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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劳动法》的若干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1-02 生效日期: 2004-01-02
发布部门: 湖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湖政发[2004]1号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劳动法》,加快建立和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切实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若干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努力营造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社会氛围
  贯彻执行《劳动法》,加强劳动用工管理,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前提,是保障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要措施,是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保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正确认识加强劳动用工管理与促进经济发展的关系,一定要把认识统一到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上来,切实解决企业劳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要大力推进“信用湖州”建设,努力营造企业和劳动者知法、守法的良好社会氛围,为我市经济跨越式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保障。

  二、突出重点,抓住难点,切实维护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针对执行《劳动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突出非公有制企业劳动管理这个重点,紧紧抓住企业用工不签订劳动合同、非法使用童工、拖欠克扣工资、长时间超时加班、安全生产隐患等重点问题,进一步加大劳动监管力度,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一)依法规范企业用工行为。要加强对劳动力市场的管理,保障企业劳动用工自主权的前提下,依法规范企业招用劳动者的途径与方式。企业招用人员必须按照《浙江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等劳动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并在规定时限内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录用备案和就业登记。不得通过非法中介组织招用人员,严禁招用童工和招用无合法证件人员。禁止企业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向录用人员收取保证金或抵押金,扣押录用人员身份证件等。严格执行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对雇佣童工的企业及企业主,要依法严肃查处;对拐骗童工、强迫童工劳动的,要严厉打击;对迫使童工从事有毒有害、高强度等劳动或者造成童工严重伤残、死亡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大力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劳动合同是保障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的法律依据,也是加强企业劳动管理的基础。企业与劳动者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劳动合同。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督促企业严格执行《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与职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对企业招用职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对劳动合同条款不完备、权利与义务不平等的,要通知其限期与职工重新协商修订;对拒不整改的,依法予以处罚。对用人单位违反有关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给职工造成损失的,应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同时,对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和终止要做好指导工作。要继续完善集体合同制度,将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作为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重要内容,扭转集体合同流于形式的问题。
  (三)切实解决拖欠职工工资问题。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解决好拖欠职工工资问题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内容予以高度重视。要认真贯彻执行《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严格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确保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对无故拖欠和克扣职工工资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支付,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针对目前建筑行业拖欠民工工资较为突出的问题,各级政府及劳动保障、建设等有关行政部门要将其列为整治的重点,加强经常性检查。探索建立企业欠薪清偿保障制度,有效解决企业拖欠职工工资的问题。
  (四)全面落实劳动安全保护措施。要全面落实劳动安全保护的各项制度和措施,督促企业为职工提供符合要求的劳动安全条件和劳动保护,特别要落实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因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须征得职工的同意,并按规定标准支付加班工资报酬。

  三、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尽快形成综合监管的合力
  贯彻执行《劳动法》,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贯彻实施《劳动法》的领导、组织、协调作用,督促各职能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要建立各部门联动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协作,综合治理。要充分发挥劳动保障综合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支持和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管理职责,尽快形成综合监管的合力。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各有关职能部门贯彻执行《劳动法》,加强劳动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督方面的职责明确如下:
  (一)法制部门要加强劳动保障管理的立法工作,协助劳动保障、经委(安全生产监督局)等部门制定劳动保障、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意见,配合做好劳动保障和安全生产法法规的宣传教育,切实使综合监管工作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
  (二)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劳动保障监察网络,强化企业劳动用工专项执法检查,及时处理群众举报(投诉),认真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案件。
  (三)经济委员会(中小企业局、安全生产管理局)要加强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督促企业按规定招用职工,按时足额支付工资,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执行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规定。
  (四)公安部门要加强对外来人员的管理,加强社会治安管理,及时处理因劳资纠纷引发的突发事件、社会治安事件和刑事案件。
  (五)工商部门要加强企业年检管理,对无故拖欠、克扣工资等违法行为的企业暂缓通过年检,对逾期不清退童工或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用人单位,依据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吊销其营业执照。
  (六)教育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义务教育法》,对未完成九年义务教育且未满16周岁的童工要督促其继续完成义务教育。
  (七)建设部门要按《合同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1号)等规定,严格工程施工审批程序,对建设资金不到位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开工手续;督促建筑业企业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将企业的工资支付情况作为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诚信考核的重要内容,对恶意拖欠和克扣劳动者工资的,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八)卫生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督促用人单位改善劳动安全卫生环境,预防职业病发生。
  (九)财政部门要安排相应的财政预算,确保劳动保障监察部门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和用于宣 传、巡视、检查、培训、办案的经费。
  (十)工会要继续贯彻落实《工会法》,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工会建设,充分发挥工会的集体协商和监督作用,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妇联、共青团等组织要加大宣传力度,认真贯彻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设立投诉举报热线,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积极探索,完善办法,努力构筑贯彻《劳动法》的长效管理机制
  贯彻执行《劳动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任务十分艰巨,要建立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劳动法》执法监督管理新机制,不断提高监督管理水平。
  (一)加大《劳动法》宣传工作力度。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开辟多种渠道,通过各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劳动法》宣传工作。通过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社会贯彻执行《劳动法》的意识,普及《劳动法》基础知识,促进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知法、守法,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进一步加强对企业厂长(经理)、劳动工资管理人员的劳动法法规知识培训,促进用人单位依法加强劳动管理。
  (二)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构和监管网络。各县区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劳动监察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人、财、物的配备上要予以确保。要把劳动监管网络逐步向基层延伸,每个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配备专(兼)职劳动监察协管员,在规模企业要聘用劳动监察协理员,通过健全劳动保障监管网络,充分发挥监管网络在劳动管理中的基础作用,促进《劳动法》在企业中的落实。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努力提高执法水平,加大监督管理的力度。
  (三)建立劳动保障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市政府将对各县区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贯彻实施《劳动法》列入每年的目标责任考核。对各县区考核的重点内容:一是考核建立目标责任制的情况。检查制定目标责任制度、签订目标责任书的情况。二是考核目标责任完成情况。检查所辖地区内是否杜绝使用童工,有无发生因严重拖欠克扣工资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劳动合同签订率,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参保率等。
  (四)进一步理顺监督管理体制。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认真履行职能,加强对企业劳动用工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综合管理的社会效能。各县区政府要根据年度劳动用工的时间特点,组织贯彻实施《劳动法》的专项执法检查,如合同签订、合法用工、支付工资、安全生产等专项检查,及时发现与纠正违反《劳动法》的行为,切实提高企业劳动和安全生产管理的整体水平。发挥群团组织和新闻媒体等社会各方面的监督作用,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五)建立企业诚信公示制度。根据省政府“信用浙江”建设的要求,建立企业劳动管理诚信公示制度。劳动保障部门每年对企业进行年检。年检合格的企业,根据自愿申报的原则,申报“浙江省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并通过“信用浙江网”等载体对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进行公示,树立诚信企业的典型。同时,要公示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企业,使企业的守法、诚信情况接受全社会的监督。

二○○四年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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