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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转发广东省文化厅公安厅卫生厅工商局关于贯彻执行省人民政府有关娱乐场所审核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1-06 生效日期: 2005-01-06
发布部门: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中府[2005]5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文化厅、公安厅、卫生厅、工商局《关于贯彻执行省人民政府有关娱乐场所审核意见的通知》(粤文市[2004]14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就歌舞娱乐场所的设置和管理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申请开办歌厅、舞厅、歌舞厅、自助式卡拉OK娱乐超市等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按本通知及《广东省娱乐服务场所重新审核验收标准》(粤公通[2000]344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营业性歌舞娱乐场应按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进行设置。新办歌舞娱乐场所必须有不少于2000平方米的固定经营场所;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配置歌舞娱乐服务项目的,其经营场所不得少于500平方米。

  三、歌舞娱乐场所的设立登记,由市文化、公安、卫生、工商等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做好各项审核工作。

  四、歌舞娱乐场所入口处明显位置须设有“禁止黄赌毒”内容的警示牌匾,有关警示内容在点歌荧屏或电视机上滚动显示。

  五、歌舞娱乐场所应按公安机关核定人数标准接待消费者,每个包房只允许配备一名服务员,开放式歌舞厅服务人员数不得超过核定接纳人数总数的10% 。

  六、歌舞娱乐场所应按核定容纳人数的2-6%的比例从保安公司聘请专职保安员,并将场所基本情况、从业人员基本情况报辖区公安分局备案。

  七、歌舞娱乐场所于凌晨2:00-6:00时不得营业。

  八、歌舞娱乐场所经营者必须持有效证照(包括《营业执照》、《娱乐场所审核合格书》、《卫生许可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等)经营,并亮证亮照、明码标价。

  九、歌舞娱乐场所经营者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规定的,由市公安、文化、工商、卫生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十、歌舞娱乐场所因违法经营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其法定代表人(负责)3年内不得在本市申领《营业执照》。
二○○五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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