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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湖州电网建设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2-23 生效日期: 2004-02-23
发布部门: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湖政办发[2004]1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针对湖州电网建设的现状和今后一段时期的要求,为保障电网建设的顺利进行,消除生产、生活用电的瓶颈,实现湖州经济社会的健康快速协调发展,现就加快湖州电网建设与改造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和积极支持本地区的电网建设工作,主动协调和处理好电网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二、规划管理部门应统一国土、城镇规划与电力专业规划的衔接,在规划中预留变电所的落点与线路通道,确保规划的协调性和完整性。

  三、根据电网建设的重要性和技术的密集性,110千伏及以上电力建设工程纳入市、县(区)重点工程,统一协调、统一管理。各级审批中心应对电网建设项目设立绿色通道,对重要的抢建项目可在开工建设的同时办理有关手续。

  四、根据电力工程建设的特性,输变电工程的土建和电气质量监督,由相应资质、专业对口的电力建设质量监督机构负责。

  五、在变电所建设中,各级国土部门应从严把关,严格按设计范围审批征地面积,不得擅自扩大。

  六、按照浙江省计经委浙计经基[1998]215号文件精神,电力线路塔基占地不办理土地征用手续,只支付一次性土地补偿费。施工借地损坏按“有苗补偿、无苗不补”和“损失一季、补偿一季”的原则作一次性补偿,其补偿标准按湖州市政府湖政发[2003]13号文件执行。

  七、按照国家计委国计基础(1999)2178号文件精神,农村低压电网建设和改造过程中,电杆占用土地不作赔偿。

  八、电网建设是市重要基础设施建设,免交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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