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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报送人工成本有关情况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9-29 生效日期: 2003-09-29
发布部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评价函〔2003〕143号
各中央企业: 
  为了解加强企业成本费用监管,促进提高中央企业经济效益,根据领导指示,需组织开展中央企业人工成本统计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根据有关规定,人工成本包括职工工资(含工资、奖金及津贴)、福利及社会保障支出(包括交通费、工作服装费、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企业支付的职工住房费用及职工培训费等其他支出(如果企业已开展了人工成本核算,可按实际核算内容上报,并将包括的内容予以说明)。 
  二、《企业财务快报》中第30行加入“人工成本”指标,分列“工资总额、福利及社会保障支出、其他人工成本支出”。 
  三、各中央企业人工成本情况于10月初随9月份月报一同上报。考虑到时间较紧,随9月上报的人工成本数可以“集团汇总数”上报。 
  四、为便于集团内部汇总,我们制定了“人工成本”软件参数,请从国资委网站下载(www.sasac.gov.cn)。 
  附表:《企业财务快报》格式(略) 
 
 
国资委统计评价局 
二○○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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