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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正式核定房地产交易综合服务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1-20 生效日期: 2000-02-01
发布部门: 江苏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苏价房[2000]24号

各市物价局及常熟市物价局:


  我局苏价房(1998)518号文件下发后,房地产交易综合服务费已试行一年,各方反映良好,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交易环节的收费管理,经研究,现对房地产交易综合服务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交易综合服务费,南京、苏州市按成交价(扣除政府代收费用)0.8-1%收取,其它市按成交价(扣除政府代收费用)0.7-0.9%收取。(市场交易服务费与办理产权服务费原则上对半分成)。交易综合服务费仍由买卖双方各负担一半,但卖方应负担的费用不得向买方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地价格部门在省定标准幅度内确定。

  二、为减轻房改房买卖双方入市负担,促进房改房上市交易,对房改房首次上市交易,卖方交纳150元准入审批和房地产交易综合服务费,买方交纳申办《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150元两证费和100元房地产交易综合服务费。各地不得再加上任何费用。

  三、接受赠与和继承房地产的,由受赠人、继承人按评估价(评估不得另行收费)的4-5‰负担。

  四、各地要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原则,促进房地产市场流通。要认真研究商品房流通中如何进一步简化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和商品房销售的市场准入问题。这次核定的房地产交易综合服务费标准,有效执行期为2年,在此期间国家如有新的规定和要求,将按国家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2000年2月1日起执行,原省物价局《关于核定房地产交易综合服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房(1998)5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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