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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帮助欠发达村原村民交纳部分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2-13 生效日期: 2004-12-13
发布部门: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深府[2004]208号
《深圳市帮助欠发达村原村民交纳部分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三届一三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深圳市帮助欠发达村原村民交纳部分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实施方案
  为加快宝安、龙岗两区农村城市化步伐,实现特区内外经济社会协调稳定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第三期同富裕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发(2004)3号)有关精神,现就帮助宝安、龙岗实行农村城市化的欠发达村原村民交纳部分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有关工作,制订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宝安、龙岗城市化为目标,确保欠发达村所有适龄原村民(居民)纳入我市城镇社会养老保险网络。扶贫帮困,兼顾公平,区别情况,分步实施,实事求是解决欠发达村城市化基本养老保险费、住院医疗保险费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交纳困难的问题,推动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工作的全面开展。
  二、扶持范围任务及时间
  (一)同富裕工程社保资金扶持的范围
  宝安、龙岗区2003年人均集体分配低于2000元的原自然村中18周岁以后、退休之前并符合《深圳市宝安区、龙岗区城市化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过渡办法》(深社保发(2003)108号)条件的户籍原村民(含光明地区户籍原居民,下同)。对人均年集体分配1000元以下的重点倾斜。扶持对象一定3年不变。
  (二)同富裕工程社保资金扶持任务
  1.帮助符合条件的户籍原村民交纳(或部分交纳)本应由集体(股份公司)承担的养老保险费(不含城市化补交部分及本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根据欠发达村的收入分配水平,养老保险集体缴费部分按两个档次予以补贴。2003年人均集体分配低于1000元的村由同富裕工程社保资金全额补贴;2003年集体分配1000元至2000元的村由同富裕工程社保资金补贴50%。
  2.帮助符合条件的户籍原村民全额交纳住院医疗保险费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
  (三)同富裕工程社保资金扶持时间
  对原欠发达村城市化基本养老保险费、住院医疗保险费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的补贴从2003年11月1日起,到2006年10月31日止。
  三、具体措施
  (一)认真确认扶持对象。列入同富裕工程社保资金扶持范围的原村委(股份公司)负责对具体的扶持对象造册登记,并张榜公布名单,保证无漏无重。所在街道和区同富办、财政局要确认名单,并经区政府将确认结果分别抄报市同富办、财政局、劳动保障局。
  (二)市、区共同承担资金。同富裕工程社保资金由市、区按5∶5的比例共同承担。宝安、龙岗区同富办和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宝安、龙岗区管理处依据经确认的扶持对象名单,测算当年所需社保资金的额度,分别向市同富办和区政府提出专项资金申请。
  (三)加快资金划拨。市同富办每年制定当年社保资金安排计划,报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将所需社保资金一次性划拨到宝安、龙岗两区财政局的专门帐户,区政府划拨资金须同时到帐。经区同富办审核后,区财政局一次性将社保资金划拨到各街道财政所。
  (四)区别情况,分段实施。2003年11月1日以后至开始补贴日前,由街道社保站和同富办共同核算、核实,一次性补交。开始补贴日之后采取先交后返还的办法,即各村先筹集资金每月25日前按规定交纳社保资金。各街道社保站每月28日前将欠发达村实际交纳社保资金的情况书面告知街道同富办、财政所。经街道同富办审核后,财政所向各村返还资金。
  (五)加强资金监管。市、区同富办、财政局定期检查同富裕工程社保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对隐瞒实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虚报年龄和人数的,一经发现,取消其申请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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