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台华字第0940186532C号
中华民国九十五年二月八日教育部台华字第0940186532C号令订定发布全文8点;并自九十五年二月八日生效
一、目的
教育部(以下简称本部)为因应全球学习华语热潮,推动台湾品牌华语文教育活动,依据行政院九十三年十月八日院台文字第○九三○○四五三九六号函「国家对外华语文教学政策委员会」之任务及本部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九日台华字第○九四○○八九六三六号函通过之「国家对外华语文教学行动方案」,特订定本要点。
二、补助对象及范围
(一)补助对象:
国内外具有办理对外华语文教育活动能力,且登记立案之机关学校及相关文教团体。
(二)补助范围:
向国外主流社会宣导台湾品牌之华语文教育活动为主要范围。各申请单位可透过研习、学术考察、参观访问、教学、座谈、演讲、观摩、比赛、网际网络、研讨会及观光教学等多元方式进行。
三、补助原则或基准
(一)活动内涵:
1.以我国传统汉字(正体字)为准。但得适度加注对照之简化字。
2.以注音符号及两大华语拼音对照为原则。
3.能融合台湾多元文化特色与传统中华文化精髓及当地文化。
(二)补助原则:
1.以部分补助但不超过总经费百分之六十为原则。
2.申请补助单位所提计画应符合我国对外华语文教育政策,并具有实际效益者,方予补助。
3.为配合国际需求及我国政策之推动,对于现阶段较迫切之类别应优先补助,得项目签请提高补助比例至百分之七十五。
(三)补助基准:以中央政府各机关用途别科目分类及执行标准表为基准。但海外有特殊情况者,不在此限。
(四)若同时向二个以上政府机关申请时,应详列各补助机关补助项目及金额。
四、申请及审查作业
(一)申请作业:
1.国内申请单位直接向本部提出申请;海外申请单位一律就近向政府驻外馆处提出申请,未经上述单位核转本部者,概不受理。
2.申请单位应检具申请计画书(附件一)、经费概算表(附件二)、相关证明文件影本(立案证明等),各一式三份送本部审查。
(二)审查作业:
1.审查方式:分初审及复审二阶段办理。
2.审查程序:初审由本部聘请专家学者或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初审,复审由本部相关业务单位进行审查。
3.审查基准:
(1)向国外主流社会宣导台湾品牌华语文教育,具有实际效益。
(2)符合国家政策,尤其是符合年度对外华语文教育重点。
(3)其它相关事项,例如计画周延性、历年成效等。
五、经费请拨及核销
(一)经费请拨:
1.国内:经本部核准之受补助单位,请于收到本部通知后,检附经出纳、会计及负责人签名或盖章之领据,并载明金融机构名称、帐户及银行帐号,送本部请拨。
2.国外:由驻外单位汇整本部核准受补助单位之领据,经初核无误后,送回本部请领经费,再转拨受补助单位。
(二)经费核销受补助单位于计画结束后一个月内,检具成果报告书(附件三)及经费收支结算表送本部核结。海外受补助单位由驻外馆处转本部核结。
六、补助成效考核
(一)受补助单位未依规定办理结案、展延或执行成效不彰等,本部得视情节轻重,撤销其补助或二年内不受理其申请补助。
(二)办理绩优之受补助单位,本部将给予奖励或表扬。
七、受补助单位应配合事项
(一)受补助单位依本要点补助所产生之成果,应授权本部于办理教育事务利用范围内得无偿重制、改作及使用。
(二)本部得协调辅导受补助单位各依权责规划对外华语文教育活动。
八、其它事项
(一)申请补助单位之活动内容如有错误或涉及纠纷时,受补助单位应自负法律责任。
(二)受补助单位依其计画书执行,其因故延期应于事前报本部同意。
(三)受补助单位得将本部列为辅导或赞助单位。但国外教育活动,得视实际情况调整之。
(四)本部视情况需要受补助之活动成品时,受补助单位应实时免费提供。但总数以不超过五十份为原则。
(五)申请补助之文件及所附资料,概不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