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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江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干警提讯提押在押人员暂行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4-22 生效日期: 2000-04-22
发布部门: 靖江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确保本院检察干警提讯、提押看守所在押人员的活动依法、规范、安全、文明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提讯在押人员,必须是本院承办人员。其他人员确因办案需要参与提讯的,应由承办部门书面报告,经分管检察长签字批准,并持有效证件方可进入看守所讯问室。


    第三条   除特殊情况并经分管检察长批准外,检察干警提讯提押时均应着检察制服,佩戴检徽,并做到着装整洁,举止端庄。


    第四条   检察干警办理提讯事宜时,应当主动出示《提讯证》、《工作证》等有关证件,自觉履行登记手续,严格遵守看守所提讯提押各项规定。


    第五条   提讯在押人员一般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进行。因工作需要,征得看守所同意,可以进入监区讯问室讯问。提讯干警不得少于两人,确有特殊情况,可商请驻所检察室派员协助。


    第六条   因办案需要提押在押人员出看守所讯问、追赃、检查身体等,应由承办部门书面报告,经分管检察长签字批准,凭加盖看守所公章的《提讯证》,由两名以上干警押解,并对在押人员加戴戒具后,方可出所。提押女在押人员的,必须有女干警参与押解。提押出所时间一般不超过8小时,并严格遵守还押制度。


    第七条   除对新收押的刑事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必须依法在24小时内进行第一次讯问外,节假日或非工作时间原则上不提讯在押人员。特殊情况需要提讯的,由承办部门书面报告,分管检察长签字批准,经驻所检察室与看守所、武警中队协商同意,对在押人员加戴戒具,在看守所讯问室讯问,或由看守所发给提讯干警临时出入证,进入监区讯问室讯问。


    第八条   提讯提押过程中,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严禁为在押人员或看守所外部人员通风报信,严禁擅自提供手机等通讯工具给被讯问人员使用,严禁擅自为其传递信件、字条等物品。如确因办案需要提供手机等通讯工具给被讯问人员使用,或带出有关信件、字条等物品时,须经分管检察长批准,并向驻看守所检察室通报,主动接受其监督。


    第九条   提讯提押过程中,不得有妨碍看守所安全和秩序的行为。严禁向在押人员提供香烟、打火机等危险、违禁物品。严禁擅自直接向在押人员提供生活用品、学习用品或其它钱物。


    第十条   提讯干警讯问在押人员应当依法文明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殴打体罚、变相体罚、侮辱人格。


    第十一条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检察干警,驻看守所检察室人员及看守所工作人员均有权提出纠正,承办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视情给予批评教育、黄牌警告。屡教不改者或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本院检察委员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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