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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乱搭滥建和违章建房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4-15 生效日期: 2004-04-15
发布部门: 湖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湖政通[2004]6号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乱搭滥建和违章建房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全市范围内,未经国土资源和建设部门批准擅自搭建各类建(筑)筑物(包括加层)的,由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对行为人依法予以严肃处理;该建(构)筑物,行为人拒不自行拆除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二、本通告发布前,符合建房申报条件且已申报,但属未批先建的,各业主须在5月15日前到所在乡镇国土所(中心城区到国土分局)登记,经确认符合规划的,补办规划许可及用地审批手续,取得土地使用权。符合建房条件,但属未申报先建的,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处理后对符合规划的,可按前款规定处理。

  三、本通告发布前已建造且不属本通告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各类违章搭建的建(构)筑物(包括超过批准面积建造的部分),各业主应自行拆除;不自行拆除的,由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严肃处理,该建(构)筑物(包括超过批准面积建造的部分)在以后的征地拆迁中一律不予补偿。

  四、县(区)、乡镇(街道)应组织有关部门,对本通告第二项规定的执行情况,以及属本通告发布前少批多建情况中的符合批准面积的部分,进行调查后登记造册,以村民小组(居委会)为单位进行公示,并在县(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三级建立档案,作为以后征地拆迁补偿的产权依据。

  五、乱搭滥建、违章建房涉及党员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通告精神,加强对乱搭滥建和违章建房行为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并依法严肃处理。广大干部和群众凡发现乱搭滥建和违章建房的,应及时向各县(区)国土资源和建设部门举报。

二○○四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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