研机构和大型企业,共建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对扬州大学和驻扬科研所创办的技术开发型企业,实行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三年内先征后补贴,所得税前两年全额补贴、第三年至第五年补贴50%;给予除教育费附加、防洪保安基金、副食品基金、城建税外,市政府开征的各项基金三年内免征的特殊优惠政策。
  12.加强中介机构建设,加快形成较为完善的技术创新服务体系。深化科研机构改革,推动事业性质的科研机构和科技服务单位改制为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或民营科技企业,建立新的人事制度和分配激励机制;支持高校和科研机构中的科技人员利用业余时间从事非职务发明和技术咨询服务活动;鼓励机关干部和科技人员领办创办科技中介服务组织或充当技术经纪人。对以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为主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经认定,可按非营利机构运作和管理。
  13.积极构筑技术创新人才高地。

  四、建立多渠道、多层次、多元化的科技投融资体系
  14.加大政府对科技的引导性投入。市、县(市)两级财政实际用于科技三项费用和科学事业费的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2002年之前分别达到3%和2%。建立健全技术创新风险投资机制,采取财政支持一块、科技三项费用划转一块、预算外资金筹集一块等多渠道筹集技术创新风险投资基金。2000年,市直筹集1000万元,以后逐年增加,到2002年使基金总规模达到4000万元以上;各县(市、区)也要建立相应基金,县(市)分别筹集1000万元以上,两区分别筹集500万元以上,经过三年的努力,全市技术创新风险投资基金达到1亿元以上。同时,充实市中小企业担保基金,鼓励和支持各类民间担保公司的发展。对经过有权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产学研联合攻关项目,加大提供担保贷款的力度,促进产业化。
  15.企业要真正成为技术创新投入的主体。企业可按当年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研究开发经费;影响工效挂钩或对利润考核的,应视同实现利润处理。市重点企业集团、高新技术企业每年用于研究开发的经费要达到年销售额的5%;省级成长型企业、建立市级技术中心的企业每年技术开发费要达到当年销售额的3%;其他企业不得低于1%。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以上的部分,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高新技术产品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企业享受有关科技优惠政策所获得的税收减免部分均集中30%,用于补充技术创新风险投资基金,其余部分必须全部用于企业技术创新再投入。推进高新技术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允许和鼓励经营者和创新成果拥有者持大股,技术、营销、管理骨干多持股,无形资产作价入股。
  16.进一步加强金融对技术创新的支持。商业银行要改进对科技型企业的信贷服务,依据企业的不同特点建立相应的授权授信制度。对列入国家高新技术示范工程、“两高一优”工程等国家技术创新计划的重点项目,金融部门应积极支持,落实相配套的信贷资金。政府要通过贴息等方式,引导金融机构增加科技信贷规模。

  五、强化对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政策支持
  17.支持高新技术企业产品出口。对由省以上科技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产品产值70%以上的,经税务部门核实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列入《中国高新技术商品出口目录》的产品,凡出口退税率未达到征税率的,产品出口后,可按征税率及现行出口退税管理规定办理退税。
  18.鼓励企业开发高新技术产品。经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有自主知识产权高新技术产品自认定的当年起,两年内所实现并实际入库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财政补贴企业,重点用于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和开发。
  19.扶持技术中介服务机构和软件开发企业的发展。对科研单位和高等院校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所得税。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社会力量资助的非关联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定,可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对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可在按法定17%的税率征收后,对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属生产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生产销售计算机软件按6%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属商业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计算机软件按4%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软件开发企业的工资支出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0.吸引高新技术成果来我市转化。经省以上科技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项目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地方收入部分返还50%,土地出让金的地方分成部分返还50%;免收购置生产用房及土地的交易手续费和产权登记费,部分房产契税作为政府的补贴安排;免交组建项目公司行政核定收取的有关费用(国家规定缴纳的除外)。
  21.鼓励高新技术成果参与投资。对高新技术成果作为无形资产参与转化项目投资的,其成果价值占注册资本比例最高可达35%;合作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比例不受限制。高新技术成果作为股权投资的,其成果完成人可获得不低于该成果所占股份20%的股权奖励。国有、集体企业和科研所改制时,可以从最近三年国有、集体净资产增值部分中拿出一定比例作为股份,奖励给科技人员和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22.支持企业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装备。对企业为生产列入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品而进口所需设备及其按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按规定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企业引进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所列的先进技术按合同规定向境外支付的软件费,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六、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技术创新目标任务的实现
  23.建立和完善党政领导推进技术创新目标责任制。
  24.改革科技成果评价、奖励制度。
  25.进一步加强技术创新法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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