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苏价房[2000]24号
各市物价局及常熟市物价局:
我局苏价房(1998)518号文件下发后,房地产交易综合服务费已试行一年,各方反映良好,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交易环节的收费管理,经研究,现对房地产交易综合服务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交易综合服务费,南京、苏州市按成交价(扣除政府代收费用)0.8-1%收取,其它市按成交价(扣除政府代收费用)0.7-0.9%收取。(市场交易服务费与办理产权服务费原则上对半分成)。交易综合服务费仍由买卖双方各负担一半,但卖方应负担的费用不得向买方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地价格部门在省定标准幅度内确定。
二、为减轻房改房买卖双方入市负担,促进房改房上市交易,对房改房首次上市交易,卖方交纳150元准入审批和房地产交易综合服务费,买方交纳申办《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150元两证费和100元房地产交易综合服务费。各地不得再加上任何费用。
三、接受赠与和继承房地产的,由受赠人、继承人按评估价(评估不得另行收费)的4-5‰负担。
四、各地要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原则,促进房地产市场流通。要认真研究商品房流通中如何进一步简化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和商品房销售的市场准入问题。这次核定的房地产交易综合服务费标准,有效执行期为2年,在此期间国家如有新的规定和要求,将按国家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2000年2月1日起执行,原省物价局《关于核定房地产交易综合服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房(1998)51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