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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房地产信息中介机构专项整治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2-06 生效日期: 2004-02-06
发布部门: 慈溪市建设局
发布文号: 慈建设[2004]13号

各房地产信息中介机构:
  根据市政府2004年春季社会治安大会战工作的统一部署和《慈溪市2004年社会治安大会战房地产交易、租赁中介整治方案》的精神,市建设局制定了《慈溪市房地产信息中介机构专项整治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慈溪市建设局
   二○○四年二月六日
  慈溪市房地产信息中介机构专项整治实施意见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2004年社会治安大会战的工作部署和本部门工作职能,为防止非法中介租赁的房屋成为违法犯罪的避风港、防空洞,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信息中介行为,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确保房地产中介依法进行,服务于社会长治久安,现就房地产信息中介机构专项整治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整治工作的整体思路
  根据我市房地产信息中介机构目前存在着有工商执照、有资质证书和有工商执照、无资质证书及无照、无证三类机构的现状,坚持以纳轨规范为主,坚决取缔无照、无证机构。

  二、整治工作的具体步骤
  2月初至2月中旬,有照、有证和有照、无证房地产信息中介机构按照纳轨、规范、提高的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建设局组织开展面上检查;2月中旬,对无照、无证房地产信息中介机构进行普查,责令停止营业;2月下旬至3月中旬,对拒不停业的无照无证房地产信息中介机构依法上门取缔。

  三、规范、提高的政策处理
  (一)、持有工商营业执照但无经营资质的房地产信息中介机构,可以向市建设局申领为时一年的临时经营资质证书并允许成为有照、有证有限责任公司性质的房地产信息中介机构的分支机构。如申领临时资质证书的,在申领临时资质证书时,必须向市建设局作出依法、规范经营和一年内达到资质条件的书面承诺。未能取得临时资质证书又不能成为有照、有证机构分支机构的,一律取缔。
  (二)、对有工商营业执照、有经营资质证书的信息中介机构和有工商营业执照、已领取临时资质证书的信息中介机构,按照行业管理和社会治安大会战的要求,其经营活动一律实行强制性规范。在做到经营场所悬挂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资质证书(临时资质证书)、物价部门收费标准,并做到依法纳税,公开交易,诚信中介等一般要求外,还须建立三项制度:一是租赁双方主体在政府部门先行登记制度;二是出租方向政府部门签订社会治安责任状制度;三是房地产信息中介机构建立交易情况登记台帐制度。

  四、进一步明确房地产信息租赁中介的操作规程
  (一)、出租方出租房屋必须先到属地暂口办(站)登记备案并与政府部门签订社会治安和计划生育责任状。信息中介机构不得受理无登记备案表和责任状的出租人的租房中介委托(附表一、附四)。
  (二)、承租人承租房屋必须出示身份证或暂住证,无身份证或暂住证的外来人口,中介机构不得受理其房屋租赁中介。
  (三)、承租双方达成协议,在协议履行前,中介机构应派员陪同承租人随带房屋租赁协议书到属地暂口办(站)进行登记备案。未经备案登记的,中介机构不得办理有关租房手续(附表二)。
  (四)、房地产信息中介机构应建立房屋租赁情况台帐。所有租赁中介都必须记入房屋租赁中介汇总表(附表三),并做到一宗一档,,每宗租赁档案必须完整收集以下资料:
  1、出租方身份证复印件、房产证和土地证或权属证明复印件、出租房屋中介信息联系登记表、社会治安和计划生育责任状;
  2、承租方身份证、暂住证复印件、承租房屋中介信息登记备案表;
  3、租赁双方协议书。

  五、整治工作的要求和措施
  (一)、各房地产信息中介机构要自觉接受政府管理,依法、规范经营,服从社会治安大局,严格按照本实施意见开展自查自纠。
  (二)、建设局专项整治办公室要及时协调有关部门,认真抓好专项整治工作的各个关键环节,落实各项具体工作,保证整治工作顺利进行。
  (三)、在专项整治活动开展期间,对拒不按照本意见开展自纠的房地产信息中介机构,建设局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力量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附件一:出租房屋中介信息联系登记表.DOC
附件二:承租房屋中介信息登记备案表.DOC
附件三:房 屋 租 赁 中 介 汇 总 表.DOC
附件四:出租私房治安、计生管理责任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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