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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综合整治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1-19 生效日期: 2003-11-19
发布部门: 义乌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义政通[2003]9号

   为有效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综合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范围内的机动车车辆,自2004年1月1日起都必须做到排气达标。

  二、市环保、公安、交通、质监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机动车排气实施监督管理。

  三、所有机动车车主,对不达标的车辆应及时采取维护修理、添加燃油清洁剂或加装排气净化装置等减污措施,驾驶员在行驶中必须按规程操作,做到文明驾驶,车辆排气达标。

  四、机动车维修单位必须按照国家防治大气污染的要求和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使机动车达到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五、排气超标的机动车辆,不得上路行驶。对违规的,环保、公安、交通部门将依据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六、机动车排气监测由金华市机动车安全检测中心义乌检测站、义乌市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义乌市环境保护监测站三家单位执行。
  特此通告。

二○○三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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