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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用人单位招用持有《杭州市就业援助证》“协缴”人员用工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4-14 生效日期: 2004-04-14
发布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财政局浙江省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文号: 杭劳社就[2004]104号、杭财社[2004]255号

各区(不否萧山、余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市委[2002]28号)的精神,为了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协缴”人员,结合我市社会保险征缴办法调整的实际,经研究,决定调整用人单位招用持有《杭州市就业援助证》“协缴”人员的用工补助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4年5月1日起,凡用人单位招用持有《杭州市就业援助证》“协缴”人员的用工补助费标准由每年每人2000元提高到4000元。

  二、标准调整后,用人单位在申请办理“协缴”人员用工补助费手续时所需出具的证明材料与非“协缴”人员相同。同时根据《杭州市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申请用工补助费还须提供《杭州市就业服务局录用备案证明书》和《杭州市招用人员录用备案名册》。

  三、萧山区、余杭区可根据本区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杭州市财政局
二○○四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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