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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批转省人事厅等部门关于做好2000年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4-24 生效日期: 2000-04-24
发布部门: 江苏省政府
发布文号: 苏政发[2000]5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现将省人事厅、教委、计经委《关于做好2000年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0年4月24日

  关于做好2000年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
  2000年我省普通高校、中专校共有毕业生、毕业研究生(以下简称毕业生)16.7万人,比去年增加1.6万人。其中非师范类毕业生14.1万多人,比去年增加1.5万多人。为切实做好2000年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
  高校毕业生是我省新增人才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科教兴省战略、实现我省21世纪宏伟目标的重要力量。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对于满足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对各类人才的需要,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维护学校和社会稳定,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抓住当前毕业生资源相对充足的有利时机,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引进急需的各类人才,引导用人单位主动吸纳毕业生。同时,要加大管理和监督力度,及时研究、协调和解决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为毕业生就业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继续贯彻国家有失毕业生就业的政策规定
  国家任务招收的毕业生,通过供需见面、双向选择落实就业去向,其中走向生(含联合培养的学生)在走向范围内就业。委培生毕业后按合同就业。
  划转我省管理的原国家部委所属学校面向全国招收的学生,毕业后仍面向全国就业。
  公安、监狱管理、人民武装等部门所属学校毕业生,主要在本部门、本行业内就业。师范类毕业生继续由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在教学和教育岗位上就业,具体办法由省教委制定。

  三、大力推进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
  确立毕业生通过各种方式的劳动、取得一定合法收入即为就业的新观念.建立“不包分配,竞争上岗,择优录用”的毕业生就业机制。鼓励和支持毕业生以独立创办和联办企事业组织等方式自主创业,鼓励和支持毕业生采用多种方式自谋职业。各地要为自主创业的毕业生提供宽松的创业环境和市场机会。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政府设立小额贴息贷款或借助社会风险投资基金等方式,扶持毕业生开办、承包和改造企业,特别是小型科技民营企业。各地要切实做好毕业生到非公有制单位的各项服务工作,对自主创业的毕业生,人事关系可委托省内县以上人才流动机构代理。
  根据教育部规定,从2000年起,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停止使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派遣报到证》和《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派遣报到证》,启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我省同时启用《江苏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统一简称《报到证》)。普通高校和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毕业后,在规定时间内落实用人单位的,凭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报到证》,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截止2000年底仍未落实用人单位的毕业生,由学校将其关系转回家庭所在地,由当地的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推荐就业或通过各类就业市场自主择业。毕业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凭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毕业生户口、粮油关系迁移介绍信》到家庭所在市、县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待业登记及户粮迁入手续。入学前系城镇户口的,其户口转至家庭所在地派出所;对来源于农村的毕业生,保留其非农业户口,户籍关系落在家庭所在乡镇派出所。毕业生档案由学校按毕业生家庭所在地就业指导机构或就业市场的要求,转至指定机构。毕业生在次年年底前落实用人单位的,可由市、县(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报省签发《报到证》,也可按不同的就业方式办理相应的就业手续。
  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就业后,如在见习期内因特殊原因确需办理《报到证》改签手续的,由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办理。

  四、进一步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将毕业生就业工作与优化人员结构、提高队伍整体素质结合起来,在企业减员增效、政府机构改革人员分流的同时,调整人员结构,补充高素质的毕业生。公安、司法、工商、税务、审计等需要加强的部门,要有计划地吸收品学兼优的高校毕业生,充实基层和重要岗位。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接收本部门所属学校毕业生。特殊部门接收应届高校毕业生和各级国家机关接收特殊专业以及政法类毕业生,可仍按原有规定执行。继续有计划地选拔一部分优秀高校毕业生到乡镇机关工作。对用人单位通过双向选择落实的外省本科毕业生(除个别特殊专业外)和安排到生产一线岗位紧缺专业的外省专科毕业生,各地应予办理接收手续。各类企事业单位招收人员应优先从各类毕业生中吸纳。鼓励有志于城市社区服务和农村工作的毕业生到居委会或农村基层工作。对志愿到农村村一级组织工作的毕业生,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优惠政策,允许他们采用技术入股等方式创办或承包经营集体企业。

  五、加大对高层次毕业生的引进力度
  进一步调整和完善毕业生引进政策,全方位吸纳优秀人才。各地各部门应积极主动地引进和接收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毕业研究生充实到有关岗位工作。毕业研究生到各类事业单位工作的,各地各部门应在年度增人计划内给予优先保证。要同地制宜地制定优惠政策吸引毕业研究生到本地工作。则暂时没有落实接收单位、本人又愿意来江苏的,要积极同省、市有关部门联系,帮助落实工作单位和办理户粮迁入等有关手续。要特别重视创新人才的引进,对有专利发明的或具有创新潜质的毕业生,可采取更加灵活的政策。

  六、加快毕业生就业服务体系建设
  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各学校要尽快建立健全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加快培养专业化的毕业生就业指导队伍,对从事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的人员逐步实行职业资格制度。加强毕业生就业信后、网络建设,推进地方、高校和用人单位的毕业生就业信息联网工作,实现信息共享,促进毕业生就业信息管理手段的现代化。
  各学校要十分重视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切实加强对学生的职业教育和自主创业、艰苦创业、科技创业教育,努力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同时广泛收集人才需求信息,指导、推荐和帮助毕业生就业。
  各地要加强对未落实就业单位毕业生的待业管理和就业指导工作。对已登记的毕业生及时发给待业证明和办理委托代管档案手续;对于所学专业短时间内难以找到合适用人单位的毕业生,要根据当地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情况,组织他们进行专业培训和参加继续教育,为待业毕业生就业创造条件。

  七、规范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双向选择行为
  各地各学校要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各类毕业生就业活动,加快建立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用人机制和自我约束机制。凡需要接收毕业生的用人单位都必须按规定时间、程序申报需求信息,其需求信息应在就业市场或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媒体公开。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对用人单位的招聘广告和毕业生的推荐材料要严格审核,对双选过程要认真监督,对不规范行为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以上意见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各部门、各高校和中专校贯彻执行。

 
省人事厅
  省教委
  省计经委
  二○○○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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